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张贞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万左右能买什么车【审结日期】2022.08.30
【案件字号】上古十大凶兽排名第一(2022)豫15民终37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晓峰徐宏邰本海
【审理法官】胡晓峰徐宏邰本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涛;张贞伦
【当事人】刘涛张贞伦
【当事人-个人】刘涛张贞伦
正月十五是法定假日吗?【代理律师/律所】朱建华河南云理律师事务所;程锐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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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朱建华程锐
【代理律所】河南云理律师事务所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涛
【被告】张贞伦
【本院观点】刘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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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伽菲珈而【裁判结果】准许刘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刘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2:43:00
刘涛、张贞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民终37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河南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贞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涛因与被上诉人张贞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涛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刘涛负担。
行程码怎么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胡晓峰
审判员 徐 宏
审判员 邰本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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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李艺璇
书记员许哲瑞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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