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1)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10万)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法律规定了特别的公司透明要求;4)法律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一个自然人独自出资,一般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在组织上的设立、终止条件和程序比较简易,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的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以上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律形态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意思就是说,当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区分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范围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由此可以得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3)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
  在设立时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没有要求具体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出资方式的规定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5)组织机构设置不同,股东或投资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6)税收负担不同
     首先,从税务上来看,一人有限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税款要多。一人公司按照税规定, 需要同时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按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而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国家对一些技术服务企业和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新办企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不能享受的.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从创业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入手,更能清晰地剖析两者的区别助理工程师评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由于有限合伙是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的,故在对比中有必要加入普通合伙。
一、比较合伙与公司的法条规定
新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了两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以下是合伙与公司的比较:
菊花古诗
 
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浙江理工大学专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人数(股东人数)
二人以上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出资
好看的留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清平乐村居诗意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合伙事务的执行(公司的组织机构)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比较详细,见公司法第六章)
财产份额出质(公司对外担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5%—35%,收入5万以上为35%)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投资收益税率20%纳税,综合考虑公司环节25%的税负后,个人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总税负为40%
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直辖市有几个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合伙人机制与公司治理机制
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分别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赖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合伙协议约束合伙人,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合伙主要是基于人合,公司主要的是基于资合;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从最终的责任承担来说,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是捆绑在一起的,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割的;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公司则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合伙人之间基于信赖建立起契约关系,其合伙企业的决策及运行机制相对简便灵活,而从控制道德风险角度,公司运营则发展出一套比较复杂、相对完善的治理机制.
公司法强调对股东权利的保护,防止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管理者道德风险,同时,按照市场法则,强调公司自治。在运营方面,合伙与公司实则是互补趋同的,公司法在表决权、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议事规则、经理职权等诸多方面赋予股东最终决定权(主要通过公司章程),这样可保障公司运营的灵活及效率;合伙企业也大量借鉴公司治理方面的成熟经验,在资合的方向上与公司趋同,在内部的部门设置、制约等方面也有越来越象公司的趋
势。
合伙法注重对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专节规定了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处理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体现(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三、全面投资人、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道德风险
投资人投资公司便是股东,投资合伙企业便是合伙人。投资人总是有多重需求的,可能是全面投资人,或者是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不同的需求便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包括对投资实体的外在形式的选择.比如财务投资人更多的会考虑回报,考虑投资的安全、收回和退出,强调信息的畅通有效,强调对管理者的监督,因此,在公司私募领域里就会有对堵的条款,管理者任职限制与激励,报表的提交与严格审计等,决定投资前关键在看人,而其后主要就得靠制度来约束。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