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理财3号业务推广规则
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
推广业务规则
目录
释  义 (2)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账户管理业务规则 (4)
第一节  投资者风险评估 (4)
第二节  账户开户 (5)
第三节 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 (7)
第四节 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 (7)
第五节 基金账户注册的注销 (7)
第三章  交易管理业务规则 (8)
第一节  参与 (8)
第二节  退出 (10)
第三节  强制退出 (12)
第四节  收益分配 (12)
第五节  转托管 (13)
第六节  非交易过户 (14)
第七节  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16)
第八节 集合计划清算资产分配 (17)
第四章  业务处理时间 (17)
第五章  数据核对 (17)
第六章  附  则 (18)
附: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处理时间及清算的流程 (19)
释  义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
说明书: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本《广发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3号)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本《广发集合资产管
话费充值 中国移动理计划(3号)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签章页: 指用于《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资产管理合同》各
方当事人签章使用的合同签章页;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指管理人及代理管理人进行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机构;
委托人: 指“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的参与人,是管理人或
推广机构的客户;
持有人: 指集合计划单位的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推广期: 指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到集合计划
成立日的时间段,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推广截止日: 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 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三个月后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办
理参与及退出等业务申请;
营业时间: 指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正常交易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
T日: 指分红、退出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参与: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集
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退出: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
位的行为;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勾股定理的历史
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强制退出: 指依照说明书规定,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
为;
大额退出预约: 指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2,000万份以上(包括
五一节祝福语2,000万份)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集合计划收益: 指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包括获配新股卖
出与发行价的溢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单位面值: 指集合计划单位面值,每份1.00元;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资产总值: 指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 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
份额后的价值;
清算资产: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结束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确认、评
估、变现后的资产净值;
推广网点: 指推广机构下属的各证券营业部和营业网点;
指定媒体: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www.gf)、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www.bankcomm)及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祭奠英烈短句
任(www.gfhfzq)及增加的代理推广机构的网
站(如有);
不可抗力: 指合同订立以后,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发生了
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
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
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集合计划单位: 指每份集合计划;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集合计划登记过户及推广业务,保护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推广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登记过户推广业务主要有:
(一) 账户管理业务:范围包括账户开户、账户资料的变更、账户的冻结和解冻、注销以及查询账户80年代经典老歌500首
资料等业务。
(二) 交易管理业务:范围包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收益分配、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份额冻结/解冻等业务。
第三条  管理人管理的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过户及推广业务,其具体权责与交易办法依照不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推广业务规则等执行。
第二章  账户管理业务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中“账户”又称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委托人参与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  推广机构受理账户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并保存相关业务资料。
第六条  推广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账户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按照代理协议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审核客户资料,办理有关业务。
第七条  推广机构应当设立符合管理人规定的专门保管资料的库房,库房面积应当足够容纳有关资料,库房要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水等符合资料安全保管的条件;应当对账户业务凭证按业务类别、时间顺序定期装订成册,按规定期限保存20年。
第一节  投资者风险评估
第八条  投资者开户前,推广机构需对委托人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  推广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应当符合国家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推广机构应保证管理人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十一条  推广机构应当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风险评估文件中的各种材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推广机构应当向客户推荐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集合计划。
第十二条  填写投资者风险评估文件中的各种材料后,自然人客户需签字,机构客户需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十三条  签署的各种材料,由推广机构书面和电子存档保管,管理人定期回收归档。
第二节  账户开户
第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推广机构参与本集合计划,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委托人,可通过推广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委托人,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注册登记人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委托人可持推广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注册登记人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推广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委托人,可在原处直接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报。
(4)已通过推广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委托人,拟通过其他推广机构申报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推广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均可申请依法开立账户(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剑灵的职业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为一个委托人只设立一个账户。
第十七条  推广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开立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推广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三)如有代理人,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包括原件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受双方在营业网点签署或经过公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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