唯冠 苹果IPAD商标 香港法院中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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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HCA739/2010

 高等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审判词
 案件编号: 2010739

 第一原告: APPLE INC.
 第二原告: 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

 第一被告: PROVIEW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 PROVIEW ELECTRONICS CO., LTD.
 (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 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 YANG LONG-SAN, ROWEL(杨荣山)六级作文范文
 第五被告: YOKE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唯冠光电照明(深圳)有限公司)

 主审法官: Hon Poon J.
 聆讯日期: 2011628
 裁决日期: 2011628
 陈述裁决理由日期: 2011714

 裁决理由:
 1. 此乃本法官于2011628日批准的非正式审讯强制令之申请,兹将裁决的理据做出陈述。
 2. 做出本裁决的相关的背景资料依据,撮要如下。


 A. 背景资料
 A.1.有关联的各方

 3. Apple(苹果公司)19771月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一家国际知名企业,从事设计、制造、销售各类创新产品,包括计算机、iPod媒体播放器、iPhonesiPad等产品。IP公司,一家于20098月在英国注册的公司,是苹果公司特别因获得”iPad”这个商标为目标而设立的公司。他们两家公司是本案的原告。
 4. 被告方全部来自于Proview Group(唯冠集团)。唯冠集团是一家显示器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LCD显示器、CRT真空管显示器、平板数字产品等,唯冠在世界各地包括台湾、中国大陆(深圳和武汉)、香港以及欧洲拥有生产基地和办事处。该集团成员由唯冠控股(Proview Holdings)控股,唯冠控股在百慕达岛注册登记,同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5. 杨荣山,台湾人,是唯冠集团的创始人,他由始至终都是唯冠集团的主席兼CEO,直至他201082日被判破产清盘。与本案有关联的唯冠集团下属公司有台湾的唯冠电子、
深圳唯冠科技、深圳唯冠光电照明,杨荣山自始自终都是台湾唯冠电子的负责人兼董事,他也是两家深圳唯冠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兼主席,在公司进入破产阶段之时杨荣山的职务仍然未变。

 A.2 争议焦点
 6. 20101月,苹果公司发布其新产品iPad牌平板电脑,iPad首先于201043日在美国开始销售,一个月之后陆陆续续地在全球其他地方开始售卖,该产品在全球热销,截至到20106月,仅美国市场就售出逾一百万台之多,成绩斐然。
 7. 在筹备iPad上市之前,苹果公司对全球各地的”iPad”商标注册问题做了仔细地研究调查,并决意全面收购”iPad”注册商标。如B&M律师对本案的证词所述:-

 “17. …苹果产品乃全世界众消费者翘首以待之热门货,他们时刻期待着苹果发布新产品,也是各媒体广泛关注的焦点。因此,当苹果推出某新的产品的时候,苹果都面对着双重挑战产品保密(包括产品功能、名称、商标);及确保产品投入市场之时,该产品拥有其合法的名称及注册商标。为满足第二个挑战,苹果公司尤其地注重在新产品发布和投
入市场之前,必须解决全世界的商标注册问题。可是,要产品保密及隐密苹果公司,必须假手一家专门的公司来完成商标注册这个工作。据我从事16年律师的经验,特别是具7年商标注册经验的我认为,透过这种特殊的载体进行注册商标的买卖,能保证驰名大企业及其新产品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在国际上这是惯常的做法,这种做法在中国大陆尤为常见。
 18. 于是,自2009年,苹果公司透过律师和代理,开始对”iPad”注册商标进行调研准备将iPad商标用在2010年年初将发布的新产品上。

 8. 调查发现唯冠集团是该商标在八个国家或地区的拥有者,包括两个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注册号: 1590557,和1682310。商标买卖交易谈判,由苹果和IP公司委派的代理,跟唯冠集团的代表自20098月至200912月期间进行。最终,IP公司与唯冠控股、唯冠电子、及唯冠深圳(下称合同被告人)于200912月达成协议,合同被告人同意出售、转让及授权该商标给IP公司,作价35000英镑。
 9. 起草正式合约的工作是苹果和IP公司负责,在合约的具体落实各国家商标转让,有合同被告人的参与,误导了IP公司相信其名下所有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包括中国大陆商标,均为唯冠电子注册及拥有。根据20091223日执行的落实各国家商标转让正式合约中,
明确标明唯冠电子是商标的拥有者,其中亦包括了中国商标,同时唯冠电子保证其名下的商标,包括中国商标,均系无条件的、唯一的拥有者,各国家商标转让里面包含中国商标,也明述唯冠电子是中国商标的持有人。
 可是,自20101月苹果公司宣布推出iPad产品之后,发现其中国商标是由唯冠深圳拥有,中国的国家商标转让因此不能转让给IP公司。
 10. 苹果及IP公司于是向合同被告人投诉及告知其中的错误,但合同被告人拒绝修改其错误,反而要求苹果公司支付一千万美元购买中国的商标。
 11. 2010324日,苹果及IP公司透过B&M律师向合同被告人发出律师信,要求将中国商标过户给他们,但遭到拒绝。

