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中的67%、51%、34%、30%、20%代表的意义?一文读懂!
股权中的67%、51%、34%、30%、20%代表的意义?⼀⽂读懂!
股权分配67%、51%、34%、30%、20%股权对控制权的区别,了解⼀下!
股权⽣命九条线
1、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修改公司章程、分⽴、合并、变更主营项⽬、重⼤决策。
2、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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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控制权34%,⼀票否决权。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重⼤同业竞争警⽰线。
6、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重⼤股权变动警⽰线。
8、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会。
9、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在2016年度的商战中,与王⽯相关的宝万之争、与董明珠相关的收购事件都⼀度被炒得轰轰烈烈,有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被热烈讨论;年底,90后美⼥、“空空狐”的创始⼈兼CEO余⼩丹⼜“控诉”投资⼈周亚辉在其⽣病期间将其“踢出局”,掀起投资圈和创业圈的⼀阵波澜……
办信用卡的条件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个长久的命题。
⼤部分企业,都不是上市公司,所以,先从⾮上市公司说起。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
⽅法⼀:掌握控股权是王道
谁拥有的股权越多,谁掌握的控制权就越牢固,这是每⼀位商界⼈⼠都深谙于⼼的常识。那么,管理层的股权要把握到什么程度才能带来“安全感”呢?通常,我们把持有67%以上的股权称为“绝对控制权”,因为这代表着管理层拥有了三分之⼆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由此可见,“三分之⼆”的表决权,是⼀个极具诱惑⼒的⽐例,它代表着管理层难以撼动的决策地位。
⽅法⼆:表决权带来控制权
在法律层⾯上,我们可以给出的建议是——归集表决权。归集表决权的⽅式有许多种,例如表决权委托、签署⼀致⾏动⼈协议、构建持股实体等。
通过构建持股实体,以间接加强管理层的控制⼒,是三种⽅式中最为复杂但也更为稳定可靠的⽅式。
常见的操作⽅式是:管理层设⽴⼀家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标公司的持股实体,同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
常见的操作⽅式是:管理层设⽴⼀家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标公司的持股实体,同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唯⼀的董事、唯⼀的普通合伙⼈或执⾏事务合伙⼈,最后达成掌握⽬标公司表决权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若持股实体是有限合伙企业,那么管理层的地位必须是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来控制的,有限合伙⼈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法三:设定限制性条款
设定限制性条款并不能对管理层的控制权起到“强化”效果,但可以起到防御性作⽤。
限制性条款⼤多体现在公司章程之中。⼀⽅⾯,限制性条款可以赋予管理层“⼀票否决权”,例如针对公司的⼀些重⼤事项——合并、分⽴、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重⼤⼈⼠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
管理层,尤其是企业的创始⼈可以要求没有他的同意表决不通过。如此⼀来,即便管理层的股权被稀释得较为严重,也不会导致被“扫地出门”的结局。
另⼀⽅⾯,为了拿下董事会的“战略⾼地”,在公司章程中,还可以直接规定董事会⼀定数量的董事(⼀般过半数)由核⼼管理层委派。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对章程的法定、意定事项的范围有所限制,在设⽴限制性条款时,必须时刻避免触犯法律制度的框架。
⽅法四:其他
原则上,根据《公司法》第三⼗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因此,股东会是有权按照⾃⼰的判断罢免董事成员的。但如前⽂所述,对于有限公司的管理层⽽⾔,依然可以在策略上有所争取。
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职⼯代表董事,则该职⼯代表董事不能随意被股东会罢免。《公司法》
第四⼗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代表。
第六⼗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六条、第六⼗六条的规定⾏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代表。
⽽且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罢免董事的决议⽅式与选举董事时的决议⽅式相同时,才可以形成有效的罢免董事会的决议。《公司法》第⼀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直接投票制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若采取直接投票制选举出的董事,应当通过直接投票制的⽅式予以罢免。
