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怎样进行转移
房屋产权登记怎样进⾏转移
房⼦作为现代⼈民重要的固定资产之⼀,也作为⼀种家产具有继承权。房屋转移登记如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办理需要的材料有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怎样进⾏转移的相关内容。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房屋转移登记办理:
1、申请⼈中买房⼈(受让⼈)应与转让等合同中的买房⼈(受让⼈)的姓名或者名称⼀致;卖房⼈(转让⼈)名称应与转让等合同中卖房⼈(转让⼈)、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所有权⼈⼀致。
申请登记的房屋,在转让⼈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与转让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致;合同约定转让的为房屋所有权。台湾风景名胜
申请登记的房屋,⽆司法机关、⾏政机关查封等限制转移的情况。转让已抵押登记的房屋,应有抵押权⼈同意和已告知受让⼈的书⾯证明。
2、转移登记(商品房⾸次转移登记除外)和变更登记不涉及⾯积变化的,申请⼈可以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所附房产平⾯图、房屋登记表(所有权⼈栏空⽩)复印件。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房产平⾯图、房屋登
记表的,申请⼈可不提交,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附房产平⾯图、房屋登记表。
3、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未注销,买房⼈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和申请书中注记预售商品房已抵押。抵押当事⼈将预售商品房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上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应同步办理。
4、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的所有权⼈(包括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增加或减少或者份额变化的,当事⼈应签订转让协议,按转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以夫妻中⼀⼈名称提出夫妻共有房屋更名登记申请的,登记部门不再受理。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办理需要的材料:
1、新建商品房买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地使⽤证(有偿⽤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15⽇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1⽇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关于房号、房屋实测⾯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图⼆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专⽤收据(1999年1⽉1⽇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港澳台同胞、法⼈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国家安全审查批准⽂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件。
2、新建经济适⽤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地使⽤证(划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15⽇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1⽇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1⽇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图⼆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专⽤收据(1999年1⽉1⽇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关于房号、房屋实测⾯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份(房屋所有权⼈栏空⽩;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地出让⾦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港澳台同胞、法⼈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国家安全审查批准⽂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份(房屋所有权⼈栏空⽩);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地出让⾦证明;
(6)外国⼈、港澳台同胞、法⼈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国家安全审查批准⽂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住房购房不⾜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的经济适⽤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
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购买的经济适⽤房⾯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份(房屋所有权⼈栏空⽩);
(5)国有⼟地使⽤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地转让批准⽂件(整宗划拨⼟地);
(7)外国⼈、港澳台同胞、法⼈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国家安全审查批准⽂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份(房屋所有权⼈栏空⽩;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戏曲作文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地出让⾦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港澳台同胞、法⼈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国家安全审查批准⽂
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主要内容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摘抄300字(7)国有⼟地使⽤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地转让批准⽂件(整宗划拨⼟地)。
8、房屋交换
(1)换⼊⽅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份(房屋所有权⼈栏空⽩;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地出让⾦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的国有⼟地使⽤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地转让批准⽂件(整宗划拨⼟地);
(8)外国⼈、港澳台同胞、法⼈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国家安全审查批准⽂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注销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地使⽤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的⽂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原划拨⽤地的批准⽂件(划拨⼟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地使⽤证;
(3)房屋调拨⽂件、调拨双⽅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地转让批准⽂件(划拨⼟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份(原件);
(5)国有⼟地使⽤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地转让批准⽂件(整宗划拨⼟地);
(7)⽣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酸辣粉的家常做法
(3)单⽅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地使⽤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地转让批准⽂件(整宗划拨⼟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份(房屋所有权⼈栏空⽩;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房屋产权登记转移应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店铺⽹站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若有困难的话,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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