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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财产上损害及⾮财产上损害
财产上损害,指具财产价值,得以⾦钱计算的损害。⾮财产上损害,指精神、⾁体痛苦等不具财产价值,难以⾦钱计算的损害。侵害财产权者,例如毁损他⼈具纪念性的照⽚、⼼爱的宠物时,得发⽣财产上损害(如物之价值的灭损)及⾮财产损害(精神痛苦)。侵害⾮财产权者,例如伤⼈⾝体,或毁⼈名誉,亦得发⽣财产上损害(⽀出医药,或因名誉被毁致遭解聘)及⾮财产损害(⾁体精神痛苦)。
财产上损害与⾮财产上损害,系我国民法上的法定分类,具重要的意义。⽆论何种损害,均应恢复原状。财产上损害不能回复原状者得请求⾦钱赔偿。但关于⾮财产上损害,则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始得请求相当⾦额的赔偿(慰抚⾦)。
⼆、所受损害(积极损害)及所失利益(消极损害)
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此系财产上损害的分类。所受损害⼜称为积极损害,指既存财产减
少的损害,例如⾝体健康受侵害因为⽽⽀出的医疗费⽤。所失利益⼜称为消极损害,指财产应增加⽽未增加的损害。
三、履⾏利益的损害及信赖利益的损害
关于法律⾏为,损害可分为履⾏利益及信赖利益的损害。履⾏利益⼜称为积极利益,指于法律⾏为有效成⽴债务⼈履⾏法律⾏为发⽣的债务时,债权⼈可获得的利益。信赖利益⼜称消极利益,指因信赖法律⾏为有效成⽴所受损害。
四、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学说上有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及间接损害,此系基于因果关系⽽为分类。直接损害,指因侵害⾏为对权益本⾝所肇致的损害,例如伤害⾝体,毁损某车,学说上⼜称为具体损害或客体损害。
间接损害,指因对权益侵害的作⽤于被害⼈财产所⽣的损害,例如伤害某⼈,致其不能⼯作,收⼊减少;毁损某车(货车或计程车),致其不能营业,学说⼜称为财产结果损害。
【篇⼆】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不可抗⼒
(⼀)法律规定
第⼀百⼋⼗条因不可抗⼒不能履⾏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条当事⼈⼀⽅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以减轻可能给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百六⼗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法律后果
因不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此时,合同双⽅当事⼈均享有解除权,且双⽅当事⼈对因合同解除产⽣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债务⼈退延履⾏期间发⽣不可抗⼒导致合同解除的,迟延履⾏⼀⽅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势变更原则
(⼀)法律规定
第五百三⼗三条合同成⽴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可以与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正品羽毛球拍
(⼆)适⽤条件
(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2)情势变更須发⽣在合同成⽴后履⾏完毕前
(3)情势变更的发⽣不可归責于当事⼈
(4)情势变更使继续履⾏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5)情势变更是当事⼈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6)适⽤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件,应当经⾼级⼈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民法院审核
(三)法律效果
(1)双⽅当事⼈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双⽅当事⼈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当事⼈可以起诉⾄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式直接⼲预合同关系:
①合同⽬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失去意义的,⼈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
②合同⽬的可以实现的,⼈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
(3)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损害赔偿问题。只存在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由法院酌情决定损失的分担何题)
三、公益性捐赠
(⼀)法律规定
第六百五⼗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条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故意或者重⼤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
若没有出现不可抗⼒或者情势变更的适⽤条件,企业应当依法履⾏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否则就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进⾏处理。
四、诉讼时效男士服装搭配图片
(⼀)法律规定
第⼀百九⼗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下列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不可抗⼒;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民事⾏为能⼒、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或者遗产管理⼈;
(四)权利⼈被义务⼈或者其他⼈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满六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律后果
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发⽣以及事后采取的限制措施,我们将疫情及限制措施理解为不可抗⼒成为⼀种共识。如果此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则可以适⽤诉讼时效中⽌的规定,即由
不可抗⼒导致权利⼈⽆法⾏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的原因消除之⽇起满六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五、隐私权与个⼈信息保护
(⼀)法律规定
第⼀千零三⼗⼆条⾃然⼈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什的组词是 隐私是⾃然⼈的私⼈⽣活安宁和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千零三⼗四条⾃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信息是以电⼦或者其他⽅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然⼈的各种信息,包括⾃然⼈的姓名、出⽣⽇期、⾝份证件号码、⽣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邮箱、健康信息、⾏踪信息等。
个⼈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有关个⼈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千零三⼗五条处理个⼈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征得该⾃然⼈或者其监护⼈同意,但是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马云福字图片大全敬业福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处理信息的⽬的、⽅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和双⽅的约定。
个⼈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信息的收集、存储、使⽤、加⼯、传输、提供、公开等。
(⼆)问题的由来
有关部门和地⽅多次发布铁路、航班信息,急寻同程密切接触⼈员。铁路部门为何不可以直接公布同程⼈信息?
直接泄露可能涉及到泄露隐私与个⼈信息。
【篇三】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民法典》规定⼀种新型的超级动产抵押权,具有极⼤的考查性。其起源于英国,最初设⽴是在不动产,其⽬的是对寡妇产、鳏夫产和共有财产,赋予出卖⼈对抗财产上的其他权利⼈的权利。判例可追溯到1631年的Nashv.Preston案。王座法院认为,丈夫向他⼈借款购买不动产并为出卖⼈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优于妻⼦对该寡妇产的权利。
对于超级动产抵押权,我们需要从其概念、法理、构成要件、效⼒等四个⽅⾯进⾏学习。
⼀、基础知识
分类内容
概念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设⽴
基础
⿎励交易、促进融资、担保买卖货物价款
构成要件①只适⽤于动产抵押权,不适⽤于不动产抵押权
②担保的债权是该抵押物的价款
盗墓笔记一共多少集③标的物交付后10⽇内办理抵押登记
效⼒该抵押权优先于除留置权外的其他担保物权,即“留置权 > 动产抵押权 > 融资性抵押权”
⼆、事例学习
【例如】甲向⼄出售奥迪A6L,约定⼄分期向甲⽀付价款。甲于3⽉5⽇将该汽车交付给⼄,为担保⼄对甲的⽋款,⼄在该汽车上为甲设⽴抵押权并于3⽉12⽇办理抵押登记。3⽉8⽇,⼄为外出旅游向丙借款,并以汽车作为抵押并于同⽇办理抵押登记。7⽉8⽇,在旅游途中汽车损坏,⼄将汽车送⾄丁处修理,需⽀付修理费若⼲。现上述⽋款⼄均⽆⼒偿还。此时甲的超级抵押权优先于⼄却不能优先于丁。
【事例解说】
如上例所述:
①甲对奥迪汽车的动产抵押权于3⽉5⽇成⽴(需要注意的是:超级动产抵押权于3.5设⽴,⼄于交付奥迪汽车后的10⽇内办
理登记);
②丙对奥迪汽车的动产抵押权于3⽉8⽇成⽴;
③7⽉8⽇之后,丁对奥迪汽车享有的留置权;
哇 那么,甲丙丁三⼈的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如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丁>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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