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中的法律与道德
作者:许世英 汤漩 董冬
来源:《机构与行政》犹如的近义词2015年第04期
作者:许世英 汤漩 董冬
来源:《机构与行政》犹如的近义词2015年第04期
德主刑辅、先礼后刑等是古人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见解,此观点有失偏颇。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指的是法律与道德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作为手段或策略的道德教化手段与法律惩罚手段之间的关系。这两种规范在其产生过程中如何相互影响?其在使用过程中又如何相互影响?两者冲突时应如何取舍?这是法律和道德关系问题应该回答的。
在很早的时候,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那时根本无所谓法律或道德。所有的规范、仪式浑然一体,叫做青岛啤酒代理“礼”。“礼”到底是什么?古人常从“德礼教化”的意义上使用“礼”一词,如说“为国以礼”。这时的所谓“礼”,实为“德教”。它主要不是指规范本身,而是这种规范的运用活动。但古人也常从“规范”或山东省专科学校“仪章”这种意义上使用“礼”一词。这时的“礼”是社会规范,即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的总和。可以说“礼”是一个混沌的整体,它一身多任:习惯、道德、法律、宗教。
古人言论中,“礼”给客户的中秋祝福语有抽象、具体两重含义。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
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礼记·乐记》说:“礼者,理之不可易者也。”又说:“礼者,天地之序也。”这是从抽象或普遍意义上讲“礼”。这时的“礼”,不是任何一条具体礼仪规范,而是抽象的原则、原理、准则,是作为各种规范、制度、礼仪、设施之理的“礼”,也就是“理”。另一种意义上的“礼”,是具体的“礼”。如《管子》说:“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礼记》说:“分争辩诉,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非礼不诚不庄。”又说:“三王异世,不相袭礼。”这是具体的礼仪、规范,直接规定了人们言谈举止的具体要求。
在古人的思想言论中,“法”同样有抽象、具体两重含义。《管子》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又说:“淘宝怎么代付款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朱熹说:“法者,天下之理。”这是抽象的或普遍意义上的法,是法上之法,即法的准则,有些接近抽象的“礼”。“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谓之法”,“不能登录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等等,则是具体法人法,是规定了人们言谈举止具体要求的“法”,有些接近具体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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