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东周秦汉时期的惧刑心理及其对丧葬习俗的影响
萧安富
其对丧葬习俗的影响
东周秦汉时期的惧刑心理
玫瑰花简笔画  先秦时期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刑不上大夫”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是当时法律的一个显
著特点。荀子云:“由士以上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
姓必以法数制之。”
①刑不上大夫,是因为春秋以前,社会教育属于官学,只有贵族士大夫才有权享受,所
以他们知礼仪,如果违礼,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加以制裁,《左传》中常见的所谓“君子曰:礼也”,“非礼也”就是这种制裁的反映。平民和奴隶无权受到教育,不知礼,就只有用刑罚来约束了。这种由教育而致法律上的特权,是先秦等级制度的一个明显标志。战国以降,旧的等级制全面崩溃,不仅教育由官学向
私学发展,而且随着专制政治的逐步确立,即使大夫犯法,有时也要受刑,西汉初年的韩信、彭越等就是例证。但是,传统意识的根深蒂固和儒家思想独尊天下,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仍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荀悦就说过:“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朴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
乎。”
②这种思想,不仅与当时刑罚的内容、起源及受刑者的社会地位紧密关联,而且与普遍存在于士大夫们中间的惧刑心理互为因果。
从内容上看,先秦时期的刑,主要是肉刑。《国语・鲁语》:“刑五而已,无有隐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有刀锯,其次用钅赞笮;薄刑用鞭朴。”而当时的主要刑罚五刑,其内容又如何呢?《尚书・吕刑》云:“茴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为劓、耳刂、、黥”。郑康成曰:
“耳刂,断耳。劓,截鼻。,破阴。黥,谓羁黥人面。”《吕刑》又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非刂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这里的墨就是黥刑,《周礼・司刑》郑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宫,又叫淫刑、腐刑。《尚书・吕刑》注:“宫,淫刑,次死之刑也。”其法是男子割势,女子破阴或幽闭,类似于“”。大辟即割头。可见,无论是劓、耳刂、
、黥,还是墨、劓、留言板留言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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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①②《中鉴・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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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富国》。
宫、非刂、大辟,都是以结束生命或断损肢体来达到惩戒的目的。这种以肉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到西汉初年继续存在。史载:“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断左右止(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
谓之具五刑。韩信、彭越之属皆受此诛。”
①汉文帝时,肉刑才被正式废除。
以断肢体、刻肌肤来惩戒罪人,除原始的野蛮性外,主要其初仅施于异族或奴隶。吕思勉先生指出:肉刑原于兵争,初仅施诸异部族,后乃施及罪人和奴
隶。
②本族成员,非不得已不得杀戮。即使杀戮,亦仅见于战争之立威。关于此,钱钟书先生有详细考
证,兹不赘述。
③本族成员犯法,主要采取流放、鞭朴或罚金等形式,即所谓“流有五刑,鞭作官刑,金
作赎刑也。”
④东周时期,宗法制度开始崩溃,刑罚平等渐上日程。但贵族士大夫仍有相当特权。八议之辟,就是一例。《周礼・秋官・小司寇》:“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凡在八议之中,犯罪后不得随便逮捕,处罚亦不按法律规定进行。如《小司寇》云:“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即使有罪当罚,形式亦不同于寻常:“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礼记・文王世子》则说:“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 ,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一般情况下,亲贵或士大夫有罪当死,都不采取杀戮方式,而是让其自决。晋惠公将杀里克,便派人对他说:“微子,则不及此。虽然,予杀二君与一大夫,为子君者,不亦难乎”?对曰:“不有废也,君何以兴,欲加之罪,其无辞乎!臣
