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干果烟酒店、某某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一审被告):*********干果烟酒店,经营场所河南省***********。
中诚快递怎么样经营者:***,*,***********出生,**,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干果烟酒店(以下简称**干果店)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干果店的经营者***,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干果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干果店销售的大瓶1.25升的花花牛饮料,是**********合作多年的正规经销商的业务员上门推销,进了一件6瓶,现金支付。即使全部卖完,**干果店的获利仅18元,*****要求赔偿几万元没有**。2.**干果店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是假冒商标的产品,**干果店以**的价格从正规市场上的**********采购,尽到了谨慎审查和**注意的义务,也提交了销货清单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干果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干果店一审中提交的材料,一审法院认为无法核实真伪,缺乏**。其中销售清单中的手机号码,可以进行核实进货的实际情况;信用中国的报告提供了核验码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核验真实性。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草率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缺乏**。3.如涉案商品确系假冒商标产品,应当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源头上肃清市场;但是*****未追究生产者的法律责任而向不知情的善意的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属于本末倒置,不应得到支持。4.**干果店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销售数量较小、并未明显获利等,一审法院
判决承担赔偿5000元,有违公平原则。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辩称:**干果店无法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干果店提供的销货清单系照片打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也并未提供其他可以佐证的相关证据,比如:合法正规的进货合同、货款发票、货款收据、供货单位认可的证据等。故其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2.**干果店经营时间长达8年之久,结合*****的维权成本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判决其赔偿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干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2.依法判令**干果店赔偿经济损失及**费用共计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干果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授权享有花花牛品牌及第1185340号、第3234059号商标、第17728703号、第3234689号、第15417590号商标权,系上述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受*****委托,指派工作人员苗某到***********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同苗某来到位于***××街××街××路西一家标识有“*
*便民超市”字样的店铺(**铺悬挂的证照显示“*********干果烟酒店”、“***”),在公证员**、工作人员***监督下,苗某在**购买了一瓶饮品,标识有“花花牛益生菌”字样,并通过支付货款11元。就上述公证过程公证员做了工作记录,***********于***********出具了***********公证书。
一审法院另查明,**干果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注册日期为**********,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烟、干果、水果。朋友祝福语大全>怪物猎人p3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核心组成部分为“花花牛”,类别为29类,牛奶饮料、酸奶、酸乳酪等。**干果店销售的产品也为乳酸菌饮品,与*****产品为相同或相似,其销售的产品瓶子上方醒目字体有“花花牛益生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故**干果店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手机应用程序管理
孙权关于**干果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有:(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本案中,**干果店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提供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货清单等证据,但是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或者照片打印件,证据真伪无法核实,加之**干果店未提供被控侵权商品的进货合同、进货发票、货款收据、供货单位认可的证据等予以佐证,故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土匪电视剧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干果店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利益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案涉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干果店的规模、经营时间、侵权程度等相关因素,并适当考虑*******的维权成本,酌定*****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