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87.06.17
【文 号】银发[1987]185号
【施行日期】1987.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四字成语大全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现行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外汇管理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7日)废止
英语六级多少分及格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
汽车爆胎  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7年6月17日 银发[1987]185号)
  为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特区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管理,促进其业务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六一儿童节朋友圈一、 营运资金、注册资本
  (一) 外资银行分行,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提供其总行拨给的四千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营运资金的银行存款证件,并需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核
定其营运资金一次或分次调入,或核准其将营运资金存放在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申请将调入的营运资金再调出。
  (二)音乐学校排名 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应将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实收资本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按规定计付利息。这部分资本金不经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批准,不得调出。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未缴足注册资本总额之前,每年应从其纳税后的净利润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作为储备金。
二、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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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按照下列范围办理本、外币存款:
  (一) 外币存款
  1.境内外同业存款;
  2.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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