闻命矣。”遂伏剑自杀。
⑤类似之事,史不绝书,如伍员、白起、扶苏之流。
两汉时期,君主为加强其专制统治,亲贵士大夫偶亦难免弃市之灾。但旧时遗风,依然存在。汉制,
贵族及六百石以上官吏有罪,须先请方得审问。
⑥孝惠帝时规定: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皇帝知名
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之。
⑦更重要的是,审问以后,法司也不能按照普通的司法程序加以断决,而须
得到皇帝的批准后才能判刑。
⑧从士大夫方面来说,被公开地逮捕和审判也是唯恐避之不及的耻辱。汉文帝时,丞相周勃被免职后归国,后有人告其谋反,被官吏逮系长安治狱。对此,贾谊极为愤慨不满,他上书文帝说:“廉耻礼节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黥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束缚之,系 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城者,闻谴则白寇 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驰,上不使人颈 而加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扌卒抑而刑之也。”不难看出,贾谊认为贵族士大夫不能刑辱,主要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尊严,但同时也说明,把受刑作为一种莫大的耻辱,已是士大夫们一种普遍心理。
士大夫们对刑罚的恐惧,还在于刑人地位之低下。前面已经谈到,肉刑初仅施于异族或奴隶,故被施刑之本族成员亦被目为同类之人。刑人不仅地位低下,人自自由也受到极大限制。《礼记・祭礼》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曲礼》亦云:“刑人不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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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④⑤⑥⑦⑧《汉书・晁错传》,《贾捐之传》,《赵广汉传》。
《汉书・惠帝纪》。
《后汉书・百官志》,《反书・晁错传》,《郦吉传》,《萧望之传》等。《左传・僖公十年》。
《尚书・尧典》。钱钟书:《管锥编》第一册192页,中华书局1979。《吕思勉读史札记》第336—33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汉书・刑法志》。
侧。”在公开的场合,国君与刑人接近或派刑人出使他国,都是违礼的行为。《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君不近刑人,近刑人,则轻死道也。”《谷梁传》同年也说:“礼,君不使无耻,不近刑人,不狎敌,不迩怨。非所贵也,贵人非所刑也,刑人非所近也。”与这种为社会所不耻的人交往,对于极
重交友之道的士君子来说,无疑是一种莫大的耻辱,往往惟恐避之不及。史载鲁定公十四年,孔子居卫,卫定公与夫人同车,宦者雍渠参乘,以孔子为次乘,招摇过市。孔子深以为辱,喟然叹曰:“吾未见好德如好
者也”!于是离卫至曹。
①不仅如此,即使未受刑之罪人,在世人眼中,也与刑人毫无二致。《公羊传・襄公四年》:“盗杀蔡侯申,杀君贱者穷诸人,此其称盗以杀何?贱乎贱者也。贱乎贱者孰谓?谓罪人也。”何休曰:“罪人者,未加刑也。”由于刑人形同粪土,不为社会所承认。所以《礼记・王制》说:“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弗遇之途,弗与言也。屏之四方,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士贵的特权和刑人的卑贱,对于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士君子来说,自然知道何去何从。作为社会良心和伦理道德的承担者,他们肩负天下,任重道远。无论是要匡世救国,还是荣宗耀祖,他们都必须作出高尚的表帅,所以深重自己的言行,所谓“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势不可对”,就是其典型写照。但是,人无完人,特别是封建专制政治之下,皇帝的言语就是法律,他们的喜怒哀乐,都可以使臣子遭灭顶之灾。即使如此,凡受刑之士,仍以为主辱,往往不能自容于世。商鞅变法于秦,太子犯法,商君无奈,黥其师公孙贾又劓其傅公子虔。公子虔愧于见人,八
