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成、刘涛与王锡山、一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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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成、刘涛与王锡山、一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五影的实力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斗鱼弹幕暂时不能打开
最动心的情话【审结日期】硬盘安装xp2020.05.09 
【案件字号】(2020)吉05民终205号1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建敏赵慧颖杨海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金成;刘涛;王锡山;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黄金成刘涛王锡山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金成刘涛王锡山 
【当事人-公司】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隋莉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孙延翔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隋莉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孙延翔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隋莉孙延翔 
【代理律所】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金成;刘涛  半坡起步
【被告】王锡山;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黄金成与刘涛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二、黄金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三、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赔偿数额是否存在不当?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黄金成等人在刘涛指定的工作场所提供劳务、由刘涛提供安全防护装备、给付劳动报酬,黄金成等人提供的劳动是完成刘涛承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刘涛处于控制支配地位,而黄金成等人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故黄金成与刘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
点为:一、黄金成与刘涛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二、黄金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三、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赔偿数额是否存在不当?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黄金成等人在刘涛指定的工作场所提供劳务、由刘涛提供安全防护装备、给付劳动报酬,黄金成等人提供的劳动是完成刘涛承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刘涛处于控制支配地位,而黄金成等人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故黄金成与刘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黄金成作为雇员在雇主指示范围内提供劳务活动的过程中发生损害,作为雇主的刘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涛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黄金成自称其已从事支模、拆模工作十二、三年,其对该项工作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常识,对拆模过程中存在的危险亦应当清楚。黄金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晓踩在单根木方上进行作业会存在危险,但其并未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因此对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黄金成承担2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黄金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黄金成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一审
法院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建筑业的工资标准,确定黄金成误工费为9个月*4080.08元/月=36720.72元亦无不当。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合理且必要原则,一审法院酌情保护交通费500元并无不当。黄金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金成、刘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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