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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案
“老大”藏强五罪并罚被判死缓
□记者 刘海
本报讯 一个以藏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5年前起为害一方,不仅贩卖2000余克,还在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中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经查,被告人藏强于2004年7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本案其他12名被告人,在本市闸北区长安西路地区贩卖,后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为独占长安西路非法市场,藏强及其主要骨干多次纠集团伙成员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一方。藏强共贩卖2000余克,在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中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据此,市二中院认定藏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其以组织领导上述5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上述5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无期徒刑不等。
据此前媒体报道,该组织长期以贩卖为生。藏强等人多次从他人处购得2000余克,后加价分包贩卖。该组织为了贩卖专门购置了电子秤、搅拌机、包装袋等物品,并组织安排团伙成员每天不间断地分三班在闸北长安西路地区销售。
藏强等人贩卖非法赢利160多万元人民币。藏强等人用这些赃款支付团伙成员工资、医药费,还购买马自达轿车一辆,房屋一套。
作为 “老大”的藏强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约束团伙成员,还制定了多条组织 “规矩”,其中包括 “不准以下犯上;不准贪污、毒资,不能丢,丢要赔钱;不干活没有工资,不准发私货;打架时要一起帮
忙,不准女人碰钱”等多条 “规定”。
环保专家跌进“钱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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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前副局长严舜钧因受贿被判刑11年
第一届奥运会是哪一年跌进 “钱眼”里的严舜钧。 通讯员
曹小航 摄
□记者 谢东旭 通讯员 曹小航高速什么时候免费2023年
本报讯 12月25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上海市环保局前副局长严舜钧受贿案,严舜钧
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11底,市检察二分院接到反映上海市环保局前副局长严舜钧的举报信,称严舜钧利用职权,帮助某跨国环境资源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的环评资质由乙级升为甲级,并指定这个公司、华东某研究中心承接重要的环评项目,从中分别收取几十万元贿赂。
检察官了解到,严舜钧于去年退休,是闻名遐迩的 “环保专家”,负责的调研课题获得过国家级的科技大奖。他担任市环保局副局长达十余年之久,曾参加过许多大型工程的环保工作,如洋山深水港、磁悬浮列车工程等。
在市检察院的支持下,市检察二分院反贪局对严舜钧涉嫌经济问题展开初查,发现了一些疑点:一是严舜钧为跨国环境资源管理咨询 (上海)有
限公司承接了原本由上海环科院承揽的 “上海市杭州湾沿岸化工石化集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等部分项目,二是环境资源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由乙级升至甲级资质,是上海最早获得甲级资质的外资公司,三是严舜钧和环境资源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总裁王春 (化名)等人接触频繁,且有银行大额资金往来的问题,四是严家有3套房产、上百万元存款,其中两套是价值不菲的别墅……
爱心怎么折
今年2月,市纪委也开始初核严舜钧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最后,这起新领域腐败案件的突破,从正式立案到侦查结案仅仅用了28天。
自签高薪合同要单位“补差价”
法院未认可人事经理提供的“劳动合同”
□法治报记者 赵颖彦法治报通讯员 杨克元
赵先生利用担任公司人事经理之便,在未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己与自己签下高薪合同。赵先生并没有如愿以偿,赵先生要求按月工资1万元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请未得到支持。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某管业公司支付赵先生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共2.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诉讨工资差额
赵先生2007年3月进入上海某管业公司工作。今年1月29日离开公司后,他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未获支持。赵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2138元、工资差额72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
管业公司在法庭上称,赵先生原是公司的推广部经理,因无法胜任该职、经签约后担任人事经理,月薪由1万元降至5000元。但赵先生利用担任人事经理的职务之便,在离职时将合同等证据拿走。因赵先生岗位已调整为人事经理,月薪也相应进行了调整,2008年全年工资6万元已经全额支付,因此不存在差额。科普小知识作文
另外,因双方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故赔偿金一说也没有依据。因此,公司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请。
劳动合同存疑
嚼槟榔的好处和坏处 庭审中,赵先生提供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合同期限为1年。赵先生的工作岗位为 “推广部经理”。基本工资为每月1万元。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公司印鉴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乙方处有赵先生本人签名,落款日期为2009年1月7日。
由于该劳动合同中手写内容均为赵先生本人所写,因此公司未予认可。公司表示,双方于2007年年底或2008年年初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担任行政人事经理职务,月工资为5000元。但该合同现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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