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专题史——社会结构与阶层
第七章  社会结构与阶层
一、商朝的社会结构
商朝的社会结构在甲骨文中有较多记载,根据甲骨文:商王为最高统治者,自称“余一人”。贵族集团的主体是与商王血缘关系较近的宗族,包括“王族”、“子族”、“多子族”等。贵族的宗族关系主要通过祭祀来体现,直系祭祀与旁系祭祀有明显区别。农业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亦即广大的农村公社成员,在卜辞中称为“众”或“众人”,他们是商部族的后裔,与商王有着疏远的血缘关系。从事手工业生产的是“工”或“百工”,其社会地位还不完全清楚。奴隶在社会上大量存在,其来源主要是战俘,在卜辞中则具体有“羌”、“仆”、“奚”、“妾”等不同名称。商朝统治者往往将奴隶成批用于人殉和人祭,这既在卜辞中有大量记载,又为已发掘的许多墓葬、祭祀坑所证实。人殉、人祭的盛行表明奴隶在生产劳动上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重视,体现了商朝奴隶制的不发达性或原始性。
二、西周的社会结构
西周社会结构最大的特点是国、野区分制,它们之间是统治、被统治的关系,各自有不同的
管理制度和社会职能。国、野之分在商朝可能只有粗略的萌芽,形成较普遍的制度是在周初分封以后的事。周初分封诸侯主要是由统治部族对被征服地区主动进行的武装拓展。被封者率本族族人到达封地后,首先要建立一个名为“城”的军事据点(通常就成为封国的都城),逐渐由点向面扩展,完成对封地的控制。这种城(包括其近郊)在当时也称为“国”,“国”以外的广大田土则称为“野”。国、野之分由此形成。诸侯又向下分封采邑给卿大夫,采邑分为都、鄙,其中心据点为都,都外田土为鄙,区分原则与国、野相同,也可以纳入国野制范围论述。
国、野的居民分别称为国人、野人。国人是以周部族为主体的统治部族成员,其上层即贵族,又称“君子”。他们世代垄断官职、爵禄,辅佐国君统治国家。贵族是国人的核心,所以有“不有君子,其能国乎”的说法。占国人大多数的下层成员皆属于平民(自由民),他们有自己的经济、职业(如务农、从事工商业等),并对国家承担当兵作战的义务。下层国人与贵族有疏远的血缘关系,被置于宗法制的控制之下。在周朝,国人中参与国家日常政务的主要是贵族,但由于氏族民主制残余的影响,作为国君同族成员的广大下层国人也都拥有干预政治的权力。遇有重大问题,国君按习惯要征询全体国人的意见。国人干政的例子在西周和春秋都十分普遍。他们不仅能就重大问题发表政见,平时也可以较自由地批
祖国七十周年祝福语评掌权者,当集团利益受到侵害时还往往起而反抗,废逐乃至杀死国君。前文提到周厉王时的“国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从总体上说,国人都属于周代社会的统治阶层。
作为被统治阶层主体的野人,亦称庶人,主要是被征服地区的传统居民,包括殷商等诸多古老部族的后裔,还有迁徙到内地的周边民族成员、流亡人口等。以殷商遗民为代表的野人起初在文化上高于其征服者国人,所以孔子说:“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孟子·滕文公上》云:“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这段话指出了国人上层——君子与野人统治、被统治的关系,同时也说明了国人、野人为国家承担的不同义务。国人的负担——“赋”,在当时专指军赋,即给养、装备等军事费用。国人的主要义务是当兵作战,因而缴纳大约十分之一的产品税收充作军费。野人的义务则是农业生产,他们是井田制下的劳动者,以助耕公田的方式为国家负担劳役地租。野人原有的社会组织农村公社,在被征服后并未受到破坏,因而他们仍以此组织接受“君子”的统治和剥削。虽然受到比较强的人身束缚,但仍不同汽车维护保养完全失去自由的奴隶。周朝奴隶称为“臣妾”,多来自战俘,其总体数量和用于农业生产的比例都不是很高。
国、野区分在春秋时开始出现破坏的迹象。随着经济发展,传统上国、野截然分别为二的国家管理方式渐趋一体化。各国因战争需要,不断扩充军队,最终也打破了只有国人才能当兵的限制,大量征召野人为兵。《左传》载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郑国“作丘赋”,皆指这一转变(州、丘都是郊外野人所居之地)。这样就促进了国人、野人身分差别的泯灭。到战国时,国、野的界限已完全打破,国人干政的民主传统也随着国人阶层的消失而成为历史陈迹。国人、野人合二为一,逐渐演变为新兴专制政权下的编户齐民
三、春秋时期社会等级关系的变化
