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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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9
∙【字 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五号
∙【施行日期】2022.12.03
∙大学生自我总结【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届〕第五号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3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2022年7月28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信息无障碍
弹跳怎么训练 第四章 服务无障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无障碍城市建设水平,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依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求者(以下统称有需求者)出行、交流信息、获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条 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合理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共建共享。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对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召集,统筹协调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在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职责。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既有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公共厕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标识的维护。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对无障碍设施进行试用体验,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宣传,指导开展相关培训等工作。
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政务数据、轨道交通等有关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与境内外其他城市和地区无障碍建设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无障碍城市建设协同发展。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其他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各区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城市建设的规划、标准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有需求者和有关团组织的意见。
市、区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体检评估和
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突出问题整改、调整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设施、产品、信息以及服务应当符合无障碍相关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团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借鉴国际经验,组织制定无障碍地方标准。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定和完善无障碍企业、团体标准。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应当符合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标准。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421是什么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有关团组织和服务机构代表以及有需求者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建设相关标准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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