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公司法》笔记串讲(1)
第⼀章概述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部法律。我国现⾏公司法为1993年12⽉29⽇⼋届全国⼈⼤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1⽇开始实施,并分别于1999年12⽉25⽇第⼀次修正,2004年8⽉28⽇第⼆次修正,2005年10⽉27⽇再次修订后于2006年1⽉1⽇实施,共13章219条。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切有关公司的法律、⾏政法规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2、公司法的性质:
a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和⾏为能⼒,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规定。
公司是以营利为⽬的的经营组织体,要从事各种管理、交易活动。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转让等⾏为进⾏规范。
b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公司法除规定实体内容外,还就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等程序法内容作出规定。
c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1)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公司法体现了国家⼲预的原则。因为公司的设⽴和存续不纯粹是个⼈私事⽽是与整个社会想联系的,影响着社会⽣活的各⽅⾯。国家通过⽴法⼲预,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稳定经济秩序。
(3)公司负有⼀定的社会责任。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运⾏和经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味强制。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社会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许多⾃主性权利。《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
也可以放弃适⽤。是选择适⽤还是放弃适⽤,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d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要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服务;同时公司法⼜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之⼀。公司要加⼊国际市场竞争⽽需要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规则;我国要吸引外资,为外国公司直接进⼊国内市场创造条件。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就使公司法具有⼀定的国际性。
3、公司法的精髓(即公司法最有价值即最核⼼内容):
a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的财产权⼒。公司法强调出资⼈出资后,不再对其投⼊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仅享有股权,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独⽴的法⼈财产权,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收益和处分,实现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b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直接承担责任。但新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sm是什么意思网络语c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格。这意味着公司具有权利能⼒和⾏为能⼒,能以⾃⼰的名义独⽴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的⼈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财产,依法⾃主经营,⾃负盈亏;还表现为独⽴于股东和其他⼈(包括⾃然和法⼈),也表现为独⽴于政府。
⼈格的独⽴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但是,公司的独⽴⼈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都是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为前提的。公司因其具有独⽴财产才具有独⽴⼈格;股东因其投资并放弃对公司具体的直接的资产⽀配权,才享有股东权并享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待遇。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画心2歌词1.公司
按⼀般定义:西⽅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的,以营利为⽬的的社团法⼈。这⼀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a公司是具有独⽴法⼈资格的企业法⼈,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的具有权利能⼒和⾏为能⼒的民事组织。
公司作为法⼈,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的财产并且能够
以⾃⼰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的股东⼀旦把⾃⼰的投资财产投⼊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权,从⽽取得股权,⽽公司则对股东投⼊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的法⼈财产权。
公司独⽴承担责任是公司法⼈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b公司是社团法⼈,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组织。以法⼈内部组织基础为标准,可将法⼈分为社团法⼈和财团法⼈。社团法⼈是以社员为成⽴基础的法⼈。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坚持了社团性特征,例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分别为⼀个⾃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c公司是营利性社团法⼈,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限度的利润。所谓以营利为⽬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公司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的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即具有营业性的特点。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营利性法⼈组织的重要特征。
在我国,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责任的企业法⼈(公司的财产与设⽴时的资本不⼀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有独⽴经费的机关从成⽴之⽇起,具有法⼈资格。具备法⼈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登记的,从成⽴之⽇起,具有法⼈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资格。
机关法⼈是指依照法律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其⾏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在这些活动中,它们往往不以法⼈的名义⽽是以国家管理者的⾯⽬出现的。只有在它们从事商品交换时它们才以机关法⼈的资格出现。与其它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和⾏政命令⽽成⽴的。“有独⽴经费的机关⾃成⽴之⽇起具有法⼈资格”。这就是说,国家机关要成为法⼈必须具有独⽴的经费,国家机关的经费是根据其⼯作需要,由国家和地⽅财政拨款形成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取得法⼈资格并不需要经核准登记,⼀旦其依照法律或⾏政命令成⽴,便具有法⼈资格。
事业单位法⼈是指从事⾮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如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化体育等单位。特征是:(1)⾮以营利为⽬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这是说这些法⼈的存在主要是为社