相同地,若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的董事,应当通过累积投票制的⽅式予以罢免。若投票⽅式不吻合,则不能随意罢免。当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等外资企业不受此约束。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
⽅法⼀:扩股
扩股系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股票、新股东投资⼊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股权,从⽽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管理层有机会扩⼤持股⽐例。扩股的具体⽅式有多种,包括:
在⼆级市场增持股份;
通过定向增发进⾏扩股;
与其他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
就定向增发⽽⾔,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股份时,要求发⾏对象不得超过10⼈,发⾏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股份12个⽉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内)不得转让。
对管理层⽽⾔,他们最常通过MBO程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MBO程序(Management Buy-Outs,“管理层收购”)是指⽬标公司的管理层利⽤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从⽽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的⼀种⾏为。通过管理层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关于这种所有权变化能否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前并⽆定论。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时候,管理层作为股东,个⼈利益和公司利益趋同,能够有助于降低成本、加速公司的发展;不过也存在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和管控,管理层作为股东反⽽不利于公司进步的情形。
⽅法⼆:⼀致⾏动⼈协议
⼀致⾏动⼈协议常指在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的情况下,由多个投资者或股东共同签署⼀致⾏动⼈协议,从⽽扩⼤共同的表决权数量,形成⼀定的控制⼒。
我们平⽇在做投融资项⽬和股权转让类项⽬的过程中也经常会⽤到“⼀致⾏动⼈”这⼀条款,⽬的同样在于保护创始⼈对公司的控制⼒;于上市公司⽽⾔,此⽅式亦适⽤。
⽐如,作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第⼀⼤股东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于2016年11⽉17⽇签署了《⼀致⾏动⼈协议》,⾃此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致⾏动⼈共持有公司5321.24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6%。
双⽅采取⼀致⾏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提案的⼀致⾏动与投票的⼀致⾏动,⽽各⽅依据其作为宝光股份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处置权、分红权、查询权等)则不受影响。
不难发现,⼀致⾏动⼈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建⽴了⼀个契约型的“⼩股东会”,但此种⼈合性极强的举措⼏乎完全依赖于“⼩伙伴之间”的信任感和忠诚度,⼀旦⼩团体⼟崩⽡解,对企业的控制⼒也将不复存在。
⽅法三: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
楼梯踏步尺寸⽴等⽅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
通过资产重组来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更像是⼀条“曲线救国”的道路。
举例来说,当管理层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较低时,可以与另⼀家⾃⼰控制的B公司进⾏资产重组——对B公司发⾏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管理层本⾝持有⼀定的A公司股份,同时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那么管理层便增强了对A公司的控制权。
⽅法四:超级投票权——A/B双层股权结构
该种⽅式主要适⽤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些市场。企业可以发⾏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类为⼀股⼀权,⼀类为⼀股多权,由此创始⼈和管理层可以获得⽐“同股同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更难掌管公司决策权。
⾕歌在上市时就是采⽤AB股模式,佩吉、布林、施密特等公司创始⼈和⾼管持有B类股票,每股表决权等于A类股票10股的表决权。2012年,⾕歌⼜增加了不含投票权的C类股⽤于增发新股。这样,即使总股本继续扩⼤,创始⼈减持了股票,他们也不会丧失对公司的控制⼒。到2015年,佩吉、布林、施密特持有⾕歌股票低于总股本的20%,但仍拥有近60%的投票权。
⽬前看来,采⽤双重股权结构的多为互联⽹企业、科技企业、传媒企业,这与该类企业获得外部投资
较多或有关联。中概股中,百度、唯品会就是采取了这种股权结构防⽌被外资控制。
⽅法五:修订公司章程
我们查询到这样⼀个案例:2014年,上海新梅公司为应对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的持续增持⽽采取修改公司章程的举措。我们将主要的修改情况呈现如下:
