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取得破产企业增值税发票
如果上游公司,濒临破产,且不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游公司想逃避税收。我们如何保护我司的权利,一旦发生上游公司破产,我们最终无法取得增值税票,我方的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块,是如何管理的。
桃花开了口若悬河 专家回复:你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将不会允许抵扣进项税金,未取得合规票据也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厦门疫情最新消息今天封城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新加坡旅游景点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汉代皇帝表dnf江西三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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