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远强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侧方位停车【案件字号】(2021)川01行终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衡李亚陈楠
【审理法官】李衡李亚陈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汉源县远强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当事人】焊接钢管汉源县远强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当事人-公司】汉源县远强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情商高的女人收到礼物【代理律师/律所】李民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喻雷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江俞廷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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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民喻雷江俞廷
【代理律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汉源县远强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远强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已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于2020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远强公司向省自然资源厅提起异议,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对案涉许可证登记进行了内部核查,但并不足以证明省自然资源厅对于远强公司作出了承诺,同意针对案涉行政许可进行核查处理或者同意与远强公司进行协调,远强公司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异议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的内部核查,均不影响远强公司行使诉权,不属于远。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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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远强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已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于2020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远强公司是否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中,远强公司认为其2019年2月起向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反映问题,省自然资源厅亦同意纠错,要求远强公司重新上报申请登记材料,远强公司基于对省自然资源厅的信赖,等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对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远强公司向省自然资源厅提起异议,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对案涉许可证登记进行了内部核查,但并不足以证明省自然资源厅对于远强公司作出了承诺,同意针对案涉行政许可进行核查处理或者同意与远强公司进行协调,远强公司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异议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的内部核查,均不影响远强公司行使诉权,不属于远强公司因自身原因耽误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对于远强
公司的上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春草明年绿王孙归不归出自哪首诗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3:01:1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远强公司向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就证号为××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项下的探矿权,申请到期延续,并申请缩小勘查面积至6.16平方公里(附勘查范围拐点坐标或区块范围图),增加磷矿勘查。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受理上述申请后,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了延续和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载明:探矿权人:远强公司;……;勘查项目名称:四川省汉源县××乡××岩铅锌、磷矿详查;……;图幅号:H48E016003;勘查面积:6.2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7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0日;并附勘查范围拐点坐标。远强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领取了上述延续和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 2019年4月29日,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向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
出《关于核实雅国土资〔2017〕421号有关情况的函》,主要内容是,远强公司在申报探矿权登记过程中两次提交原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9日出具的《关于再次确认汉源县××乡××岩铅锌矿、磷矿详查探矿权缩减面积延续调查情况的报告》(雅国土资〔2017〕421号),但两次提交的文件附件所附的探矿权申报范围和面积发生变化,请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相关情况。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上述函件后,于2019年4月30日向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作出《关于核实雅国土资〔2017〕421号有关情况的复函》,主要内容是,雅国土资〔2017〕421号文是对汉源县××乡××岩铅锌矿、磷矿详查探矿权缩减面积延续调查情况的再次确认,因涉及避让基本农田,该探矿权调整范围后,勘查区由12个拐点坐标圈闭,面积7.53平方公里,并附雅国土资〔2017〕421号文及其附件。 2019年9月3日,远强公司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就证号为××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项下的探矿权,申请到期延续,并申请缩小勘查面积至6.16平方公里(附勘查范围拐点坐标或区块范围图)。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10月28日向远强公司作出《四川省探矿权申请退件通知书》(编号:******-********-******),决定对上述申请予以退件,理由为“申请面积超出原勘查许可证范围”。2020年1月6日,远强公司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就证号为××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证》项下的探矿权,申请到期延续,并申请缩小勘查面积至4.18平方公里(附勘查范围拐点坐标或区块范围图)。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3月18日向远强公司作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书》(〔2020〕年第1号),载明“经审查,该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登记。”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11月1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委发〔2018〕26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与其他机构整合后,组建省自然资源厅。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采信了当事人的陈述及《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办结通知书、《关于核实国土资〔2017〕421号有关情况的函》《关于核实雅国土资〔2017〕421号有关情况的复函》《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四川省探矿权申请退件通知书》《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书》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据此,远强公司起诉要求撤销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7月19日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远强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已领取该证,已知晓案涉许可证的内容。远强公司于2020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远强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系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远强公司提出,其从2019年2月起,不间断地向汉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省自然资源厅反映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同意纠错,要求远强公司重新上报申请登记材料,但远强公司重新申请后,省自然资源厅却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不予登记通知(2020第1号),远强公司基于对省自然资源厅的信赖,等待其就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远强公司及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省自然资源厅对案涉许可证登记的勘查范围及登记申请材料等进行过核查,以及远强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及2020年1月6日两次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过《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但并不能证明省自然资源厅经过核查,认为案涉许可证登记有误而向远强公司作出过同意纠错或协调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而远强公司提交的《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实际是在案涉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再次申请延续而提交的申请,并不等同于要求省自然资
欧洲权威12星座分析源厅纠错的申请,且省自然资源厅收到远强公司《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后,也未作出认可案涉许可证登记有误并同意纠错的意思表示,故并不存在合理的信赖利益,且省自然资源厅对案涉许可证登记的勘查范围及登记申请材料等进行核查的过程,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处理远强公司提交的《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的过程,也不妨碍和影响远强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故远强公司关于其基于对省自然资源厅的信赖,等待省自然资源厅就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远强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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