⽬的⼀: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与投票权
修改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采⽤累积投票制进⾏董事、监事选举。
修改后:新增条件“连续12个⽉”持有股份;限制为“须有连续持股超过12个⽉有提案权股东书⾯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的⼆:增加上海新梅董事会被接管的时间与难度
⼤幅缩⼩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更换⽐例: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每⼀提案所提候选⼈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费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选举或更换(不包括确认董事辞职)董事⼈数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四分之⼀。
取消了副董事长的职务,并将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改为“三分之⼆以上多数选举产⽣”。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修改章程的⽅式来保护管理层的控制⼒确为可⾏的⽅式,但章程到底怎么改,还需要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探讨。
马云的经验
说到管理层的控制⼒就不得不提及“阿⾥巴巴”这个明星企业。
马云作为阿⾥巴巴的创始⼈,在其持有的阿⾥巴巴股份⽐例不到10%的情况下,依然稳固的保持着对集团的控制,可以说是管理层持股⽐例较低情况下保持控制⼒的代表。那么他到底是怎么做的呢?回家过年的说说发朋友圈
1、董事会直接管理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者,在阿⾥的内部,董事会拥有极⾼的权利,⽽且董事的换选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先,阿⾥50%的董事由阿⾥合伙⼈提名,股东⼤会投票从提名董事候选⼈中选举出董事。
独一无二的近义词其次,马云、蔡崇信以及软银、雅虎就投票达成⼀致,使阿⾥合伙⼈所提名的董事能够被选⼊董事会。
最后,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的董事提名权和相关条款,该修改事项必须要在股东⼤会上得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的同意(阿⾥集团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在开曼,开曼的公司法对公司特别事项的表决没有具体持股⽐例的限制,因此阿⾥的股东能够对公司特别事项的通过约定⼀个较⾼的持股⽐例)。
齐桓晋文之事原文及翻译根据阿⾥上市时的披露,马云、蔡崇信所持有的阿⾥股份合计不低于10%,因此在马云、蔡崇信不同意的情况下,修改合伙⼈的董事提名权也⽆从实现。
2、合伙⼈决定董事会
如上所述,合伙⼈有权提名董事,⽽合伙⼈提名的董事⼜总能在董事会占有⼀席位置。那么阿⾥是如何实现合伙⼈提名的董事能够⼊选董事会的呢?
⾸先,合伙⼈享有提名董事会简单多数(50%以上)成员候选⼈的专有权。⽽合伙⼈中有⼀种类型为永久合伙⼈,永久合伙⼈除⾮退休或者离职、丧失⾏为能⼒、被合伙⼈会议50%以上投票除名,否则⼀直享有董事提名权,马云、蔡崇信便为阿⾥的永久合伙⼈,因此可以说马云始终有权提名董事。
其次,被合伙⼈提名的董事成为董事会成员的,需在年度股东⼤会上经持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马云、蔡崇信与软银、雅虎通过投票协议约定,软银(在持有阿⾥不低于15%的股份的情况下)、雅虎在股东⼤会上为合伙⼈所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由于马云、蔡崇信、雅虎、软银持有的阿⾥股份⽐例达69.5%,因此合伙⼈所提名的董事候选⼈被选为董事没有悬念。
被选为董事没有悬念。
不仅如此,合伙⼈制度在保证合伙⼈控制权上可谓是万⽆⼀失,因为,即使阿⾥合伙⼈提名的候选⼈没有被股东选中作为董事,或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那么阿⾥合伙⼈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会召开。
⽽且,在任何时间,不论因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数少于阿⾥合伙⼈所提名的简单多数时,阿⾥合伙⼈都有权指定不⾜数量的董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提名。
可以说,合伙⼈总能让⾃⼰⼈⾏使董事的权利,马云在内的合伙⼈便是通过这样的程序实际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进⽽实现通过董事会管理公司。
3、⾼准⼊门槛保障合伙⼈⼀致
⼀系列⼼思缜密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合伙⼈对阿⾥的控制权,那么合伙⼈之间是否总是⼀致呢,
难道其他合伙⼈和马云在提名董事时不会有利益冲突吗?
阿⾥合伙⼈的⼊伙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不仅要持有公司的股份,⽽且要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对公司的⽂化⾼度认可,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
在程序上,需要经过合伙⼈向合伙⼈委员会提名、75%以上的合伙⼈投票通过,层层的严格筛选。如此门槛所筛选出的合伙⼈基本对公司的运营、发展的认可是⼀致的。
虽然⼈的变数是⽆法完全避免的,但相⽐股权⾄上、直接与资本挂钩的控制权决定标准,通过合伙⼈制度,在确定公司的控制主体时融⼊对⼈这⼀因素的考量,加之严格的⼊选条件,使得与马云⼀同领导公司发展的核⼼团队⽬标⼀致,公司的控制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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