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
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
《试行》
  1、总则
    l.1 城市道路和公路是彰显城市建设水平和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之一。为了进一步提升设计水平,提高设计质量,规范设计原则,统一设计标准,特制定《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设计指导意见(试行)》。   
  1.2本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规范和标准,结合上海市特点和条件,遵循安全、先进、适用、环保、经济、美观等原则,制订各条款。
  1.3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子路,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支路或三级(含)以下公路设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1.4  适用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及《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相应条款;
悲伤歌曲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当国家、行业、地方,颁布新的规范或标准,相关条款要求高于本意见的,适用从高、从严原则。
1.5  本意见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具体技术规定的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l.6 本意见自2 0 0 9年9月1日起施行。
2、路基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路基设计应保证路基工程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l.2 路基设计采用保证路基稳定和控制工后沉降的双控指标确保路基工程质量。一般路段通过提出路基填料、压实度控制指标,采取边坡防护和排水等措施确保路基强度和路基稳定;对于工后沉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路段,需进行地基处理。
2.l.3 根据路基干湿类型、地下水位埋深进行路基填料的选择。对于处于潮湿和过湿状态的
路基应换填粒料或采用固化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1.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二级公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4 OMPa;一般二级以下公路、城市主干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城市次干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3 0MPa;城市次干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城市支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25 MP a。
2.2基底地表处理要求
    城市次干路、二级公路及其以上道路的填方路基基底清除表土后,应在路基底面设置3 O厘米砂砾或矿渣或宕渣。对于二级以上公路,当地下水位高,影响到上路床底面时,应设置盲沟或加厚砂砾垫层;对于次干路以上城市道路,当地下水位高,影响到上路床底面时,应加厚砂砾垫层。
2.3 一般路基设计
2.3.1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上的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填方路段,当采用粉质粘土、粘土等细粒土填筑时应集中场拌掺加3%~5%的石灰处置后方可使用,水泥等固结建筑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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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对于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路床,采用粉质粘土、粘土等细粒料填筑时,应采用水泥固结处置。
2.3.3  桥涵台背路堤应采用渗水性良好的粗粒土填筑或采用石灰-粉煤灰的二灰材料填筑。
2.3.4 路基应分层铺筑压实,压实厚度应为2 0厘米;设计应根据层位及道路等级注明分层铺筑厚度及压实度。
2.3.5 当道路下埋设地下管线时,管线沟槽回填宜采用下述方法进行:
  ①采用粗砂(细度模数3.1~3.7)回填至管顶标高。
  ②管项标高以上5 0厘米回填厚粗粒料,并要求粒料最大粒径不大于10厘米,土含量不大于10%,并具有一定的级配。
  ③车行道范围的各类地下管线管顶以上最小覆土厚度(路床顶以下)不宜小于7 0厘米,否则应采取如下措施:覆土厚度在3 O~7 O厘米时,宜采用C2 0水泥混凝土外包,外包厚度
应大于2 0厘米;覆土厚度小于3 O厘米时,应要求管道改排降低高度。采用细粒料回填时,应掺加3%~5%的水泥均匀拌和处置。采用小型机具压实.,每层压实厚度应不大于l 5厘米。各层压实度不得小于路基压实度要求。
  ④车行道范围两个沟槽间净距小于l米时,应同沟槽施工,统一回填。
2.4填浜(塘)路段路基处理
2.4.1 道路路基影响范围内遇到的浜塘应全部处理。.
2.4.2  一级公路、主干路及以上的公路和城市道路遇到暗浜应全部处理;其他等级道路应根据暗浜的地质条件、经济性等因素,结合道路沉降变形要求、交通量大小以及实施条件等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进行处理。
2.4.3  填浜材料应采用砂砾或矿渣或宕渣回填。
2.4.4  填浜基坑内应设集水井,及时收集并排除坑内积水,不得带水回填。
2.4.5  埋深小于2.5米暗浜时应采用开挖换填法,埋深大于2.5米的暗浜,应采用复合地基处
理方案。
qq农场怎么升级2.5  路堤与结构物衔接段路基处理买二手房流程
2.5.l  跨河桥梁的台后最大填土高度宜控制在3.5米左右跨线桥及立交匝道桥梁等台后最大填土高度应控制在2,5米左右。
2.5.2  填土高度大于2.0米的路段应采用石灰粉煤灰填筑。
2.5.3  一般情况下,桥台后应设置搭板。
2.6  路基拓宽处理
2.6.l 当软土层浅且厚度小于3.0米时,应采用表层处理或开挖换填处理;软土层厚大于3.0米时,应按不同的道路性质与土质条件,分别采用排水固结、超载预压、强夯、复合桩基、轻质路堤等方法。
2.6.2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原路基中心附加沉降按30毫米控制。
2.6.3 设计应控制新老路基之间的差异沉降,原有路基与拓宽路基的路拱横坡度的工后沉降增大值不应大于0 5%。
2.6.4 高速公路拓宽新路基的工后沉降一般控制在5 0毫米以内,总沉降量不应超过15 0毫米;其他道路拓宽新路基的工后沉降一般控制在80毫米以内,总沉降量不应超过2 0 0毫米。
2.6.5 新老路基结合部应加强处治,可采用在既有路基边坡上开挖台阶、在结合部设置加筋材料、必要时采用冲击碾压或强夯等增强处治措施。
2.7  软土路段地基处理
