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账款是否可转为股权?⼁贝斯哲
《满江红》古诗2012年1⽉1⽇起,《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规定债权⼈可以以其依法享有的对中国境内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债转股”。
根据《办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债权,可以办理“债转股”:
(⼀)公司经营中债权⼈与公司之间产⽣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已经履⾏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性规定;
(⼆)⼈民法院⽣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经⼈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国庆节银行放假不放假除却(⼆)(三)两种情形之外,最为常见的是第(⼀)种情形下的合同之债,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债权⼈与公司之间产⽣的以货币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常见的购销合同、资⾦借贷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由于债权⼈已经履⾏了合同义务⽽形成的对对⽅当事⼈的应收账款。外商投资企业因地缘关系,从采购原物料或设备、经许可使⽤商标或专利⽽形成的应付权利⾦等,都可能形成应付账款⽽存
在。这些源于的债权,是否可以同样适⽤《办法》的规定⽽转为股权?
我真的爱你外商投资企业可转股的债权仅限于投资⽅的现汇外债
很遗憾,虽然《办法》中并⽆限制性条款,但根据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来看,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可转为股权的债权,只能限定在其投资⽅的外债范围内,其他债权则均不可以转为股权。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债权的主体只能是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更确切地说,即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登记的或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的投资者。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融机构、母公司、关系企业、其他法⼈或⾃然⼈等借取外债,但其中可以转为股权的,只能是以投资⽅名义所借的外债。
水垢如何快速去除2、该债权只能是投资⽅的合法现汇外债——根据现阶段⼤陆外汇管理规定,该等债权只能是经由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的现汇外债,⽽⾮设备或其他形式的外债,更⾮基于购销合同等履约过程中形成的合同之债。⾄于投资⽅通过地下管道借⼊的资⾦,或以⼤陆境内的⾃有资⾦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借款,均不符合转为股权的条件。
法律依据
1、根据国家⼯商总局于2010年5⽉7⽇发布的⼯商外企字〔2010〕94号《关于充分发挥⼯商⾏政管理职能作⽤进⼀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作的若⼲意见》第⼆条:“……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2:在各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债转股的规定中,也基本遵循了上述原则:
如,《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办法》第⼆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式的⾏为;
农夫山泉桶装水再如,《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办法》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以上(⼀)(⼆)(三)项所涉及的债权如为债权出资⼈对债权企业借款所产⽣的外资债权,应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确认且具有外债统⼀编号;……”
上海市与重庆市出台的上述规定,时间分别在国家⼯商总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之前(上海)及实施
上海市与重庆市出台的上述规定,时间分别在国家⼯商总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之
前(上海)及实施之后(重庆),尽管当中很多规定与现⾏最新法令已不相符,但实务操作中,各地⼯商部门仍遵循了⾮投资⽅外债不得转为股权的惯例。英语四级满分
同样的问题发⽣在内资企业,如其债权系来源于且符合条件的货款,是否可以转为股权?⽬前并未见到任何禁⽌性规定,但经询问,很多地⽅⼯商部门针对债权均持相对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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