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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河南省
【裁判时间】2015-07-27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陕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焦作市方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健民、闫芳芳,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8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8日至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焦作市方明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与焦作市万昌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七次让焦作市万昌贸易有限公司为焦作市方明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5
歌词大全份,价税合计17432774元,虚开税款2532967.16元,后到国税部门进行抵扣。
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北环路某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常某某、李某某、寿某某等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方明公司与他人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其向万昌公司购,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辩护人提出方明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因卖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明公司无法销货,而向万昌公司购,主观上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应定性为“代开发
票”,因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在买票时已向万昌公司缴纳税款,案发后将抵扣的税款全部退赃,属重复缴税。被告人案发后已积极退还全部抵扣税款,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8日至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焦作市方明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与焦作市万昌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七次让焦作市万昌贸易有限公司为焦作市方明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价税合计17432774元,虚开税款2532967.16元,后到国税部门进行抵扣。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北环路某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中元节有什么传说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三门峡市公安局退缴现金1600025元和932967.16元,共计2532992.16元,其中1773094.51元三门峡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日罚没,759897.65元随案移交三门峡市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王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
2、焦作市山阳区国家税务局证明。证明:焦作市方明贸易有限公司自2010年6月28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取得焦作市万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55份,税
额2532967.16元,金额17432774元,均已申报抵扣税款。
3、焦作市方明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料。证明:该公司2007年5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王某某为法人代表,2010年4月转给寿某某。汉堡加盟什么好
老师节日的祝福语简短 万昌公司会计账、会计凭证及给方明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复印件、三门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证明:万昌公司分七次给方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5份,及两公司间财务走账情况。
5、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月5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对焦作市万昌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经查,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王某某先后七次让万昌公司给方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价税合计17432774元。经对王某某实施抓捕,均未抓获。后于2013年6月8日对王某某办理网上追逃手续。2014年3月10日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通过情报信息,在焦作市山阳区北环路某酒店将王某某抓获。
6、扣押决定书二份、罚没单据一份、随案移交清单一份。证明:2014年5月19日、11月1日,三门峡市公安局扣押王某某现金1600025元、932967.16元,其中1773094.51元三门峡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日罚没,759897.65元随案移交三门峡市检察院公诉处。
7、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常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法院判决情况。
8、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王某某是其前夫,王某某任焦作市方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时其在方明公司帮忙。王某某把方明公司转让给寿某某后,王某某继续用方明公司资质做业务。王某某从万昌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可能是王某某买的有些煤不带增值税票,不能开销项票。
9、证人寿某某证言。证明:大概是2009年,其当时在方明公司当业务员,王某某是方明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某当时到其说他出了些事情,当方明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合适,让其当方明公司的法人代表,挂个名,方明公司还由王某某管理。
1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万昌公司违法卖增值税发票是先买票公司,签订一个虚假煤炭购销合同,然后买票公司向万昌公司账户打款,开具一定数额的发票,扣
除10-12%的手续费后,剩余款项打入其个人账户,再由其将剩余款项汇给买票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至此业务完成。万昌公司从中获得10%至12%的税款,对方公司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万昌公司向辉县市福平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市方明贸易有限公司、新乡市瑞雪商贸有限公司、沁阳市盛盈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博燃贸易有限公司、博爱县广信煤炭运销处、焦作市欣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天成燃料有限公司、辉县市琦陇贸易有限公司、辉县市新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万昌公司和方明公司的业务比较
多,2010年6月至11月先后七次开票155份,经向财务科长段某某汇报交代其如何冲账。轻伤害赔偿标准
11、证人常某某证言。证明:方明公司没有从万昌公司进过煤,都是虚开的发票,是王某某来的,有时候其,有时候鲍某某,这个公司开的票最多,平账的时候就让财务上空开收据或者是使用承兑汇票复印件来冲销账,现在还欠3万多开票费。
12、证人鲍某某证言。证明:方明公司到万昌公司购买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什
么时间购买多少不清楚,王某某跟常某某和肖某某都认识,谁介绍的分不清楚,万昌公司和方明公司以前也有生意来往,彼此都认识。
13、证人肖某某证言。证明:方明公司给万昌公司实际付款三笔合计3464100元,这些钱是万昌公司要从方明公司买煤,万昌公司给方明公司打过货款,后来因为方明公司组织来的煤不合格,这笔业务就没有做成,钱也一直没有还给公司。方明公司具体欠了万昌多少钱,其也不清楚,这些钱里面应该有这部分欠款。方明公司从万昌公司买增值税发票的开票费也在这里面,还有3万多元开票费没有给。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的时候,万昌公司股东负责人常某某跟其说万昌公司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的话要收取10.5%的开票费。正好当时其从山西吕梁拉的现金煤,卖给开封电厂,这批煤没有增值税发票,没有进项票没法给开封电厂开增值税发票,所以就同意从常某某那里买增值税发票。一共从焦作市万昌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过七次,时间应该是从2010年天热的时候到
2011年年底,购买的155份发票,价税合
计1743万余元,已经到国税局进行抵扣,抵扣税款253万余元。从万昌公司购买的155份增值税发票,前六次的开票费已经支付给万昌公司了,最后一次30多万的税票大概3万元的开票费没有给万昌公司。建设银行 网上银行
以上七次,万昌公司向方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55份,价税合计17432774元,开这些增值税发票万昌公司和方明公司之间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这些发票都已经以方明公司名义抵扣了。向万昌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向万昌公司支付货款,只是过下账规避税务检查。
15、王某某辩护人当庭提交方明公司与焦作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焦作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入库单、转账凭证及方明公司开给焦作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证明:方明公司与焦作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煤炭买卖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方明公司与万昌公司并未发生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多次让万昌公司为方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并予抵扣,其行为
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使国家税款得以挽回,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依法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与第三方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因卖方无法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销货,而向万昌公司购,主观上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应定性为“”,因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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