 B.申请临时禁令救济
 B.1 事件起源

 12. 20104月,传媒间偶然地报道中,建议唯冠集团,即唯冠控股和唯冠深圳可以把中国商标出售或处理掉。在B&M律师的施压下,唯冠控股及唯冠深圳于201049日给予
答复承诺中国商标不会于2010430日前售卖。之后2010429日,唯冠深圳透过律师再确认不会在2010531日之前卖掉或处理中国商标,此举乃给出时间令双方进一步商讨解决商务上的争议。
 13. 有媒体无视唯冠的上述表示,仍报道了唯冠控股及唯冠深圳可能会售卖或处理掉中国商标这个事件。在B&M律师的要求下,唯冠深圳透过他的律师于2010512日再次重申他们没打算于2010531日之前出售或处理有关的中国商标。
 14. 与此同时,在事实上唯冠集团陷入深重的财务危机。事实上,2010512日香港证券交易所发出通告暂停唯冠控股的股票交易,在大陆对唯冠控股及唯冠深圳的司法调查程序即被启动,以求追回有价资产。与之相关地,B&M律师发现中国民生银行已获得一份针对唯冠深圳的法庭资产扣押令(APO),该APO已于20103月在大陆商标注册处备案。
 15. 苹果及IP公司于2010520日立即启动本案法律程序。
 16. 2010524日,他们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唯冠深圳,同时申请了APO向中国商标注册处备案。APO备案申请于2010612日受理,但须同时受制于其他大陆银行的APO备案申请。
 17.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唯冠深圳违背了他的承诺,事实上于201057日向中国
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欲将该商标转让给唯冠光电照明。

 B.2. 诉讼申请
 18. 201062日,苹果及IP公司单方面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救济,针对唯冠控股、唯冠深圳、杨荣山和唯冠光电照明转让的中国商标的保护,主审副法官Carlson批准了申请。
 19. 201063日,苹果及IP公司单方面申请传票送达,首场聆讯安排在2010611日举行,主审法官是Sakhrani J
 20. 唯冠深圳和唯冠光电照明缺席聆讯。法官Sakhrani J.于是颁发临时性禁令救济,有效期至该案件聆讯或者另行颁令为止。
 21. 唯冠控股和杨荣山出席了聆讯,控辩双方辩论之后,法官Sakhrani J.颁令,于案件结案前,唯冠控股不得买卖此中国商标,杨荣山不得招致、协助、授权唯冠控股、唯冠深圳及唯冠光电照明买卖此中国商标。然后法官指令证供存档,择日开始进行正式聆讯。

 C. 正式聆讯
 22.正式的聆讯由本法官主持。
 23. 杨荣山代表他本人和唯冠控股于2010730日准备了一份书面誓词。誓词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在香港注册律师面前做出。此举明显地不会被法庭接纳。(见Top Flying Investment Ltd v Open Mission Assets Ltd [2006]4 HKLRD 83案例,参考记录McCoy, SC30-32段)。原告方的B&M律师已告知杨荣山的代表律师上述的瑕疵,但杨荣山的律师并没有尝试去更正该错误。鉴此,唯冠控股和杨荣山本人都没有任何证据呈交本法庭。
 24. 另据悉,杨荣山于201082日被判破产,苹果及英雄联盟皮城女警出装IP公司于20101110日停止了对他个人的诉讼。
 25. 2011620日的信函中,唯冠控股透过他的律师指出,不反对聆讯中所做出的颁令。
 如何重新安装系统26. 本法官做出裁决之前余下要考虑的,是怎样处理杨荣山的问题,他现在代表的是自己,他没有在聆讯时出现在法庭。

