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市委组织部
2016年4月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
神界2:龙裔听我说谢谢你因为有你温暖了四季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什么品牌电动车好
关于学习态度的成语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好看的动作电影推荐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2003年非典死了多少人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
◆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
◆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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