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徐香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徐香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贷款买房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闽08民终1369号 
【审理程序】出塞的意思二审 
【审理法官】杨志炜詹跃忠许培清 
【审理法官】杨志炜詹跃忠许培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徐香村;曾江福;曾联国;曾建平;曾卿美;曾卿女;刘光辉;林大钊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徐香村曾江福曾联国曾建平曾卿美曾卿女刘光辉林大钊 
【当事人-个人】徐香村曾江福曾联国曾建平曾卿美曾卿女刘光辉林大钊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昆远福建法元素律师事务所;孙文彬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余贤燕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昆远福建法元素律师事务所孙文彬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余贤燕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昆远孙文彬余贤燕 
【代理律所】福建法元素律师事务所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 
相爱十年激情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徐香村;曾江福;曾联国;曾建平;曾卿美;曾卿女;刘光辉;林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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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林大钊持有该收条、收据,且被上诉人徐香村、曾江福、曾联国、曾建平、曾卿美、曾卿女承认确有收到该两笔笔款项,因此,本院对该收条及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林大钊向被上诉人徐香村、曾江福、曾联国、曾建平、曾卿美、曾卿女支付80000元及护理费25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人寿财保龙岩支公司是否应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确定的残疾器具费是否合理。  支付宝账号注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免责事由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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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人寿财保龙岩支公司是否应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确定的残疾器具费是否合理。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尽到充分的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投保单及免责条款均为格式条款,上诉人人寿财保龙岩支公司在二审中自认林大钊投保时的声明并非其本人签字,上诉人人寿财保龙岩支公司未能证明其就免责条款中的“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向投保人林大钊尽了提示、说明义务,故上诉人人寿财保龙岩支公司主张免责事由不成立,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曾耿东的病例资料及《漳州吉安达康复器具有限公司的假肢鉴定评估报告》,曾耿东的伤情为右小腿截肢,假肢部位为小腿,漳州吉安达康复器具有限公司据此以组件式小腿假肢的价格限额26800元为标准制
作残疾辅助器具并无不当,上诉人人寿财保龙岩支公司主张适用塞姆假肢的价格限额12000元缺乏依据,且与上述评估报告不符,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维护费,被上诉人曾江福、曾联国、曾建平、曾卿美、曾卿女主张安装假肢的第一年无需维修保养费,从第二年开始需要按照假肢价格的10%支付维修保养费。本案《假肢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曾耿东死亡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曾耿东佩戴假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因此,一审法院预先计算的三年假肢维护费用7860元不符合本案新情况,本院予以更正。综上,上诉人人寿财保龙岩支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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