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7.10
∙【字 号】辽工商发[2006]45号
腾讯官方qq∙【施行日期】2006.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6〕4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新《公司法》、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企业年度检验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省局重新制定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
二ΟΟ六年七月十日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简称《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中外合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简称《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同时接受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领导机关,负责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资料汇总;负责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计划拟制、工作考评、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负责对授权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被授权的各市及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得随意简化法定登记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不得超越、下放登记权限。对越权及违法违规登记管理行为,上级工商局有权予以纠正和撤销。
第四条 各市及县(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省工商局依据本规程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五条 各市局及县(市)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管辖权限实施登记管理行为。登记管辖权限不明确的,可由省工商局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总局决定。
(一)省工商局负责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1、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司、企业来我省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的;
3、鼓励类投资总额在限额(1亿美元)以下和限制类投资总额在限额(5000万美元)以下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由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登记的。
(二)被授权市局及县(市)局在省工商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司、企业在本辖区内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的;
3、投资总额在限额(3000万美元)以下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并由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登记的(请求委托由省工商局核请)。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中方是由跨省、市、隶属不同部门的多个投资主体组成,其批准证书由省政府颁发的,由省工商局登记;其批准证书由市政府代省政府颁发的,由市工商局及县(市)局登记。
过故人庄翻译 第七条 依据有关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由被授权局初审后,由省工商局报请国家工商总局登记:
iphone已停用怎么办 (一)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租赁公司、外国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的。
第三章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八条qq飞车车队名字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制度。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在立项审批后(外商独资企业和投资中方是私营企业的不需立项),章程签字之前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签订章程及有关文件,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全体发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妹妹背着洋娃娃诡异 第十条 对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发给申请人《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用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投资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的开业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关于长城的故事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十二条 名称预先核准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请的企业名称除应符合企业名称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公司法》等规定,根据申请人拟办的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应标明“有限责任”(也简称为“有限”)或“股份有限”字样;对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的名称可核定为“**集团有限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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