 D. 裁决
 D.1.可适用的原则
 27. 本案已有案例自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AC396。简单的说,
原告须提供下列材料:
 (1)尝试索偿是十分艰难的问题;
 (2)原告若没有禁令将面临无法弥补的损失;
 (3)禁令对被告不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4)如果(2)和(3)项无法定论,适当地考虑利益平衡或者司法平衡,而做出禁令。
 下面讨论一下各个项目。
一尺 D.2. 尝试索偿是十分艰难的问题
 28. 苹果及IP公司的法律行动是因为
 D.2.a. 合同被告人的违约
 29. 很明显尝试索赔是十分艰难的问题,合同被告人错误地违背合约,拒绝兑现他们的义务,将中国商标转让给如何申请qq号IP公司。
 D.2.b. 不合法的即表示阴谋
 30.要指证一个阴谋,原告须提供下列元素:
 (1)由两个或多个单元的组合体或者一个合约体;
 (2)有意图去伤害、谋财;
 (3)依照其组合体或合约体去意图实施有些对应的行为;
 (4)令原告受到损失或伤害之结果。
 参照Bullen&Leake& Jacob’s Precedents of Pleadings 15th Edn, Vol. 2,第50-01.1段。
 31. 一个组合体而导致毁约阴谋是一种可被起诉的罪行。一个团伙导致的阴谋有可能他并非合约的其中一方,甚至他不能在毁约的过程中起到任何的作用,但是他若纯粹地加入了该组合,参与共同的设计,与该团伙共同造成毁约之行为。见clerk &Lindsell on Torts 20th Edn,第24-103段。
 32. 一间公司,一个独立的法人代表,可与其他的董事合谋;即可认定该公司只有一个董事管理或操控交易或者处理问题。见Clerk &Lindsell on Torts 20th Edn,24-93段;见Belmont Finance Corporation v Williams Furniture Ltd and others (No. 2) [1980] 1 All ER 393
 33. 在这里,所有被告人展示的行为表现均为组合体,拥有共同的意图,利用毁约的方式损害苹果及IP公司利益。唯冠控股、唯冠电子、和唯冠深圳全部明显地掌控在杨荣山的手中,他们拒绝执行任何步骤确保遵守合约的履行,令中国商标顺利地转让给IP公司。相
反,他们企图利用这个局面为唯冠集团寻高达一千万美元的商业机会。
 34. 依照17条所述,唯冠光电照明作为中国商标的被转让人,也应被推论为阴谋团伙的参与者。
 35. 杨荣山在此阴谋的参与,可推理为其他事件中如下:
 (1)身为唯冠控股的主席和CEO,唯冠电子的负责人及董事,唯冠深圳和唯冠光电照明的企业法人、总经理和主席,他对上述公司拥有全部时间的实质管理的操控;
 (2200912月他对本案交易合约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
 36. 很明显,被告人具有意图侵害苹果及IP公司,其行为将招致对苹果及IP公司的损害。
 37. 因此,本法官认同这是个明显的、构成阴谋的严重问题。

  中国商标被托管
 38. A contract for valuable consideration to transfer a subject matter passes a beneficial interest by way of property in that subject matter if the contract is one of which a court of equity will decree specific performance and the vendor becomes in equity a trustee for the purchaser of the subject matter. Palmer v Carey [192] AC 703,第706-7
07页;见Lewin on Trusts 18th Edn,第10-0310-10段。
 39. 执行合约的时候,20091223IP公司支付了35000英镑,购买商标(包括中国的商标)。这就可以直白地阐述了本案的现状,本法官得发出一个特殊的表态。依据现在明显存在的严重问题,就是唯冠深圳现在将中国商标代苹果及IP公司托管了。

 D.2.d. 托管违约与不诚实协助
 40.不诚实协助的责任基本要素
 (a) 有现实的托管;
 (b) 托管人对托管违约;
 (c) 被告人诱导或协助托管违约;
 (d) 被告人不诚实。
 41. 明显地有下面几点符合严重问题之要求:
 (a) 现实存在的托管问题,如上第D.2.c项所述;
 (b) 唯冠深圳因拒绝转让中国商标而导致的托管违约;
 (c) 其他被告人诱导和/或协助唯冠深圳的违约行为;
 (d) 上述的诱导和/或协助行为是属欺诈之行为。

 D.3. 对苹果及IP高考总分是多少?公司的损失是不可弥补的
 42. 苹果公司已经在全球发布并销售iPad产品,特别是中国大陆地区。他们对中国商标的稳稳地获得自然是至关重要,这个目标应可以实现,仅需要被告人在本案最终判决前不去处理该中国商标即可。若被告人不被约束,可以自由地去处置该中国商标的话,他们明显地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D.4. 对被告人方面没有不可挽回的损失
 43. 另一方面,禁止处置中国商标令不会对被告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D.5. 便利平衡
 44. 一个重要的观点来确立此便利平衡,就是遵守维持现状的原则。本官发出禁止令将会导致维持现状的结果,直至法庭审讯开始。反之,若没有这个禁止令,被告人在法庭审讯之前可随意处置中国商标,苹果及IP公司将会招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E. 结论
 45.综上所述,本法官颁此令,如上文第1234.2段所述。

 (J. Poon)
 高等法院一审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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