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管理】
唐河县东王集乡
高级小学升旗制度
东王集乡高级小学少先大队
东王集乡高级小学升旗日志(表一)
日期:___________ 周次:_________ 值周教师:________
星 期 一 | 旗手姓名 | 性别 | 班级 | 升旗时间 | 有无不升旗现象或者降半旗现象。有的话,请写出原因。 |
护旗手姓名 | 性别 | 班级 | 降旗时间 | ||
第一: | |||||
第二: | |||||
星 期 二 | 旗手姓名 | 性别 | 班级 | 升旗时间 | 有无不升旗现象或者降半旗现象。有的话,请写出原因。 |
护旗手姓名 | 性别 | 班级 | 降旗时间 | ||
第一: | |||||
第二: | 牛肉饼 | ||||
星 期 三 | 旗手姓名 | 性别 | 班级 | 升旗时间 | 有无不升旗现象或者降半旗现象。有的话,请写出原因。 |
护旗手姓名 | 性别 | 班级 | 降旗时间 | ||
第一: | |||||
第二: | 办健康证需要带什么证件 | ||||
星 期 四 | 旗手姓名 | 性别 | 郑爽马天宇班级 | 升旗时间 | 有无不升旗现象或者降半旗现象。有的话,请写出原因。 |
护旗手姓名 | 性别 | 班级 | 降旗时间 | 退税怎么退 | |
第一: | |||||
第二: | |||||
星 期 五 | 旗手姓名 | 性别 | 班级 | 升旗时间 | 有无不升旗现象或者降半旗现象。有的话,请写出原因。 |
护旗手姓名 | 性别 | 班级 | 降旗时间 | ||
第一: | |||||
第二: | |||||
填写说明:1、升旗日志由大队旗手负责填写。2、填写要及时,内容要真实。3、大队旗手因事不能按时填写时,应由当天的队室值日长代替填写。4、遇到没有升旗或不按时升(降)旗或降半旗现象时,大队旗手一定要把原因问清楚、写清楚。5、决不能出现无故不按时升降国旗的现象发生。 | |||||
东王集乡高级小学升旗日志(表二)
旗 手 事 迹 简 介 | 升旗手: |
护旗手: | |
护旗手: | |
国 旗 下 演 讲 稿 | 题 目:_______________ |
演讲者姓名: 演讲者身份: | |
国旗下演讲稿内容: | |
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
1990年8月24日根据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后简称《国旗法》)中关于“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的规定,为了严格中小学(含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升降国旗制度,使学生通过升降国旗这一具有教育意义的仪式受到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中小学在升降国旗时,除要严格按《国旗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外,结合中小学的具体情况,应做到:
(一)升旗仪式在每周星期一早晨举行(寒暑假除外,遇有恶劣天气可不举行)。重大节日或纪念日应举行升旗仪式。
(二)举行升旗仪式时,在校的全体师生参加,整齐列队,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三)升旗仪式程序是:
1、出旗(旗手持旗,持旗方式可因地制宜。护旗在旗手两侧,齐步走向旗杆,在场的全体师生立正站立)。
2、升旗(奏国歌,全体师生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3、唱国歌。
4、国旗下讲话(由校长或教师、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作简短而有教育意义的讲话)。
(四)每日傍晚静校前,由旗手和护旗按《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降旗。
(五)每日升降旗(不举行仪式)时,凡经过现场的师生员工都应面对国旗,自觉肃立,待国旗升降完毕时,方可自由行动。
(六)旗手、护旗要由各班推选代表轮流担任,并经过严格训练后方可执行升降旗任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遵照《国旗法》及本通知中的规定,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和条件,对城乡各类中小学的升降国旗制度提出切实可行、具体明确的要求。
二、各地中小学在今年秋季开学初,应结合建国41周年纪念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国旗法》、学习《国旗法》的活动,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制定和执行《国旗法》的重要意义,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
三、各中小学要配合《国旗法》的宣传和施行升降国旗制度,通过校级、班级和少先队、共青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深入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使此项制度的执行持之以恒,取得良好教育效果。
四、施行升降国旗制度,是学校德育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今后,要把这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列为政府部门督导、检查、评估学校教育的内容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小学施行《国旗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发挥升降国旗制度应有的教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
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私人住宅地方不得升挂国旗。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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