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中国律师实务操作指引(试行)-
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中国律师实务操作指引(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12.14
施行日期
2012.12.14
文号
主题类别
玛雅失落文明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中国律师实务操作指引(试行)
(本指引于2012年12月14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号改成什么比较好  1.1 制定目的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几乎都将上市列为中期发展目标之一,而上市目的地的选择,几乎无一例外都选择为海外。由于高新技术企业面对的政策、法律环境类似与传统的互联网企业,通常会采取类似新浪模式的VIE法律架构(详见释义1.3.6),把主要上市目的地选在市场,如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或香港的创业板。高新技术企业做出上市的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实质违反我国外资行业准入政策,难以在国内上市。黄冈景点
  (二)无法完全满足境内A股上市条件:不符合A股上市财务指标和运营年限等硬性门槛要求;不符合A股在独立性、规范运作、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的要求;期权、库存股等制度安排对高新技术企业至关重要,是其激烈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在这些方面市场仍有明显优势。
  (三)风险投资人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早期依赖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前些年活
跃在国内互联网市场上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几乎全部来自海外,这些股权投资基金熟稔海外资本市场,往往要求被投企业最终到海外上市。
  (四)海外市场集聚效应的影响。大量国内互联网等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协议控制的结构到上市,在美国上市已经形成气候,受到各类机构投资的热烈追捧,估值水平很高,起到了正反馈作用,吸引了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早期就设立架构,吸引海外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投资,为日后赴美上市创造条件。
  为促进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中国律师在公司上市过程的作用,防范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特制定本指引。本指引由上海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上市法律服务时参考。
  1.2 本操作指引适用范围
  1.2.1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中国律师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参考使用。
  1.2.2 提供上市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可能受聘于上市的发行人和保存人/承销商。
  1.3 释义及特别说明
  1.3.1 上市是指国内运营的公司以其境内或以实体的名义,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1.3.2 上市从主体上分,主要包括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目前根据上市地的不同,将直接上市的股票冠以当地名称的首字母,如H股(香港)、N股(纽约)和S股(新加坡)等。间接上市则由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权益的控制权,然后以该公司名义在交易所上市。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造壳上市和买壳上市。
  1.3.3 造壳上市是指我国企业其股东在海外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或该交易所允许的国家与地区,以独资或合资的方式重新注册一家公司,或收购一家不具有上市资格的公
司,并通过合法程序实现该公司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进而以该公司(发行人)的名义申请上市的一种上市方式。中国企业造壳上市可分为四种形式:控股上市、附属上市、合资上市、分拆上市。
  1.3.4 买壳上市是指中国企业通过购买已具备上市资格的壳公司,并将境内权益公司的业务及资产注入壳公司而实现间接在上市的一种方式。
  1.3.5 存托凭证上市。指发行人公司为使其所发行的证券在另一国证券市场流通,而委托其所在国中间机构(一般为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并授权该中间机构转委托外的存托机构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证券存托凭证,存托机构根据委托在其所在国申请并操作存托凭证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
  1.3.6 新浪模式(VIE架构)。VIE,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最初是一个财务概念,其实际含义是不通过持股的方式来实际控制一家公司,从而实现合并财务报表。VIE结构这个词在中国,通常是指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WFOE)来以协议控制的方式控制一家内资公司,从而实现该特殊目的公司对内资公司的并表,进而得以基于此在融资或上市。用于控制内资公司的协议包括控制权、利润转移协议、股
权质押协议等一系列合同。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由于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我国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很多互联网牌照只能由中国的内资公司持有,如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就明确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牌照(ICP)只能由内资公司拥有,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因为新浪是第一家采取此种方式在上市的企业,所以也被称为新浪模式。随着不断的实践,这种模式也出现了很多变种,开始在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上市时广泛使用,后来逐渐扩展到传统产业,是中国企业间接上市的主要模式之一。
教师节贺卡简单又好看手工第二章 上市过程中律师的主要职责
  2.1 上市涉及的中介机构
  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所需要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券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财经公关、印刷商等。
  2.2 上市过程中律师的作用
  律师所起的作用贯穿于公司上市过程的始终,从前期准备到上市申报,及至在上市挂牌后续工作中,律师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律师执业受到国家或地区地域的限制,一般应有两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境内企业以及券商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发行人及境内权益公司聘请的中国律师和律师、以及券商聘请的中国律师和律师;律师除拟上市地的律师外,还包括发行人注册地的律师(如注册地非上市地)。
顶楼韩剧演员表  2.3 上市过程中律师的职责
  2.3.1 发行人及境内权益公司律师的职责
  (1)为境内外公司重组提供法律意见;
  (2)对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进行法律培训并出具培训备忘录;
  (3)为公司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4)协助券商或律师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5)负责所有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记录;
  (6)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综合法律意见书、物业法律意见书以及专项法律意见书);
  (7)在上市申报过程中回答证券上市审核机构的提问问题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3.2 券商律师的职责
  除公司(包括发行人和境内权益公司)聘请律师外,券商(包括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也会或可能聘请境内外律师,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给券商提供与重组、发行和上市等有关的多方面的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招股说明书;
  (3)起草或协助起草承销协议;
  (4)与主承销商共同办理在发行与上市的注册、登记事宜;
  (5)与公司律师共同解决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
  (6)审核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就业前景  (7)向券商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上市各阶段中国律师的职责和服务范围
  3.1 中国律师在上市前期的职责和服务范围
  由于发行人的权益公司在我国境内,且该境内权益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上市必然涉及我国的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国家对公司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上市预备期,中国律师应适时介入上市的前期工作,其具体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3.1.1 为境内外公司重组提供法律意见
  (1)在境内外公司重组时及时介入,为企业设计合法、可实施的重组方案;
  (2)在重组方案实施过程中,对方案实施的合法性事宜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3.1.2 为重组后的公司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
  (1)企业法人主体的存续不存在法律瑕疵;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