会提供公共服务,它们也收取⼀定的费⽤,但不应当以营利为⽬的;(2)拥有独⽴的财产和经费。依据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的设⽴有两种情况:⼀是具备法⼊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登记的,从成⽴之⽇起具有法⼈资格;⼆是依法需办理法⼈登记的,从登记之⽇起具有法⼈资格。但是,哪些事业单位需要进⾏法⼈登记,哪些不需要进⾏法⼈登记,还有待于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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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是指由公民⾃愿结合成⽴的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其本质特征是由公民基于某种⼀致的⽬标⾃愿组合成⽴,⽽不是依照法律或⾏政命令成⽴的,它们不是为了⾏使某种管理职权,⼀般也不从事某种具体的社会事业,它们是⼀定的⼈基于⼀定的宗旨或⼀致的趣味⽽形成的社会组合。社会团体法⼈的成⽴也分两种情况:⼀种是具备法⼈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须办理法⼈登记的,从成⽴之⽇起具有法⼈资格;另⼀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资格。
2.公司的法律特征
a合法性:即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为资本、章程和机关,同时也是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在公司成⽴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b营利性:公司作为企业,应当通过⾃⼰的⽣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
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的,并不否定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把追求营利与社会利益对⽴起来。
c独⽴性:公司是具有法⼈资格的企业。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有独⽴的法⼈财产,享有法⼈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新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
(1)资本。这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记载由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章程。这是记载公司组织及⾏动的基本规则的⽂件。它向社会公开声明公司宗旨、资本数额、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须的内容。公司章程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全体共同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其章程的制定在新《公司法》第66条规定有两种制定⽅式:⼀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种是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的章程制定是由股东⼀⼈制定制定公司章程是多⼈的共同⾏为,须经全体制定⼈⼀致同意。公司章程应当采⽤书⾯形式,全体制定⼈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效。但是,⽽已,⽆需登记才⽣效。
A公司章程的效⼒范围。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具有约束⼒。”(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和公司债权⼈、债务⼈并不具有约束⼒)。
B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均可变更,但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不损害股东利益;第⼆,不损害债权⼈利益;第三,不妨害公司的⼀致性。公司章程的修改是重⼤事项,要经过出席股东会或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机关。这是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管理机构。此处的“公司机关”是指公司执⾏机构和监督机构,具体就是董事机构及其聘请的经理、监事机构。
4、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A、公司名称是公司在⽣产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格特定化的标记,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也是公司设⽴的必要条件。公司名称具有惟⼀性,⼀个公司只能有⼀个名称。公司名称的命名受到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的内容: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其名称中必须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②公司注册机关的⾏政级别。根据我国的现⾏规定,在同⼀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和类似的名字,因此⼀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登记地的地名。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不受该条限制。另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公司,须经国家⼯商⾏政管理局的核准;③公司的⾏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它是公司名称的核⼼内容,公司名称中当事⼈可以⾃由选择的部分。
(2)公司名称中禁⽌出现的内容:①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③外国国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④政党、党政军机关、众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和部队;⑤汉语拼⾳字母(外⽂名称中使⽤的除外)、数字。
B、公司住所也是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必要记载事项之⼀,公司设⽴登记的必备条件。
(1)公司住所的确定。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
机构,指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如公司总部等。公司住所⾃登记之⽇起发⽣对抗第三⼈的效⼒,如果公司变更住所⽽未变更公司章程,不作变更登记,则不得以其变更事项对抗第三⼈。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申请公司成⽴登记时,申请⼈必须向登记机关出具住所证明。
(2)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体现:确定诉讼管辖地和诉讼⽂书送达地;履⾏地不明确时,住所是确认合同履⾏地的惟⼀标准;据以确认公司登记机关;在涉外法律关系中,作为确定准据法之连接点。
5、公司权利能⼒和⾏为能⼒
★公司权利能⼒是指公司作为独⽴的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期,为公司的成⽴⽇期,同时也是公司权利能⼒取得⽇期。同样,依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即为公司权利能⼒丧失之时。
▲原则上公司作为独⽴的民事主体,应当与其他民事主体⼀样同等的享有民事权利,但是公司由于其⾃⾝的法律拟制性和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权利能⼒在性质、法律和⽬的上受到⼀定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同于⾃然⼈,⽆从取得专属于⾃然⼈的权利,如⽣命权、健康权、⾃由权、亲属权、婚姻权、
隐私权等。公司也不能享有以⾃然⼈⾝份为基础的如继承权、收养、抚养权等;但是,相似的权利是有的,例如名称权、企业实体的不受侵害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等。公司还有权接受遗赠。美日联合声明内容
2)公司法上的限制。
(1)经营范围⽅⾯。新公司法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中属于法律、⾏政法规限制的项⽬,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确实需要增加或变更经营项⽬,应⾸先依法修改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公司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产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民法院关于适⽤〈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政法规禁⽌经营规定的除外。”
