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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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冬 曹国辉 李智宇
怎样注册gmail邮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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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在交通执法中被广泛的应用,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弊端,本文通过对电子监控设备执法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公安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合理化、人性化。
        关键词: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法律问题;执法
        作者简介:洪冬、曹国辉、李智宇,鸡西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85-02
        目前,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普遍运用在交通执法当中,“电子监控”、“电子警察”、“电子眼”等词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电子监控”作為一种现代科技交通管理手段,不但提高了交通管理的科技化含量,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也能有效地实现了对交通路面的时时
今年是建军节多少年监控延伸了管理层面,在对交通违法者起到了巨大的威慑同时对预防交通事故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交通电子监控”执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应用中也有许多实际问题殛待解决。
        一、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的法律依据及其合法性、合理性
金牛座的性格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相关信息执法也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或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利用交通电子监控执法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理论上其具有法律依据,也就具有合法性。但一个正当的行政行为,它应该是即具备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具备合理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内容包括行政行为实施的适当性原则和行政行为实施的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是行政主体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合法的手段;必要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或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又不侵害公民的权利,必须侵害公民或公共军中绿花歌词
利益时,选择侵害最轻的方式。而社会公众对交通行政部门,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执法的合理性存在广泛的质疑。一是电子监控取证行为的合理性,二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利用电子监控执法的目的性。公众反映最多的是交通行政部门在执法中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偷拍,偷拍取证的行为很明显是违法行政行为。交通行政部门存在执法违法问题。笔者曾经看到过,交通执法人员“电子抓拍车”在单行路段上,逆向停在路边抓拍逆向行驶的汽车,其本身已经在违法。笔者还看到在市区内一辆交警“电子抓拍车”横跨双实线,停在路中央对在行驶中骑压双实线或违章调头的车进行抓拍。“电子抓拍车”也属于机动车,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难道因为是在抓拍公众的违法行为,其本身就可以违法吗?而对于采用“电子监控”执法达到的目的也是公众最为反感的,据了解北京市一年内因交通违章的数额是4.8亿。我们可以猜想到全国一年因交通违章的数额是多少,这也让人不免质疑利用电子监控执法的目的。从以上两点来看,虽然利用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但公安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社会和公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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