2.7.l 软土路段地基处理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节约资源,提倡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2.7.2设计应从技术经济合理、质量工期可控等方面进行方案比选,以确定最佳处理方案。初步设计应包含有关软土地基处理的方案比选、方案设计图及处理规模等内容。施工图还应包括软基处理平面布置、动态监测设计等内容。
2.7.3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应采用动态设计方法和动态施工控制技术。动态监测工作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为:
  ①路堤填筑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时埋设观测标志、安装观测仪器,路堤填筑阶段应定期观测沉降和侧向位移。
  ②对观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填筑控制建议,提出是否需要调整预压期和超载厚度等设计意见,提出预留沉降建议值。
  ③根据沉降观测结果,提供路基沉降土方量,校验路基填筑标高。
2.7.4 具备预压条件时,应采用等载预压、超载预压和竖向排水体结合超载预压等措施;若工期紧张不具备预压条件时,可选用低能量强夯、真空联合堆载预压、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等软基处理方法。
2.7.5  梁式或板式桥的桥头:箱涵、管涵等相邻路段应选用刚性桩复合地基、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结合粉煤灰轻质填料的方案,台后20~30米长度范围内的复合地基桩一般应穿透软土层。
2.7.6 二级以上公路不宜采用EP S填料方案。
2.7.7 采用塑料排水板结合超载预压时,超载高度一般为填高的3 0%~50%,填方较高且填筑工期较紧的路段可采用真空堆载预压,预压时间不小于4个月。
2.7.8 单轴单向搅拌水泥土搅拌桩的桩径应不小于0.5米,处理深度不应超过12米;单轴双向搅拌水泥土搅拌桩的桩径应不小于0.7米,处理深度一般不宜超过24米;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处理的桥头应采用堆载预压,预压时间不小于2个月。
2.7.9 采用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的桥头应采用等载预压,预压时间不小于2个月。
2.7.10预压期卸载控制指标采用双标准控制,即要求推算的工后沉降量小于设计容许值,同时要求连续2个月的实测月沉降量小于5毫米。
2.7.11摊铺沥青混凝土面层的控制指标是基层顶面施工后连续2个月的实测月沉降量小于3毫米。
2.8  挡土墙
2.8.1挡土墙的外露墙高不宜超过4米。
2.8.2桥台后挡主墙应采用复合地基。
3、沥青路面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路面结构及材料设计应针对道路性质、交通轴载组成及交通量、材料供应、施工期气候等进行多方案比选。
3.1.2 特重交通及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沥青混凝土面层应采用三层,且上、中面层应选用改性沥青;一般二级公路、城市次于路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可采用两层或三层,上面层应选用改性沥青;三(四)级公路、城市支路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可采用两层,上面层应选用改性沥青。
3.1.3 特重交通及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基层应采用水泥稳定碎石或贫混凝土;其他等级道路视情况可以选择水泥稳定碎石、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
友谊的格言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的垫(底基)层应选择灰土类材料;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的垫(底基)层应选择砾石砂或者灰土类材料。垫层也可视情况采用固结建筑渣土。
3.2  路面材料
3.2.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应采用7 0号A级沥青,质量损失要求不大于0.6%,残留针入度比应大于65%;其他等级道路可采用B级沥青,残留针入度比应大于60%。
3.2.2 特重交通及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的上面层、总面层应选用SBS改性沥青(I-D),中面层也可选用普通沥青掺加岩沥青;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的上面层应选用SBS  I-C、I-D改性沥青、改性沥青软化点应高于6 5℃。
3.2.3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的道路表面层用粗集料的针片状颗粒含量要求为:粒径≥9.5毫米的粗集料,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大于10%;粒径<9.5毫米的粗集料,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大于1 5%。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的道路表面层用碎石压碎值要求为≤24%,中、下面层用
碎石<2 6%。
3.2.4 拌和楼回收的粉料不得用于拌制特重交通和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等级道路的路面沥青混合料;其他等级道路的上面层不得采用回收粉料,下面层替代矿粉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 0%。
3.2.5 沥青混合料动稳定度设计值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道路等级
沥青面层
动稳定度
(不小于)
特重交通
上面层
4500
中面层
4500
下面层
1200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上面层
4500
中面层
3500
下面层
1200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
上面层
3500
中面层
3500
下面层
1200
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
上面层
3000
下面层
1000
三(四)级公路、城市支路
上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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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层
1200
3.2.6 沥青面层层间必须设置粘层油。沥青路面基层项面应喷洒透层油,特重交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必须设置下封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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