(2)转投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或认股的⽅式对其他公司进⾏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我国新公司法完善并放宽了公司转投资的规定。公司转投资对象虽不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应当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因投资⽽承担⽆限责任,所以公司不能投资于合伙企业和个⼈独资企业。因为后⼆者的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西⽅国家对超出⼀定⽐例转投资需要信息披露,但是我国这次公
司法修改没有采纳这⼀点。
(3)发⾏债券⽅⾯。新公司法删除了对发⾏债券的公司主体范围的限制,扩⼤⾄所有公司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司平等地利⽤债券市场筹集资⾦,并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公司发⾏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条件。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4)作保证⼈的规定。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级管理⼈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借贷给他⼈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提供担保;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9、150条)
(5)对公司借贷资⾦的限制。不仅新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级管理⼈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借贷给他⼈,⽽且第116条还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公司向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提供借款。”
★公司的⾏为能⼒。是指公司基于⾃⼰的意思表⽰,以⾃⼰的⾏为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和⾏为能⼒同时产⽣、同时终⽌,且其范围和内容完全⼀致,这与⾃然⼈不同。
公司是通过其代表机关对外作出意思表⽰的,体现公司的⾏为能⼒。公司的代表机关成为公司法定代表⼈。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其他机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决议,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股东会的权⼒是公司权⼒,与股东权⼜联系⼜有区别。股东享有参与股东会表决的权利,但股东会决议不等于全体股东意思的**,⽽构成公司的意思。但⼀般股东会不以公司名义与第三⼈形成民事关系。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董事,是公司事务的执⾏机关。监事会是对董事、经理⾏使监督权的监督机关。
★构成公司侵权⾏为应具备的条件
①这种⾏为须是公司负责⼈所为,⽽⾮未经授权的公司雇员所为;
②负责⼈的⾏为须是执⾏职务时实施的,⽽⾮基于其个⼈⾝份事实的;
③这种负责⼈的⾏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为的要件,如应有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为、⾏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等。
6、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格否认制度: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
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格否认的法律适⽤要件是:
(1)主体要件:新公司法把“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相联系,可见公司⼈格否认制度只适⽤于公司债权⼈利益受损的情形,公司⼈格否认⼀般要通过诉讼或仲裁。公司债权⼈作为原告可以只起诉有责任的股东,也可以选择起诉公司和股东。
(2)⾏为要件:股东实施了滥⽤公司法⼈独⽴⼈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为。
(3)损害要件:股东实施的滥⽤公司法⼈独⽴⼈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为使公司债权⼈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西安夜时尚
三、公司的分类
1.现⾏法律上的分类
a按公司是否发⾏股份和参与投资⼈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2⼈以上200⼈以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50⼈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股东仅为1⼈,股东以其投⼊的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有限公司是只有⼀个⾃然⼈股东或者⼀个法⼈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第6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8023是什么意思啊百科(1)设⽴⽅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式设⽴,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认购,不允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可以募集设⽴。
(2)股东⼈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取消了下限,仅规定50⼈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数有上下限规定,为2⼈以上200⼈以下,且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通常是纸⾯形式的出资证明书,且必须采取记名⽅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为股票,可以采取纸⾯形式,但⽬前通常为⽆纸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也可采取⽆记名⽅式。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体现⽅式不同。新公司法规定,除法律、⾏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另有较⾼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民币3万元,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依投资⽐例⾏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民币500万元,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般以所
持股份数额⾏使权利。此外,在股权转让⽅式、组织机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信息披露义务等⽅⾯也有不同。
b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公司。
★母公司:有时也称控股公司。它拥有另⼀公司⼀定⽐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能对另⼀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的公司。但控股公司概念范围更⼴,有时指专事股权控制⽽不直接进⾏⽣产经营活动的母公司,如某些投资公司。
★⼦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其⼀定⽐例以上的股份被另⼀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另⼀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简⾔之,当⼀个公司持有另⼀个公司⼀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配另⼀个公司⼈事、财务、业务等事项时,前者即为母公司,后者为⼦公司。
★母、⼦公司间的法律关系特点是:
(1)⼦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拥有对⼦公司重⼤事项的决定权,尤其是能决定⼦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其控制关系主要基于股权的占有⽽不是直接依靠⾏政权利。由于股份分散,母公司⽆须拥有50%以上股份⽽只需拥有⼀定⽐例以上的股份即可获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从⽽取得控制地位。母公司拥有⼦公司股权的⽐例从50%到10%,各国规定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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