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法税|销售“三旧”,如何准确进⾏增值税处理
何律法税
曾经有句⽹络流⾏语叫“他⼤舅他⼆舅都是他舅,⾼桌⼦矮凳⼦都是⽊头”。那么,本⽂标题中的这个“三舅(旧)”,⼜是个什么东东呢?
⾸先,声明⼀下:这⾥的“三旧”并不是⼀个税法概念,只是为了⽅便知识萃取和归纳,对某类“旧的有形物”进⾏⼈为的分类和“冠名”。这类的“三旧”是对“旧货”、“旧物品”、“旧固定资产”这三类“旧东西”的⼀个统称。
本⽂将对纳税⼈销售三类旧的有形物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进⾏分类、分析。由于⾃然⼈销售⾃⼰使⽤过的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本⽂如不特指,均指单位或者个体⼯商户销售“三旧”的情形。
⼀、销售“旧货”
虽然税法对“三旧”没有明确定义,但在税法语境下,“旧货”还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旧货,是指是指进⼊⼆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价值的旧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不包括⾃⼰使⽤过的物品。这⾥的“旧货”,就财产形态来讲,⼀般是指已经由他⼈使⽤过的具有部
分使⽤价值的有形动产,并不包括固定资产和⽆形资产。我自己作文
⽽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收购他⼈已使⽤过的物品,再对外出售,⽐如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从事⼆⼿车买卖的企业等。因此,税法意义上的从事旧货销售的经营主体,⼀般是指专门从事旧货经营业务的具有某类特定资质或许可的商业企业单位或个体户。
这⾥需要注意的是:旧货的使⽤⼈和销售⼈并⾮同⼀主体,销售⼈所销售的旧货并⾮⾃⼰使⽤过的物品,⽽是⼀个主体在使⽤,⽽由另⼀个主体在从事销售。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实⾏简易计税,不再区分⼀般纳税⼈和⼩规模纳税⼈,⼀律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例外情形:⼆⼿车经销企业减按0.5%计征增值税。
2020年4⽉8⽇,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公告),规定:⾃2020年5⽉1⽇⾄2023年12⽉31⽇,从事⼆⼿车经销的纳税⼈销售其收购的⼆⼿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销售旧物品
销售“旧物品”与“旧货”这⼀概念相对⽽⾔,在税法上并没有所谓“旧物品”这⼀概念。这⾥的“旧物品”是指使⽤⼈对外销售⾃⼰使⽤过的“旧物品”,即销售⼈与使⽤⼈是同⼀主体。这⾥的“旧物品”,⼤致可以分为两类,⼀类是指除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旧物品;另⼀类是除了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旧固定资产(纳税⼈销售⾃⼰使⽤过的旧固定资产,将在第三部分阐述)。
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类的旧物品的,应当按以下情况来确定适⽤税率(征收率)。销售⽅为⼀般纳税⼈的,适⽤13%的税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发票;销售⽅为⼩规模纳税⼈,适⽤3%的征收率(2021年12⽉31⽇前,暂按1%),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然⼈销售⾃⼰使⽤过的旧物品的,免征增值税。税法依据见——《增值税暂⾏条例》第⼗五条和《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五条,其中《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五条规定: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款第(七)项所称⾃⼰使⽤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使⽤过的物品。
三、销售⾮不动产类的旧固定资产
纳税⼈销售⾮不动产类的旧固定资产,属于销售“旧物品”的⼀种特殊情况。纳税⼈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情况较为复杂,相关税收⽂件规定也⽐较多。具体税收⽂件如下:
关税收⽂件规定也⽐较多。具体税收⽂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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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销售⾃⼰使⽤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1.⼀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属于条例第⼗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已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般纳税⼈销售⾃⼰使⽤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2.⼩规模纳税⼈(除其他个⼈外,下同)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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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关于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
税〔2009〕9号⽂件等规定,适⽤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根据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已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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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已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纳税⼈购进或者⾃制固定资产时为⼩规模纳税⼈,认定为⼀般纳税⼈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增值税⼀般纳税⼈发⽣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04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适⽤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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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般纳税⼈销售⾃⼰使⽤过的、纳⼊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使⽤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税收⽂件规定,纳税⼈⽆论是⼀般纳税⼈还是⼩规模纳税⼈,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均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征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但是,纳税⼈如果放弃优惠政策的,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适⽤简易计税⽅法,是指销售的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实际亦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已经进⾏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则再次销售时不得适⽤简易计税程序,须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进⾏计征。
四、关于寄售商店和典当⾏特殊销售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四)
⼀般纳税⼈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已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寄售商店作为⼀般纳税⼈企业,代销寄售物品的,⽆论该物品是否是旧货,均按照简易⽅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般纳税⼈的典当⾏销售死当物品的,亦按上述简易计税标准执⾏。
税法关于纳税⼈销售“三旧”的增值税适⽤情况规定较为分散,不同销售主体,不同纳税⼈⾝份,不同使⽤主体,不同标的物,不同购买时间、是否抵扣过进项,决定了增值税适⽤税率和处理存在较⼤差别。在具体应⽤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和实际业务情况,进⾏准确界定和适⽤,避免因“旧货”旧物品“旧固定资产”傻傻分不清⽽造成税务处理上的错误。(本⽂部分素材来⾃未来纳税筹划研究院冷星⽼师视频号内容)
律师简介
诚功所合伙⼈、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法合税创始⼈
何昭鹏律师多年来潜⼼研究法税、合同、股权融合业务,致⼒于为企业提供法律安全保障、合法节税策划、股权架构设计、合同法税审查等系统性、⼀站式服务,受到企业客户⼴泛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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