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子眼执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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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涛兔年发红包的吉利数字
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3年第04期
        [摘 要]“电子眼”又称“电子警察”,1997年在深圳研制成功后开始逐步推广使用。“电子眼”的推广应用为加强交通执法,降低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顺畅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电子眼”执法作为一种非现场执法,从其一产生就备受争议。随着电子眼的广泛应用,其弊端更是日益突出。本文在分析了当前“电子眼”执法的主要弊端之后,提出了规范“电子眼”执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子眼;行政执法权;非现场执法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4-0029-03
        2012年7月,广东省审计厅公布了一份审计报告显示:广东省有4市7套(台)电子眼设备超期未送检,10市358套(台)抓拍电子眼闲置未用,部分地区电子眼故障率高。更为令人震惊的是:广东省质监局网站两年来仅公开237台电子眼测速仪的送检报告。截至2011年
底,全省在用的“电子眼”设备共9682套(台),送检数不及3%。[1]这就意味着该省的电子眼存在着极高的“误拍”可能,“被超速”、“被压线”的车主随时会出现。“火眼金睛”的电子眼也会“瞎拍”!这一报告一经曝光立即引起舆论哗然。“电子眼”执法的合法性及适当性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质疑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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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眼执法”的法理分析三本学校排名
        “电子眼”又称“电子警察”,是“智能交通违章监摄管理系统”的俗称,1997年在深圳研制成功后开始在全国逐步推广使用[2]。所谓“电子眼执法”是通过多种电子技术实现对机动车的全天候监视,捕捉车辆违章图文信息,并由公安执法部门根据违章信息进行事后处理,这是一种新的交通管理模式。这种新型的交通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安交警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为降低交通事故,解决城区拥堵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免要问,电子眼代替交通警察执法在法理上有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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