年闭门不出。
②汉武帝时,太史公司马迁因李陵之祸惨遭腐刑,痛不欲生,在给好友任安的信中悲愤地写道:“刑余之人无所比数,非一世也……所以隐忍苟
活,函于粪土之中而不辞者,恨私心有所未尽,鄙陋
没世,而文采不表于后世也。”
③东汉献帝时,尚书令苟向臣征求对肉刑的看法,许多人主张恢复,
阴阳合同少府孔融坚决反对,他说:“被刑之人,虑不生全,志在思死,类多超恶,莫复归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之一就是自古及今,“一离刀锯,没世不
齿”
④,已成了一种社会风气。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儒家在其孝道中加进了这一内容。儒家之孝道特别重“敬”,要做到“敬”,最重要的是“不辱”,所谓“不辱”,其首要条件是“不亏财”和“不亏体”。亏财就是交纳赎刑罚金,亏体就是受刑蒙辱。两者合一就成为儒家“全体”思想的滥觞,即所谓“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在具体实践中,儒家将其发展到极至,即使偶然的不慎伤体,都被视为不孝的行为。《吕览・孝行》载:“东正子春下堂而伤足,瘳而数月不出,犹有忧。门人问其故,答曰:‘吾闻之曾子,曾子闻之仲尼: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不亏其体,不伤其形,可谓孝矣,君子无行咫步而忘之。
吾忘孝道,是以忧。’”西汉初年出现的《孝经》一书,则将此点作为孝道之始,其《开宗明义》篇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种由惧刑而起的孝本思想,在社会各方面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曾昭火先生在研究周至汉的首饰制度后指出:“总之,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故作纟丽巾冠弁衣裳带衤王等物,以护持之,勿使外露。凡露体者,皆变服也……迄于汉代,此风未替,故汉画像中除卑贱执事及乐舞之人,鲜有露体者。至六朝隋唐之雕刻画像,始有以露为美者,
盖西方艺术流风所及非中土之故也。”
⑤在丧葬习俗上,这种思想的影响也较为明显。首先,它对东周秦汉时期墓葬保护措施的兴起,特别是防盗技术的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盗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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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文化论坛 1998・4
①②③④⑤曾昭火:《论周至汉的首饰制度》,《南京博物院集刊》第8辑。
《后汉书・孔融传》。
《汉书・司马迁传》。《史记・商君列传》。《史记・孔子列传》。
是厚葬的直接结果,东周至秦汉,厚葬之风如烈焰冲天,遍于各国。《吕览・孟冬纪》说当时“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麟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舆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汉文帝也说:“当今之世,咸嘉生而恶死,厚葬久丧
以破业。”
①在这种情况下,盗墓之风如影随形,紧步其后。《吕览・节丧》说当时的“君之不令民,父之不孝子,兄之不悌弟……惮耕稼采薪之劳,不肯官人事,于是乎……又视名丘大墓葬之厚者,求舍便居,以微扌日之,日夜不休,必得其利,相与分之。”在赵、中山一带,这种风气尤为盛行。《史记》《汉书》都说此地是“地薄人众,民俗儇急,仰机利而食。丈夫相向游戏,悲歌高亢,起则相椎剽,休则掘冢作奸巧治,多实物为倡优。”西汉初年,一些游侠也成了盗墓的主力。《史记・游侠列传》言轵人郭解“藏命作奸,剽攻不休及铸钱掘冢,故不可胜数”。盗墓不仅使墓葬遭到破坏,有损慈亲孝子之心,而且使尸体暴陈中野,形同戮尸,尤其令人难忍。故杨王孙云:
“或乃今日入葬而明日发,此其与暴尸中野何异!”
②暴尸中野,在当时属于刑罚的范畴。
古代立法在于警众,故都在大庭广众之下执行。《礼记・王制》云:“爵人于朝,与众共之;刑人于朝,
与众弃之。”《汉书・刑法志》也说:“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由来者上矣。”“暴尸中野”属于刑之大者,从类型上看,与当时之辕和戮刑同类。
辕之初意,是裂其体以徇于人。《左传・桓公十八年》:“齐人杀子 而辕高渠弥。”疏云:“《周礼・条狼氏》: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辕。”《墨子・号令》云:“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者皆车裂。”吕思勉先生据此认为辕或起于军刑,③其情可信。此后该刑亦多见使用。《史记・商君列传》:“秦王发兵攻商君,杀之于郑渑池,秦王车裂商君以徇。”《史记・苏秦列
传》亦云:“秦且死,乃谓齐王曰:‘臣即死,车裂臣以徇于市’。”
