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
附件1
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姹紫嫣红的嫣是什么意思第一条为适应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失业保险经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畅通领、安全力、”要求,遵循经办服务制度化、标准化、精准化的原则,对照《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标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流程。
第三条失业保险全省统一管理,业务分级经办,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通过网上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办理,充分运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等网上平台和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以下简称“社保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一体。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待遇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风控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十个方面。
第二章参保登记
情人节发朋友圈的说说第五条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原则上按照登记证照的核发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同步完成。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后,应告知参保单位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
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单位参保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编号)、单位类型、经济类型、单位行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联系地址及;
(二)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钥匙的主人
(四)授权委托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职工参保登记的信息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亲属、户籍(常住)所在地。
第八条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变更信息完成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30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第九条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2.2点“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服务指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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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有关部门开展数据比对,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向参保单位(个人)发出变更事项提示,通过与参保单位(个人)核实确认后,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单位注销登记时,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1.4点“参保单位注销登记”办理。
婚宴主持词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为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增减变更登记服务。
第三章缴费申报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应缴金额、特殊缴费业务核定信息、到账数据等信息。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税务部门及时交互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核定和征集信息,及
时、准确记录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到账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到账处理,记录个人权益。
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业务时,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3.1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办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规则核定缴费基数(保留到元),按规定缴费比例确定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以下统称“应缴金额”,保留到分),并及时将应缴金额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报业务时,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3.2点“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办理。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报业务时,社保信息系统应校验补缴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如补缴日期出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情形,系统应阻断补缴申报业务。
第十九条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新的职责划分
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
第四章个人权益记录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登记信息为其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周杰伦的歌曲(一)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信息;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
(四)其他反映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采集参保人员相关个人权益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姓名、性别、学历、出生日
期、参加失业保险日期、首次缴费日期、缴费截止时间、实际缴费月数、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等;
(-)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开始时间、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重新参保缴费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5.3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服务指南”办理。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权益记录附有社会保险电子专用章,不再另行加盖鲜章。
第五章待遇管理
第一节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状态时,按照“畅通领、安全办”规定,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要及时推送给领金人员最后参保地同级别失业登记经办机构。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原因时,通过就业信息系统读取社保信息系统的失业原因,审核失业人员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确认发放失业保险金。若失业原因与实际不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情况说明或明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对失业原因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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