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主要金融机构授权使用客户信息条款
一、五大国有银行客户协议中有关条款
(一)工商银行:《牡丹“逸贷”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牡丹信用卡章程、提供牡丹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甲方同意,无论乙方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时可使用甲方相关个人金融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业银行
《农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申领第二款:“乙方(贷记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发卡行)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2)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机构或个人查询、打印、保留、使用乙方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
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审核贷记卡申请、审核贷记卡
担保、贷记卡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贷记卡相关的其他事项;
(3)将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其他产品和服务;
(4)基于为乙方提供贷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乙方个人信息提供给贷记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等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
(5)通过手机短信、对账单夹页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与贷记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营销信息。
(6)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等目的,将乙方必要信息提供给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催收机构,以清偿或追索为限使用乙方有关个人信息。
(三)中国银行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协议》第十二条第(二)款:“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申请人)向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信息,均构成乙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以下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
1.经甲方同意或授权;
2.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者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服务之必要,与承担保密义务之
网络流行语大全第三方开展服务合作的;
4.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
上述许可范围内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好听的钢琴曲推荐2、《长城信用卡申领和使用协议》
第一条申领第一款第2项:“甲方(信用卡申请人)同意,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信用联名合作方、乙方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乙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以及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乙方对甲方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乙方在查询与报送甲方信息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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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项:“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甲方信息用于乙方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四)建设银行
1、《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客户确认部分:“本人……愿意接受贵行通过本人、通讯地址等等以手机短信、电话外呼、信函等方式向本人传递业务通
知及金融信息。”
表示红的词语2、《建设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申领部分:
甲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向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授权乙方将包含甲方不良信息在内的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甲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所查得的征信信息仅用于信贷审批、贷后管理、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乙方应对甲方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乙方认为为甲方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所必需的第三方披露其个人资料,包括建设银行集团成员、建设银行的合作机构、服务机构和代理人。乙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甲方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五)交通银行
1、《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第一条信息披露和保密第三款“甲方(交通银行分行授权支行(所))应对乙方(主卡申领人)和丙方(附属卡申请人)领用和使用太平洋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和丙
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火影忍者鸣人变九尾
三水森林公园3.乙方和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第六条信息披露与保密第6.2款:“甲方同意交通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签约卡账户及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①为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或与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有关(例如推广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或自助银行业务服务等);
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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