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
无锡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23
【字 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苏打水是碱性的吗【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无锡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
 
老凤祥黄金首饰图片(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2月2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乾隆是几皇子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本市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第三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将古镇保护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市、市(县)、区或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制定保护规划、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保护名录、确定业态布局等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的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管理单位具体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大脸发型设计图片
  (一)执行古镇保护规划,制定具体保护管理措施;
  (二)建立古镇保护监测系统;
  (三)开展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做好古镇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古镇容貌、环境卫生和河道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制止违反古镇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怎么蹭网  第七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财政资金;
  (二)国家、省、市专项补助资金;
  (三)保护利用收入;
  (四)社会资金;
  (五)国际援助、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八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维护江南水乡古镇风貌,治理河湖水系;
  (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研究和展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收储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属性相关的物品构件等;
  (七)开展文化遗产日常维护和监测、评估;
  (八)对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补助或者奖励;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行为。
  第九条 市、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当地村(居)民遵守古镇保护规定,鼓励将古镇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组建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当地居民担任监督员,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义务,对损害江南水乡古镇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镇街巷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河湖水系;
  (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园;
  (四)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六)传统桥梁、廊棚、牌坊、驳岸、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
  (七)古树名木;
  (八)民风民俗、传统戏剧、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
  (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
  第十四条 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江南水乡古镇应当合理划定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
  遗产核心区即核心保护范围,是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
  遗产缓冲区即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风貌协调区域。
  江南水乡古镇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示意图,标识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
  第十五条 遗产核心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重点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筑体组合、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
  (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对影响江南水乡古镇格局风貌的障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