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4]110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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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6.25
施行日期
2014.06.25
文号
合地税函[2014]110号
主题类别
个人所得税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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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合地税函〔2014〕110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决定自6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的目标
  规范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检验个人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工作实行几年以来的实际效果,查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逐步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二、核查工作的范围
  (一)重点核查人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和个人;
  3.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从业人员;
  4.各类培训机构、各类专科医院、美容连锁机构的投资人;
  5.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投资人或合伙人;
  6.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包括有限合伙)的投资人或合伙人。
  (二)重点核查项目
  1.高收入者的股权投资收益和经营利润;
  2.建安企业个人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
  4.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
  5.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所得;
  6.企业清算中自然人股东的分配所得;
  7.未进行12万元申报的个人所得。
  (三)重点核查行业
  1.各类整形美容医院、会所;
  2.各类教育、留学、特长培训机构;战争与和平的作文
  3.各类会计师事务所;
  4.各类资产评估事务所;鸭苗批发
  5.各类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6.各类工程监理公司;
  7.各类私募基金公司;
  8.本地注册的建安企业;
高中教师节黑板报  9.挂牌股份制的上市后备企业;
  10.各类金融企业。
  三、核查时间安排
  主要核查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核查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评估阶段。6月25日-8月20日,各单位对照市局确定的核查重点行业和核查项目,摸排现有管辖户型分XXX高收入人数量,确定本次核查企业的范围。在6月30日前通知企业开展自查,自查的重点是12万元个税申报情况、个税申报软件的使用、个人应税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缴纳。8月20日前完成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含12万元以上所得的申报率,明细申报软件的正确使用率,个人应税收入未足额缴纳的收入类型和税款数额。
  (二)重点核查阶段。7月10日-8月20日,各单位组织检查人员,重点对本文第一条所列举的重点人进行实地核查,被核查企业的名单采取市局指定和各单位选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重点核查的企业不少于15户。市局确定的重点核查名单将另行下发,不足部分由各单位对照重点核查行业补齐并报市局备案。
  (三)整改落实阶段。8月20日-8月31日,各单位对核查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提出处
理意见。落实未进行12万元申报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社会影响较大、收入较高的未申报个人的处罚力度,选取部分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提高个税申报软件的使用率和正确率,视我市总体情况提出关闭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窗口的时间表。对核查出少交税款,督促纳税人及时入库,分析少交税款的原因,对采取偷逃税手段隐匿个人收入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四、核查方法
  采取数据分析、税收约谈、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数据分析就是利用个税申报软件,筛选潜在的高收入人,核实代扣代缴申报和个人申报的真实性;利用涉税通软件,利用工资总额、利润分配、投资收益等项目和个人收入比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利用大集中软件数据核实个人收入项目如建安项目登记和实际缴纳税款的差距。
  税收约谈就是针对数据比对发现的问题,请相关企业和个人解释原因,经核实的问题,向其提出整改意见。案头审核就是检查纳税人的书面资料,从中发现税收疑点和征管漏洞。
  实地核查就是派遣核查小组深入企业,核实企业账簿资料和纳税人收入情况,着重解决少交税款的问题。
  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局性的重点工作,合理分配核查力量,征收人员和信息数据人员着重解决数据审核和案件线索的问题,税源管理部门主要采取约谈方式发现和处理问题,案头审核主要由业务部门牵头,解决政策疑难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检查部门作为最终环节,解决案件定性问题和违法行为处理。以上环节和阶段由各单位自行掌握,可穿插和交叉进行。
  五、实地核查重点内容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查,抓住股权受让人扣缴责任的追究和净资产的合理评估,掌握准确的交易价格,确定财产转让所得的真实性。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
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加强个人买卖写字楼、商铺、非货币性资产非住房资产的税收管理,核实财产的原值数据,严格按照转让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采取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可以比照照相关政策核定个人所得税。
  4.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鬼谷子的徒弟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4.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
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5.加强对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银行的管理,购买大量理财产品、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四)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2.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3.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五)完善数额较大其他其它个人收入管理
  1.重点核查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的管理,特别是承接本地工程的建安企业,着重核实其工程的承包挂靠情况,有无按照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既不申报个人所得税又未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利润如实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
  2.强化个人私分企业资产的税收管理。加大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出租、处置资产的帐外帐管理,对于私分处置收入给个人的,一次性纳入本月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违法线索移交给有关部门。
  3.加大对隐匿收入、多列成本的税收管理。目前在一些企业、机构存在大量的隐匿营业收入行为,账簿记录已经失去了可信度,要第一时间掌握企业签订的合同、资料,把住收入关,严格防止税收流失。
  六、核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税源管理基础
怎样注销支付宝账户  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
  (二)深入开展纳税服务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提高政策服务质量和效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其主动申报、依法纳税。继续做好纳税人自助查询完税证明推广工作,研究下一步个人所得税高端服务的内容。
  (三)规范税收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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