春秋时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结构也处于剧烈转变之中。农业发展带动了工商业的发展,金属货币开始出现,传统的“工商食官”制度逐渐被冲破,到春秋后期产生了一批私营工商业者,其中一些人拥有相当庞大的资产。如陶朱公(范蠡)以“善治生”著称,“能择人而任时,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子贡经商致富,“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这样在昔日“贵”的阶级以外,又增加了“富”的阶级。昔日“贵”、“富”合一,现在“贵”、“富”出现了分离。与此相联系,贵贱等级不可逾越的传统观念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冲击。一方面在各国激烈的政治斗争中,许多贵族家破人亡,沦为平民甚至奴隶;另一方面
一些平民依靠自身才干获得君主的赏识、重用,打破了贵族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奴隶因立功得到解放的例子也偶尔可见。同时,统治阶层内部也出现转化,诸侯凌驾天子之上,“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而诸侯国内,有的诸侯权力被卿大夫篡取。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是,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地主和自耕农的出现,这是一个新型的社会阶层,为以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出现乃至发展奠定了基础。
春秋末年,人们对社会阶层的概括已逐渐由贵贱之别转向职业区分,即分为士、农、工、商“四民”。社会结构变动导致了社会的复杂化,统治者不得不对传统治国方式作出相应调整。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成文刑法的颁布。中国古代刑法起源很早,但并无公开条文,只是由判决者临事决定惩罚标准,贵族阶层以此拥有家长式的生杀予夺权力。但到春秋后期,一些国家为形式所迫不得不改变这一传统。公元前最强蜗牛龙珠许愿攻略536年郑国“铸刑书”,前513年晋国“铸刑鼎”,都是将成文刑法铸在铜器上公诸于众。郑国初铸刑书时,晋国保守贵族叔向致信于郑国执政子产,指出此举会导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子产则回答说“吾以救世也”,指出这是时势发展的必然。清空回收站恢复
总体来看,春秋是一个西周传统政治社会秩序逐步解体的过渡时期。就当时人的感受而言,
可以“礼崩乐坏”一语蔽之。泛指传统制度的广义礼乐固然已无法维持,特指具体典礼、仪式的狭义礼乐也在逐步破坏。这是等级制度瓦解、等级观念淡漠带来的必然结果。
●四、战国时期新型社会等级关系的定型
1、自耕小农的普遍化:泡菜坛>现在好玩的网络游戏由于井田制的瓦解,所分配的“份地”(私田)私有化,原来的“国人”和“庶人”所耕“份地”先后私有化,都成为耕种百亩的自耕小农。再加上各国先后推行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于是自耕小农在战国时代就普遍地存在。自耕小农既是生产的主力,又是作战的主力。这种自耕小农是编入户籍的良民,不同于身分低下的商人、赘婿,有按法接受分给耕田的权利,除了缴纳法定赋税和定期眼役以及战时服兵役以外,生产和生活都是自主的,拥有住屋、家畜以及生产和生活上必需的财物,《秦律》上称为“士伍”,即编伍的士卒,无爵的庶民,可以接受君上的因功赏赐的低级爵位而成为有爵者。如果发生争夺财物和争夺军功的纠纷,可以经过诉讼而按法律解决,其所有财物和所得功勋,可以得到国家法律一定的保障。因此能够比较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能够拥有积蓄的财物,有生产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的繁荣,使得这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长期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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