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章属性
∙电脑没有声音怎么解决【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2.05
∙【字 号】穗南府办函〔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穗南府办函〔2018〕21号
各镇(街),区属各单位:
《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残联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西南五省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粤府〔2015〕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助的对象是持有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扶助领域包括:生活保障与救助、康复资助、托养扶助、无障碍建设、教育补助、就业与创业扶助、社会优抚待遇、人才奖励等。
扶助途径包括直接扶助残疾人和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两种形式。
第四条 区残联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区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和交通、卫生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和各镇(街)、村(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
第五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门确定为准。
第二章 扶助项目和标准
生活保障与救助
第六条 对贫困残疾人发放困难补助金: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发放标准:200元/人·月;
(二)非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成年无收入一、二级残疾人和成年无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发放标准:100元/人·月。
第七条 每年春节、中秋节向残疾人发放不低于2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
每年“六一”儿童节向残疾儿童发放3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遇特殊困难,可申请临时救助,如重大疾病、突发性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每户每年最高10000元救助,每年救助次数不限。
康复资助
第九条 对残疾人肢体矫治手术资助最高10000元。
第十条 对精神障碍残疾人专科门诊及住院予以资(救)助。
(一)精神残疾人专科门诊予以资助,资助标准:300元/人·月;手相 婚姻线
(二)对重症精神残疾人住院期间,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予以救助:低保、低收入家庭每月救助额度最高1800元;非低保、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每月救助额度最高1200元。
第十一条 对0-16岁的脑瘫、智力、听力、孤独症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予以资助,资助标准:2000元/人·月。
第十二条 对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包括社区康复训练、社会功能适应性训练及社工服务)予以资助。资助标准:800元/人·月。
第十三条 残疾障碍者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残疾程度评定及出诊费用予以全额减免。
托养扶助
第十四条 对寄宿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扶助。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一、二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最高3500元标准;
(二)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成年无收入一、二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最高2500元标准。
无障碍建设
俊介犬 第十五条 对有需求进行家庭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残疾人家庭给予资助,每户最高资助6000元。
第十六条 发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维修补贴,补贴标准:300元/辆·年。
第十七条 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残疾人信息消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300元/人·年。
教育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的子女给予生活补助和教育奖励。
(一)对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或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子女给予生活补助:
.非寄宿残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3000元。非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1000元;非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
.寄宿残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3000元;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4000元。非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非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500元。
.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子女非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1000元;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
.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500元。
(二)对残疾人及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全日制中专(高中)教育、大专教育、两年制的专升本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00元、8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30000元;
残疾人和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8000元、12000元。
(三)残疾学生因受本区特殊教育条件限制,必须跨区就读于由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的,给予每学生每年1800元的交通接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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