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娟、广州良勋投资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87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
【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
国防征文【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凤娟;广州良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凤娟广州良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凤娟
【当事人-公司】广州良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梁广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黄秀娴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梁广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黄秀娴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赖胜奇梁广涛黄秀娴
【代理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flash 动画制作【原告】陈凤娟
【被告】广州良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综合本案事实可知:1.合伙协议载明的合伙人共有四十余人,来自不同城市及不同年龄段,相互并不相识;2.陈凤娟没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对企业经营没有决策权;3.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合伙合同中陈凤娟收益承诺承担保底的保证责任;4.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 纳税筹划税收筹划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可知:1.合伙协议载明的合伙人共有四十余人,来自不同城市及不同年龄段,相互并不相识;2.陈凤娟没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对企业经营没有决策权;3.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合伙合同中陈凤娟收益承诺承担保底的保证责任;4.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因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以其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及个人资产为条件进行的合伙经营,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且对合伙事务享有决策权,其资金的募集不具有公开性。综上分析,陈凤娟与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不具备合伙的特征,后者的关联公司为陈凤娟的固定收益作出承诺,保证陈凤娟投入资金的固定收益,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合同。一审法院对合同性质认定有误,对合同的效力未予认定,对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凤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21:03:00
陈凤娟、广州良勋投资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87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良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兴大道某某某某。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娟。
欧洲摩托车品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娴,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招商局光明科技园某某C3B4iv>法定代表人:潘鉴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某某自编3-22-3v>法定代表人:潘梓森。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凤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良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可知:1.合伙协议载明的合伙人共有四十余人,来自不同城市及不同年龄段,相互并不相识;2.陈凤娟没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对企业经营没有决策权;3.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合伙合同中陈凤娟收益承诺承担保底的保证责任;4.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因合伙
企业具有人合性,以其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及个人资产为条件进行的合伙经营,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且对合伙事务享有决策权,其资金的募集不具有公开性。综上分析,陈凤娟与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不具备合伙的特征,后者的关联公司为陈凤娟的固定收益作出承诺,保证陈凤娟投入资金的固定收益,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合同。一审法院对合同性质认定有误,对合同的效力未予认定,对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凤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汪 婷
审判员 王泳涌
审判员 李 杰
路由器怎么设置wifi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小曼
李小兵
邝俊能
草满池塘水满陂山衔落日浸寒漪的意思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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