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05徐艳与霍希、刘彩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705徐艳与霍希、刘彩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宝马7系改装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77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蔚珏韩军水天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艳;霍希;刘彩练 
【当事人】徐艳霍希刘彩练 
红山文化玉器【当事人-个人】徐艳霍希刘彩练 
【代理律师/律所】朱永磊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孙孝涛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马伟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永磊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孙孝涛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马伟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永磊孙孝涛马伟 
【代理律所】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徐艳 
【被告】霍希;刘彩练 
【本院观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观开学第一课有感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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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5 14:26:54 
7705徐艳与霍希、刘彩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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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77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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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磊,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孝涛,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彩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艳因与被上诉人霍希、刘彩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7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霍希在一审过程中陈述的60万借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自己消费并不是事实。首先,霍希在借款发生时正从事二手车的经营业务,并且借款用途,从口头及书面的聊天都可认定,
是用于生产经营。其次,从本案所涉60万元借款的流转经过可以看出,其中20万元左右,霍希是用于与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发生交易往来,另外40万元,霍希称用作于POS机消费,但实际情况系用于采购二手车辆项等经营用途。因此,上述60万元的借款确实用于霍希经营;2.霍希、刘彩练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首先,刘彩练在本案借款发生时系霍希的配偶。其次,案涉借款确实用于霍希经营公司,刘彩练在公司亦担任职务,且参与在公司的融资经营过程之中,应当对用于公司经营的借款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再次,每个月霍希均汇给刘彩练几万元,在案涉借款发生期间,霍希共支付给刘彩练的资金达到几百万之巨,故刘彩练已成为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共同收益人,对借款理应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因此,刘彩练以并不知道案涉借款存在而拒不承担共同归还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霍希、刘彩练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徐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徐艳与霍希订立的借条;2.判决两原审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未付利息(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诉讼费由两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0日,霍希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霍希借徐艳人民币6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0日到2019年10月9日,月息为1%。霍希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
     徐艳于2018年3月4日转账20万元至霍希工商银行尾号3338账户;3338账户于3月5日转账20万元至霍希民生银行尾号4529账户;4529账户在3月5日收到20万元后,当日支出乐收银付款41000元、财付通快捷支付1868元,次日手机转账91477元、81313元;霍希名下建设银行尾号5197账户于2017年3月6日收到民生银行跨行代付91477元、81313元,随即跨行转出至杜小明尾号7399账户。
     徐艳于2018年4月4日转账20万元至霍希名下尾号3338账户,该账户于当日POS交易消费支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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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艳于2018年4月22日转账20万元至霍希名下尾号3338账户,该账户于当日POS交易消费支出20万元。
     徐艳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霍希支付6500元,于2018年11月10日、12月10日、2019年1月12日、2月10日、3月11日收到霍希支付各6000元,于2019年4月8日收到霍希网银转账106000元,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霍希支付5000元。
     审理中,徐艳和刘彩练一致认可,2018年10月10日霍希支付的6500元中6000元为本案所涉借款的利息,500元是双方另外5万元借款所欠的利息、与本案借款无关,该5万元借款本金之前已还清;2019年4月8日支付的106000元中10万元归还的本金、6000元归还的利息;本案所涉借款自2019年6月10日起的利息未支付,借款本金尚余50万元。
     另查明,霍希和刘彩练于1995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23日在民政局离婚。
     徐艳陈述,我和霍希是朋友,霍希以经营周转为由从2016年4月开始陆续向我借款。霍希是苏州金鑫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的老板,我认为他借款是用于该公司的周转,二手车生意做得很大。2018年10月10日我们重新对账后,霍希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我,当时借款本金一共60万元,利息是月息1%。出借的60万元是我自己的钱和我母亲以及我继父给我的钱。借款时,霍希和刘彩练是夫妻,他们之间相互转账非常频繁,数额也很大,存在公私混同情况。霍希对外一直是以金鑫公司的名义在经营的,刘彩练是
金鑫公司监事,一起参与公司经营。霍希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因此本案所涉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霍希承担还款责任,刘彩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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