戮与辕相类,不同仅在于不残其尸。《周礼・司寇・掌戮》:“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左传・襄公十八年》:“齐人迁庄公殡于大寝,以其棺尸崔杼于市,国人犹知之,皆曰:崔子也。”可见,陈尸的目的就是要让众人知道,使其蒙辱。其实,戮字的本意也含有辱的意思,训作辱也,常与辱和刑字相
联。
④故《周礼・戮人》云:“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也。”
由于陈尸以戮属于刑罚,所以当时有报仇而仇人已死者,则发墓剖棺以陈其尸。《史记・伍子胥列传》
言子胥为报父兄之仇而相吴,后吴伐楚,“及吴兵入郢,子胥求昭王既不得,乃掘平王之墓,鞭尸三百,然后已。”而当时之人,“凡贵贱之义,入与父俱,
出与师俱,上与君俱。”
⑤所以凡被掘冢者之亲友必尽力复仇以雪耻。《史记・田单传》载田单纵反间计于燕曰:“吾惧燕人掘城外冢墓, 先人,可谓寒心。”燕军果然中计,尽掘城外垅墓,烧死人。“即墨人从城上望见,皆涕出战,怒自十倍。”当时的社会,对掘墓者亦极痛恨。子胥掘平王冢后,申包胥就派人对他说:“子之报仇,其已甚乎……今至于辱死人,此其无道之极乎”。汉时为维护法之尊严,亦明令禁止盗墓。《淮南子・汜论训》曰:“天子悬官法曰:发墓者诛。”即使犯法之人,亦不能发墓以戮其尸,否则就要受惩。《后汉书・朱穆传》载:“宦官赵忠丧父,归葬安平。僭为
玉匣偶人,穆闻之,下郡按验人,
遂发墓剖棺,陈尸出之。帝闻大怒,征穆诣廷尉,输作左校。”
由于厚葬不已,盗墓之风亦“上虽以威严重罪禁之犹不可止”。为了不使亲人遭陈尸中野之辱,人们在埋葬死者之时,加强了墓葬内的防盗措施。《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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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名
①②③④⑤《管子・大匡》。
《广韵》。《吕思勉读史札记》第357页。《汉书・杨王孙传》。
《汉书・文帝纪》。
・孟冬纪》说当时的大墓是“积石积炭,以环其外”。秦始皇在其墓中则“令将作弩矢,有所穿近者则射
之。”
①从考古发现看,墓葬防盗起于春秋中晚期,战国至秦汉有长足的发展,措施也日益先进。主要有在墓内积石、屯沙、积蚌壳,或用条石和卵石封固墓门,使盗墓者难掘或受到伤害。更有甚者,将墓室修在山中使其隐蔽难寻,以保万世平安。而采取防盗措施
者,多是大中型墓,更可见其与厚葬的联系。
②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有识之士反对厚葬,提倡薄葬。在厚葬引发的盗墓使死者暴尸中野的悲惨结果发生以后,除加强墓葬的防盗措施以外,一些人便从根本上去寻盗墓产生和屡禁不止的原因。
他们发现引发盗墓的根本在于墓中有“可欲”的东西,如果使墓中“无可欲”,盗墓就会不禁自止。这种思想在春秋时期已见端倪。史载鲁季孙有丧,孔子吊之。“主人以
收,孔子径庭而趋,历级而上曰:
‘以宝玉收,譬之如暴骸中原也’。径庭历级,非礼也,
虽然,以救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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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孔子不惜违礼以救过,说明当时盗墓风气之盛,也为提倡薄葬之先声。以后《吕览》等都从这一角度加以论述。到了汉代,张释之便明确地提出了这点。《汉书・张释之传》云:“(释之)从上行至霸陵,上居外临厕。顾胃臣曰:‘嗟呼!以北山为木郭,用纟宁絮陈其间,岂可动哉’!左右皆曰:‘善’!释之前曰:‘使其中有可欲,虽锢南山犹有隙;使其中亡可欲,虽无石木郭,又何戚焉。’”汉武帝时,杨王孙的惊人之举,更道出了薄葬的奥秘所在。《汉书・杨王孙传》载:“将死,令其子曰:‘吾欲裸葬,以反吾真,必亡易吾意。’死则以布囊盛尸,入地七尸,既下,从足引脱其囊,以身亲土。”他的决定遭到了儿子和友人的反对,他在给友人的信中写道:“夫厚葬诚无益于死者,而俗人竞相以高,靡财殆敝,腐之地下。或乃今日入而明人发,此其与暴尸中野何异?”春秋以来主张薄葬者不计其数,仅汉代有史可查者便有宋均、赵咨、卢植、马融等数十人。除矫正世俗,富国多财外,个人潜在的惧刑心理,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萧安富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 谭晓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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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吕览・节丧》。
拙文《试论东周秦汉时期的基莽尸体保护问题》,《研究生论文选刊》第六集(《四川大学学报丛刊》48辑)。《史记・秦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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