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道路监控设施(电子警察)工作规定
2008-09-17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监控设施(简称“电子警察”)的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合理、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电子警察”须安装在明显位置,由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报省辖市公安交通管理科技部门统筹提出设置意见后,由同级法制部门批准,方可设置。设置情况报省交警总队备案,上报时间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周。
第四条 用于测量各类数据的“电子警察”必须依法经具有国家电子设备检验鉴定资质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鉴定书,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具体检测办法由省交警总队与具有国家电子设备检验鉴定资质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对于固定
“电子警察”盛年不重来的检测,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年为一个检测周期。
新安装的元宵节短句“电子警察”, 出厂时已经具有国家电子设备检验鉴定资质机构检测合格的,不再重新检测。
第五条 固定“电子警察”应当建立管理档案,登记设备编号、类型、管线图、投入使用时间、维修、移机等情况,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六条 使用“电子警察”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的证据画面必须清晰、准确地反映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违法行为、地点、时间,能够反映交通违法行为状态;
(二)收集的证据应当用光盘等不易丢失数据的载体予以固定保存,保存期限2年;
(三)证据收集后,必须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对证据所显示的车辆号牌、车型、颜等车辆外观特征进行真实性比对,经比对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违法行为,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
(四)对收集的证据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拍摄画面内同时有两辆以上机动车以及超速在10%以下(高速公路除外)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不得采用。
第七条 使用“电子警察火炬之光2怎么局域网联机”收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经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制员)法律审核的,不得发出《道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电子警察”收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法律审核后,对有固定住所的违法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移、姓名(单位名称)或者变更后未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在确认其无法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条 《道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的类型、颜、号牌;
(二)实施违法的时间、地点、行为;
(三)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需携带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其复印件;
(五)接受处理的时间、方式和详细地点;
青海旅游景点大全 (六)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部门或承办人的;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及违法通知书填发日期。
第九条 机动车因下列情形之一被“电子警察”记录的,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消除:
(一)被依法征用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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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最新房贷利率2020(三)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车辆号牌属被套用后发生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提供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查询手段,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电子警察”记录的违法行为。对众通过查询或在办理车辆业务时被告知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时,提供查询服务的单位和车辆管理部门应同时告知当事人详细的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地点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电子警察”使用费用的收取,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许收取。
第十二条 “电子警察”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违法车辆年审周期内,因告知方式不当或当事人住址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法车辆所有人未能知道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不予收缴滞纳金。
第十三条 建立“电子警察”执法处理救济机制。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开通,向社会公布,解答众疑问,接受众投诉,为众提供法律咨询。当事人对其交通违法行为有疑问或申请复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必须受理并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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