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识中国传统社会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经典著作之一。本书原版于1947年,是根据瞿同祖先生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大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的讲稿写成的。后鉴于中国法制史反面的著述的缺乏,1981年由中华书局重印。在20世纪40年代动荡的中国,瞿先生竟能安心写出这样一部厚重的经典著作,实在是让今天的学者汗颜。读罢此书,仔细回味书中的字字句句,脑海中想象着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下的中国传统社会,该是怎样的一幅有血有肉的生活图景。
一 中国社会的白描——内容简介
在《乡土中国》中,社会学大师费孝通给我们勾勒出了一幅中国传统社会的外貌。“这里讲的乡土中国,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素描,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搞清楚我所谓乡土社会这个概念,就可以帮助我们去理解具体的中国社会。”[1]他提出的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礼治秩序以及中国社会的
信用卡能转账吗特“无讼”的等等,让我们初识了传统中国社会。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中国社会的特征。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
瞿先生在这本书主要想说清楚两个问题,一个是,中国古代的法律的存在形态是什么样的?另一个是,什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本质,即法律的精神是什么?[2]本书共有六章内容,头两章写家族和婚姻,接下来两章写阶级,最后,一章写宗教与巫术,一章写中国历史上的礼法之争。从各章节的名称上看,便可知这是一部从下往上看的历史:家庭——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这样的行文脉络可见瞿同祖先生最基本的历史观点:要了解中国法律的缘起,发生,发展和影响,须从底层的阶梯逐级而上,才可见历史真正的发展走向和动力所在。
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族则是家的综合体。在这一以服制来划分亲属关系亲疏的体系里,父权是绝对的,尊长握有司法权、财产权、子孙的婚配权等等,甚至于子孙也是属于财产的一部分,可以由尊长来支配。中国法律的立足点是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古代法律在维持家族伦常上和伦理打成一片,以伦理为立法的根据,所以关于亲属间犯罪的规定
是完全以服制上亲疏尊卑之序为依据的。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3]关于奸非罪则有所不同,亲属间的杀伤罪是因尊卑长幼的处分不同,在奸非罪则不分尊卑长幼,犯奸的双方处分完全相同,这是因为亲属间的性禁忌是每一分子必须遵守的义务,有犯同为,除外,男女双方皆同坐。这是古代法律重伦理的体现。
中国法律对不同阶级的生活方式如饮食、衣饰、房舍、舆马等,还有婚姻的礼仪、丧葬、以及祭祀方面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每个细微的部分都经过缜密的考虑与系统的设计,别贵贱辩等威者,可谓无微不至。这些规定不仅见于礼书中,且编入法典中。如唐时的《仪制令》、《衣服令》、《礼部式》等令文中。[4]违反了这些规定,不仅有社会制裁,更重要的是还有法律制裁,这些都是制度化的成文规范——礼与法。
运用社会的研究方法,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大量的法律条文以及社会史资料,瞿同祖先生给我们描绘了一个重礼甚于法,礼法相协调,共同维护贵族阶级统治秩序的中国传统社会。
问道首饰材料二 无法避开的经典——心得与体会
电子垃圾(一)问题意识及研究方法
好听的情侣签名所谓的社会史的视角就是把着眼点放在整体而非个体之上,即便它偶尔涉及个体,也是将其视为社会现象或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来研究的。瞿同祖先生是中国第一代杰出的法律社会学家。他在求学阶段接受的是国外的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方法的训练。这本书瞿先生就是利用社会学的视角来研究中国的传统社会。
中国传统的法律牵涉甚广,是社会文化里面重要的一部分,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文化而存在。以法律社会学来研究法律相关的历史经验事实,不会把法律看成一个绝对孤立的存在。正如瞿先生所说,“中国古代法律之所以特别着重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便是因为家族和阶级是中国社会组织的主要支配力量。”[5]
中国的历史研究大都从上层政治史、经济上开始,而瞿同祖先生的法律史(不要误解为法律制度史),其重点不在于解释历朝历代法律是如何修订的、历朝法典的具体内容及实施,而是结合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整个社会来分析法律的起源,它的实施,以及法律与
