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争议和协调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争议和协调
文/李丹薇
新的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也是知识产权的时代,知识产权作为
“制度文明的典范”,在国家经济活动和国际贸易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WTO的国际贸易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发达国家建立起来的,发达国家掌握着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权。他们利用其政治、经济优势,通过经济霸权相威胁的手段,迫使发展中国家与其签订了TRIPS协议,将发达国家的标准强加给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建立与其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图通过总结该领域内的研究成果,分析TRIPS协议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冲突的现状,让发展中国家到使TRIPS协议利益天平得以平衡的正确道路,从而使国际贸易活动在更加公平、有序的状态下运行。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定义
与相关协议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定义,吴汉东教授给出了较为规范权威的定义,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
并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兴起于19 世
纪80 年代,现已成为国际经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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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贸易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秩序。它以十大射击网游排行榜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年) 、《保
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 、
《知识产权协定》(1994 年) 等代表性的
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世界贸易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为协调
机构,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协调,从
而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国际性的法律
规则与秩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
成,标志着知识产权立法步入一个新的历
史阶段,即各国独自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框架下,逐渐走上
网络广告一体化、国际化的道路。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缺陷
科学家的故事
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缺陷问
题,吴汉东教授做出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
出口许可证办理
归纳,他认为《知识产权协定》作为知识
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其不足主
要表现是知识产权与其他基本人权(包括
精神权利、表现自由、隐私权、健康权、
发展权等) 的冲突;此外,在知识产权国
际论坛上,诸如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地
理标志保护问题的争议,导致了国际知识
产权领域中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从而引
优秀学生干部事迹材料发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1.精神权利与对作者权利保护的缺失。
《伯尔尼公约》对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
权利即“一体两权”给予同等保护,规定
作者身份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应不少
于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在1994年举办的“未来版权与邻接权研讨
会”上指出: 《伯尔尼公约》中无论对作
者精神权利的保护,还是对其经济权利的
保护,都是当作“人权”来保护的,因此
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致。《知识产权协
定》纳入了《伯尔尼公约》等主要国际知
识产权公约的实体条款来作为其基础性条
款,但又声称“对于伯尔尼公约第6条第
二款规定的权利或对于从该条引伸的权利,
不受本协定保护,各缔约方应免除其权利
和义务。”这即是明确排除《伯尔尼公约》
保护的精神权利。
2.表现自由与对专有权利限制的限制。
表现自由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权
利,意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这是国
际人权公约承认的公民应享有的一项政治
权利。表现自由与著作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这是因为作为表现自由所涉及的信息包括
消息、知识、资料、数据、观念、意见等,
在著作权法中往往表现为享有专有权利的
作品。当两种法益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
其优先保护的位阶?一般认为,表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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