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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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一起学猫叫论文摘要: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本文从律师辩护的角度论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独立性体现在辩护活动的工作原则和权利、义务上。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体现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公正而顺利进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效率、经济等方面。文章最后还就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律师  辩护 地位 作用
The station and effect of lawyer in criminal lawsuit and some problem which  should be pay attention
Abstract:Lawyer defense is the core of the defense system. This thesis uses the angle of lawyer defense to discuss the station and effect of a lawyer in criminal lawsuit. The lawyer hasits independent status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which was embodied in the defense as activities the principle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the lawyer’s effect in criminal procee
dings is materialized in the maintenance of criminal suspects,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the accused, and advance the Criminal go on justice and smoothly, also promote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to fairness, efficiency, economy. In conclution, 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point of view with what a lawyer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issu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Key words:lawyer  criminal litigete  station effect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在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依法介入诉讼。根据介入阶段的不同,律师主要充当着两个角:一、是作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辩护人还是诉讼代理人,律师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刑事诉讼的诉讼结构和诉讼任务来看,律师辩护较之律师代理作用更大,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作用。[1]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指控的一部或全部,以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行为。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出发,就必须有辩护作保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不受非法侵犯,通过辩护使公、检、法三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办案,不枉不纵。因此,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的规定和保护,是为了通过寻求法定司法程序来达到保护被告人人权的目的。[2]所以,辩护对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而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他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还有权接受法律援助,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权依产生的途径不同,可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其中委托辩护的,被委托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指定辩护依不同法定情形又分为任意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无论是何种指定辩护,律师都是唯一的被指定对象。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且人身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不能
全面深入了解案情,也无法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难以行使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享有什么诉讼权利,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罪轻还是罪重,因此,大多数人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为自己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自行辩护是完全被动的,没有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的介入,难以达到维权的目的。而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则因不能提前介入,不能享有调查取证等重要诉讼权利,会见权等也受到限制,且一般是因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关系密切而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所以他们参加诉讼无论是法律知识还是辩护经验都显得先天不足、力不从心,因此,介入诉讼只能是蜻蜒点水作用不大。而辩护律师既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又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便于全面具体地了解案情,运用其积累的辩护经验和技巧,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保障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律师辩护是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3]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其具体定位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和辩护
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如不能科学地对辩护律师的角进行定位结果必然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下沙邮编[4]该问题的关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在我国,由于辩护人律师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因此理论界对此问题认识存在着不同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不属于诉讼主体,其主要理由是,诉讼主体必须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必须能决定刑事诉讼的进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辩护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既不能代表国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对利益的无关性,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因而从根本上看,辩护律师是被动辅助被控告人执行辩护职能的。他既没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也不承担特定的义务。故不符合诉讼主体的特征,不成为诉讼主体,但辩护律师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决定着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正确认识和理解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对刑事诉讼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律师依法参加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辩护职能,虽然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辩护律师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法律所限,
律师也无上诉权、最后陈述权、自诉案件中的反诉权等为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发现错误判决也不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那样享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但是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5]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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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的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要求辩护活动具有独立的工作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既不受司法机关的权利的非法干涉,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约束。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没有委托权限的限制,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操纵、指使,其辩护内容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律师辩护,是律师依据自己对证据的判断、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理解,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辩护活动中遵守以下工作原则:依据法律原则;忠于事实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原则;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原则。虽然辩护权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
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拒绝律师为其辩护。但是,律师一旦取得辩护权后,就可以独立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这项重要诉讼权利。而无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其辩护活动的依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行为只受其法律义务和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约束,它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支配,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意要求的约束,既不是“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完全代言人。因此它要求律师基于案件的事实上行使辩护权,维护的是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律师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对律师有隐瞒案件事实的情况,律师则有权拒绝为其辩护。同样,辩护律师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也不受司法机关的非法干涉。虽然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在配合与制约中,强调的是律师对司法机关制约的一面,这就要求律师具有强烈的正义感,不畏强权、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自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负责。当律师发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既使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律师基于其执业道德,除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也只能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角度考虑,而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检举、揭发。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
辩护律师履行的辩护职能,在性质上与公诉人履行的控诉职能是相对的。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能是针对控诉,从事实和法律方面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控诉或对控诉作出辩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都享有提出物证书证、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被告人进行询问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在法庭上,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指挥。但是,律师如何进行辩护,取决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根据自己的经验制定辩护策略,发表辩护意见,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左右。[6]
(二)法律赋予辩护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一旦依介入刑事诉讼,则享有与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能有关的一系列权利。
(1) 渡红尘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接受其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有权为犯罪
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
(2)在审查起诉阶段,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资料。这里的诉讼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制作的有关处理案件的诉讼材料,如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侦查终结报告书、移送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材料是指现场勘验笔录、痕迹鉴定书、文件检验鉴定书、法医鉴定书、微量物证鉴定书等等。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有关的材料。经检察机关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此外,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对于应该回避的司法人员没有回避的,有权申请回避。
(3)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包括: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
察机关、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警察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在征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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