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2022年5月15日五行穿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辩护词
滥⽤职权是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滥⽤职权造成国家或者公民严重,是会构成滥⽤职权罪的,那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庭前,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我们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案件事实有了更进⼀步的把握。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认定被告⼈李XX⾝为国有公司的⼯作⼈员,滥⽤职权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员滥⽤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起诉书所述事实不清,定性不当,李XX不构成犯罪,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罪。理由如下:
欲穷千里目的穷是什么意思⼀、关于国有公司⼈员滥⽤职权罪的基本概念
考试心态根据我国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作⼈员,滥⽤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员滥⽤职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1年5⽉,《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颁布,其中第14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作⼈员,滥⽤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是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三是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案中,对李XX的定罪依据的是上述第⼀种情形,即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额30万元以上。⽽确定损失数额的唯⼀依据,就是XX区价格认证中⼼所做的《价格评估报告书》。
⼆、XX区价格认证中⼼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控告⽅单⽅委托,缺少公正性。《价格评估报告书》委托单位是XX区电影公司,⽽控告XX是其所属的诸多员⼯。控告⽅依托XX区电影公司为评估的委托⽅,其⽬的是要追究被告李XX的法律责任,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诉述事实的真实性,房价鉴证基准⽇期的准确性等⽅⾯都⽆法保证客观真实。由此得出的评估结果,很可能缺少基本的公正性,令⼈难以置信。
2. 鉴定基准⽇确定错误,不能得出准确的结果。基本的常识是,确定所购房屋的价格,应该是买卖双
⽅达成合意签订真实的购房合同之际,⽽不是⼯程完⼯或者交付的时候。因为从合同的签订到⼯程的完⼯或交付,往往要相隔1-2年的时间,⽽这期间,房价很可能有很⼤的变动。众所周知,近⼗多年⾥,全国各地的房价都在扶摇直上,持续上升。尤其是20世纪初的⼏年中,廊坊房价的上升速度尤为明显。相关部门的数据显⽰,2000年—2002这3年中,廊坊房产均价从1223元增长到1568元,每平⽶增长345元。如此,1385.26平⽶的房产的总价⾄少要增长近48万元。本案中,我⽅提供的证据已经表明,被告⼈李XX代表电影公司与李X峰签订的《购房合同》是2000年12⽉16⽇,如果要对电影公司出卖的房屋做出价格评估和认定的话,应该以2000年12⽉为评估基准⽇,⽽⾮2002年5⽉为评估基准⽇。所以此报告书得出的2150570元的评估价格缺少事实依据。没有任何参考价值,更不能成为为李XX定罪的依据。
3. 报告书超出有效期限,不能作为控告的证据。到开庭审理此案之⽇,此价格鉴证报告已经失去了法律效⼒。报告书第9条第2款明确:本鉴证结论⾃出具鉴证结论书之⽇起⼀年内有效。⽽鉴证结论书出具的时间为2012年7⽉20⽇,其有效期应截⾄为2013年7⽉19⽇。截⾄到今天,即2013年12⽉10⽇,此报告书已经超出有效期近5个⽉。所以,此报告书不能作为证据出⽰,更不能作为为李XX定罪的依据。
同时,我⽅出具的邢建玲委托所做的评估报告,以2001年5⽉为评估时点,虽然⽐签订购房合同的实际时间2000年12⽉晚了半年,期间房价有所上升,但评估价格相⽐实际购买的价格⾼出97000元,远
没有达到30万元的犯罪底线。以此为据,李XX并不构成犯罪。如此,对李XX犯罪的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三、李XX出售国有资产的⾏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再追究相关责任。
如上所⾔,控告⽅并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李XX已经构成犯罪。同时我⽅认为,对李XX出售国有资产的⾏为,⽆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与追究。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李XX出售国有资产的⾏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该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时效应该为5年。李XX出售国有资产的⾏为发⽣在2000年12⽉。如果将03年3⽉15⽇作为李XX犯新罪的时间起点,则截⽌到2013年7⽉10⽇控告⽅报案之⽇起,10年已过,早已超过5年的追诉时效。如果将2009年6⽉5⽇廊坊市价格认证中⼼所出具价值鉴定结论书作为李XX犯新罪的时间起点,则⽆论从2000年12⽉与李X峰签订购房合同,还是到2002年12⽉底邢建玲办理完毕转让过户⼿续起算,均已超出5年的追诉时
效。
法律规定,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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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2000年前后,正是电影公司阵痛转型,经营困难之际。被告临危受命,由专业技术⼈员转型为管理⼈员,当时也是雄⼼勃勃,准备做出⼀番事业。廊坊影院改造⼯程,对当时的电影公司来讲,意义重⼤,作为电影公司的负责⼈,被告⼗分重视此项⼯作。在跑动相关⼿续的同时,还要千⽅百计筹措资⾦。但由于银⾏对电影公司偿债能⼒的怀疑,原本定下来的贷款迟迟不下。没有资⾦就⽆法推进⼯程。为了确保⼯程的进展,在贷款⽆果的情况下,被告只能向⾃⼰的朋友借钱充当⼯程款项。在其他资⾦依然⽆望的情况下,经过⽐较缜密细致的计算,以当时⽐较公平合理的价格,将电影公司建起来的⼏套房产冲抵给债主。这既是⼀种偿债⽅式,也是⼀种⽆可奈何的选择。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向朋友借钱到以房抵账,被告完全出于公⼼,没有掺杂私⼼杂念,更没有从中谋取私利。
当然,被告在出售国有资产,没有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作中存在失误,但并没有构成违法犯罪,同时从出售国有资产到现在,已经过去10多年,远远超过了追究责任的期限。鉴于此,我们期盼着⼈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宣告李XX⽆罪。
辩护⼈:王X军
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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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作⼈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作⼈员有前款⾏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作⼈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律师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被告⼈辩护的,可以从犯罪数额是否达到⽴案标准、是否过追诉时效等⽅⾯进⾏辩护。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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