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发布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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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红包发多少【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21
卫生间用什么瓷砖好∙【分 类】其他
正文
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差别原则”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的适用——李某鹏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
支行信用卡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解要点
残障人士,是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体,法律对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保障残疾人平等融入和公平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发卡银行激活信用卡必须以持卡人抄录相关词句并签名确认为前提,但该规定旨在要求银行向持卡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持卡人的个体状况采取相应的适当方式履行上述义务。视力残障人士通过银行的信用卡发放审核后向银行申请激活信用卡,银行以金融消费者视力残疾、无法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激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鹏系视力残障人士,残疾等级为视力(盲)一级,无法正常阅读和抄录。2018年8月,李某鹏通过电话向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鼓楼支行)申领了一张尾4位为9431的信用卡,如实告知职业、收入及身份信息等,广发银
世界上人口最多是哪个国家行审核后向李某鹏寄送了信用卡。2018年9月18日,李某鹏至广发银行鼓楼支行营业厅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广发银行鼓楼支行认为,李某鹏不能按照广发银行鼓楼支行的要求抄录相关的规则且无法在电子屏上签字确认,不符合银监会关于信用卡开卡、激活的规定,拒绝激活该卡。李某鹏认为,广发银行鼓楼支行拒绝激活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鹏基于视力障碍的歧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李某鹏的人格权,给李某鹏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信用卡的冻结,并为李某鹏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
网银转账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一)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四)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和银行
网站、投诉渠道等。“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争议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广发银行鼓楼支行以李某鹏不能抄录和无法签名确认为由,拒绝为其激活信用卡,是否构成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是否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结果和理由
中国古代文学常识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8)苏0102民初9616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鹏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鹏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苏01民终4641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发银行鼓楼支行于十日内协助李某鹏激活信用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信用卡是一种消费信贷银行卡,由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持卡人的信用进行审核,为持卡人的信用卡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该信用额度内签账消费或提取现金。本案中,李某鹏通过电话向广发银行鼓楼支行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广发银行审核后予以批准,并向李某鹏发放了信用卡,表明双方当事人已就领用信用卡达成合意,该信用卡合约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激活的目的是审核持卡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系持卡人本人激活信用卡进行使用,信息卡激活为合同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广发银行向李某鹏审批、发放了信用卡,即应按李某鹏本人的申请,协助激活信用卡。
(二)李某鹏作为一名视力残障人士,无法正常阅读与抄录,其在通过广发银行信用卡的网上申请审批程序后,因本人无法现场亲自抄写相关确认信息及签名,广发银行鼓楼支行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广发银行鼓楼支行的拒绝激活行为,看似遵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具有违法性,但实则不然。首先,李某鹏无法阅读、签名系受制其身体残疾,系身体不能为,而非意思不作为。其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规定,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一)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四)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和银行网站、投诉渠道等。“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
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该条款系信用卡审核发放前,对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提出的内容要求,而本案中信用卡已发放给李某鹏,双方已达成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发银行鼓楼支行再以不符合审核发放条件为由拒绝为李某鹏激活信用卡于法无据。再次,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合同,广发银行鼓楼支行要求李某鹏抄录内容后签名确认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向李某鹏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李某鹏系视力残障人士,抄录、签名显然不能为,广发银行鼓楼支行应采取其它措施向李某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采取简单的方式予以拒绝,不考虑李某鹏视力残障的特殊情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纠正。李某鹏要求广发银行鼓楼支行协助激活信用卡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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