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风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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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风险及控制
⽏庸讳⾔,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
其⼀,利⽤有限合伙企业⾮法集资的风险。为了防⽌这种情况的发⽣,《合伙企业法》采⽤了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数作出限制的⽅式,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个以上五⼗个以下合伙⼈设⽴;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有限合伙企业扩⼤了债权⼈的风险。具体可以体现为三个⽅⾯:
第⼀,有限合伙⼈只对出资额承担责任,这就将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在普通合伙⼈不能全部承担时,转嫁给了债权⼈。
汽车行驶中熄火第⼆,有限合伙⼈退伙后,因为仅仅承担取回财产份额内责任,⽽如果没有取回财产时,则有限合伙⼈责任免除,就只能由普通合伙⼈承担该责任。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讲,出资⼈可以以“有限责任”为护⾝欺诈或者谋取⾮法利益,为了弥补这⼀法律漏洞,公司法修订后规定了⼈格否认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还只有第七条笼统的规定。由此,合伙
扬州旅游景点介绍企业债权⼈的债权的担保主要倚重于普通合伙⼈的偿债能⼒,但出于⼀种保护⽬的,《合伙企业法》强制性地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这就意味着普通合伙⼈更多的是⼀些⾃然⼈,主要由他们来承担“⽆限连带责任”,在⽬前信⽤体系⽋佳、登记公⽰制度亟待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债权⼈必须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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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号码当然,⽴法者注意到了有限合伙的制度风险,规定了“有限合伙⼈不得以劳务出资”;“第三⼈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并与其交易的”,即表见合伙发⽣后,“该有限合伙⼈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转变为普通合伙⼈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等。但有学者仍认为,《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责任风险化解的功能还需进⼀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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