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1
                              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录用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仑委办[2009]91号)精神,结合我单位用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用工,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经区编办审批同意,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事业辅助性人员和后勤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设立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常务副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科长为
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二章  编外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第六条就业前景最好的专业  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  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八条  年龄要求原则上在18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下(女把你的名字写在烟上吸进肺里30周岁以下)。
   
第三章  编外人员的招录
  第九条  用人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用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拟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区人事局审批同意后进行招聘。
  第十条  编外人员招聘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参照《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技人员招聘工作方案报区编办备案。
  第十一条  经录用的人员,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第四章  编外人员的使用和考核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实行按岗定职,用人科室应将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告知上岗人员。新增岗位职责由各科室结合实际确定,并告知上岗的编外人员。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室负责于次月5日前将编外人员上月考勤情况上报综合科,根据考勤结果核定当月应发工资。
  第十四条  每年对编外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终作出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提出继续使用或辞退意见,于每年1225日前报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违法违纪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编外人员的续聘和辞退
ss马任务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合同期满,经考核后符合续聘的,应于其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经考核后为不合格的,由综合科提出辞退意见,报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不予续聘人员应于其本人《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到综合科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间,因编外人员违反合同约定及达不到岗位要求自愿要求辞职或因编
外人员其他原因需要辞职的,应提前30天报综合科,经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因机构调整、政策变化或区编办取消聘用编制时,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予以辞退后,应与用人科室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六章  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总额根据北仑区人事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之约定发放和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财务室从编外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编外人员发放年终考核奖金,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不再发放年终考核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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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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