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三流一致
一、关于三流一致
所谓的“三流一致”一般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三流一致”的基本假设是:真实发生交易,有买卖双方。卖家须向买家转移货物,也即物流;买家向卖家支付款项,即资金流;卖家向买家开票,买家凭票入账并抵扣进项税,即发票流。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须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三流一致”是为了防范虚开发票的问题,所以解决该原则的本质是解决虚开发票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表明形式上的“三流不一致”的本质不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处理。
二、政策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经典伤感签名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五)<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含有反义词的词语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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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务分析
1.企业间发生业务是否只能是银行对公转账才符合发票开具规定?比如使用现金,或者支付宝等支付方式符合规定吗?笔记本摄像头怎么开
目前对于购销双方间款项支付暂无税收相关文件进行限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应税行为发生确认纳税义务时,销售方根据实际购买方的真实有效信息开具发票即可。
2.企业如何遵循三流一致原则?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限电令新规定2021什么时候结束(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文件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开具发票都应遵循与实际交易相符原则,企业间发生的业务都遵循此原则,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则符合三流一致,即可规避此类税收风险。
3.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一些小额支出先由员工进行垫付,员工取得发票后进行报销,此情况是否违背“三流一致”原则,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
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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