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讲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11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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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确使用。
(三)应急能力建设
友谊节《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与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普及和必要的演练,开展学校应急教育,为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经费,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完善公用通信网,鼓励并发展保险事业,鼓励并扶持应急教学科研等内容。
三、监测与预警
加强监测和预警,不仅是应对突发事件本身的要求,也是政府管理目标的要求,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较低的成本来预防,而不是花高额的成本来抢救和重建。
(一)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第四十条规定了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二)突发事件预警
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和蓝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不同的突发事件特点不同,预警级别标准
也有区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突发事件应对法》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
当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1.三级、四级警报后的措施qq团
三级、四级警报是预警中级别相对较低的,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如下五种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三是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是向社会公布预测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的结果,并对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五是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常识和公布。
2.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
一级、二级警报级别比较高,特别是一级警报,意味着应对突发事件进入最高警戒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和四级警报后的措施之外,还要采取如下八种措施:一是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人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是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三是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是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是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是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同的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组织、单位、公民在应急处置中有相应的义务。
(一)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主体和要求
突发事件发生之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必要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有力组织并有序开展各种抢险救援工作。应急处置措施的总体要求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处置措施是一种暂时的强制性行政应急措施,是一种行政行为。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是突发事件发生,实施的主体是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具体要求是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途径是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该章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究竟采取哪些措施,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十项措施。一是救助性措施,主要是对公民人身的救助;二是控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场所的强制;三是保障性措施,主要是针对生命线工程系统;四是保护性措施,阻止事件蔓延传播;五是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六是组织公民参与救援;七是保障生
活必需品的供应;八是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九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十是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3.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按照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让民众远离谣言,克服恐慌,减少不因素,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激发战胜危机的信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所有公民,都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进行新闻报道。
(二)应急救援安全饮食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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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五、事后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承担恢复与重建职责;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持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查明事件经过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六、法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有关单位法律责任
容易引发突发事件和容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
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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