社会风俗之间如何的协调,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在家族与阶级之间法律是如何的发挥其惩戒以及规训作用的,从而探讨传统社会的特征。瞿同祖先生在本书中意欲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汉到清是否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另一个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立法原则以及其精神是什么。瞿先生将自汉至清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在各章、节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从而得出了“站的住脚的观点”。[6]瞿先生认为,从汉至清,中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7]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与阶级概念上,其基本精神就是要维护这种社会秩序,引儒入法,以礼法来教化四民。
(二)重识中国传统社会
著名史学大师吕思勉先生认为:“法律的来源有二:一为社会的风俗,一为国家对于人民的要求”。[8]“个人在社会之中,必有其所当守的规则。此等规则,自人人如此言之,则为俗。自一个人必须如此言之,则曰礼。故曰礼者,履也。违礼就是违反习惯,社会自将加以制裁,故曰:‘出于礼者入于刑。’”[9]
中国长期的统一必须依靠社会风俗,即通过社会中已根深蒂固的思想与行为习惯来解释。如何统一风俗呢?则要从基本的单位家庭开始,中国古代以服制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亲属间的犯罪与常人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
中国古代社会重孝,这在法律中得以强化。从历代法律对不孝的处治即可看出:骂祖父母、父母即实施绞刑,列入不孝重罪,在十恶之类。骂以上的行为处分更为严厉,父母的身体是绝对不可侵犯,不论有伤无伤、故伤误伤,一律处以极刑。[10]“子孙犯奸犯盗出于祖父母、父母之教令,发觉以后,祖父母、父母畏罪自尽者,则子孙处罪轻,止杖一百徒三年,如祖父母、父母因此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则杖一百流三千里。”[11]子孙要绝对的服从尊长的意愿,哪怕是违法的行为,这也是法律与社会道德的一个悖反。“子当有顺无违,天下原无不是的父母”。
小学生健康知识这样的条文有很多,再举几例。其一,复仇以及私和罪。关于复仇,秦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人民如有冤屈需请求政府为之昭雪。法律虽然严加防范复仇,但是私自复仇的风气仍然很盛。而且这种复仇也是受到社会上的同情和好听的企业名字
赞扬的。这就是伦理的概念与法律的责任常处于矛盾的地位。私自和解问题和复仇,很值得回味。一方面,国法所不容,不能私自复仇,另一方面,受礼经父仇不共戴天的影响,父母被杀,而子孙私自和解的话,实非人子之道。违法报仇,尚不失为孝子之心。所以,复仇情有可原,得到社会上的叹许和法外宥减,而私自和解则大悖孝道,将为社会所齿冷,法律所不容了。要受社会和法律的两种制裁。[12]
其二,在丧葬方面,人子厚葬其亲,原为孝道的体现,而孝道也正是朝廷所倡导的,丧家往往以身试法,大办丧事,官府无力追查,为了表现孝道,也不便认真追究,有时禁令竟成为具文。[13]
其三,关于轻侮法,这是东汉章帝时制定的对于因父母受辱忿激杀人者从轻处罚的一项法例。《轻侮法》虽在汉顺帝、恒帝时已经废除,但是法还是容情,在具体的案例是会有所变通,安丘男毋丘长因其母被醉汉所侮辱,遂杀了醉汉,后吴祐因其无子,“逮其妻来,使同宿狱中,妻怀孕,至冬尽行刑。”[14]
最后,在行政法对家族主义的影响来看,如子孙就任的官职与尊长犯讳,甚至于官吏公罪因丁忧都可以得以免问,我们在感到不可思议的同时,也可以感受到古人对于孝的重视。
从婚姻方面来看,“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是以家族为中心。主婚权就是掌握在直系尊亲属、期亲尊长的手中。子女没有选择的权利,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全部是取决于尊长的意愿。女子没有话语权,就算是男子也只能服从尊长的要求。比如七出(无子、淫佚、不侍姑舅、多言、盗窃、妒嫉、恶疾),没有一项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的,全部是关乎家族的延续,妇与父母的关系等等,“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15]夫妇皆受家族主义或父母意志的支配。
法律规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要维护社会秩序与道德。在婚姻中,有些法律规定还是要与社会习俗相协调的。比如族内婚,法律虽然规定同姓不婚,但是,法司对于同姓不婚是根本不曾过问。因为当时的社会风俗已不以同姓婚为嫌,在民间是一种普遍现象,可以看出法律与社会的失调及适应的企图。另外,中表婚是古代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到了明清时,“驰其禁,以例废律,”[16]法律上的禁忌早为具文。还有娶亲属妻妾,亲属的妻妾与夫家亲属之间的性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但是,事实上,兄收弟妻及弟收兄嫂是相当普遍的习惯。这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但是在民间,尤其是穷苦人家,因经济的原因,却有此习惯。这些婚姻一般由父母主婚,通知地保,有公开的婚姻形式,并不是偷偷摸摸的。在法律为禁忌,在社会上予以承认。皇帝也会因此而变通旧例,可见风俗如此,不得不加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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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方面,阶级关系。儒家强调“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18]如何维持这种差异使贵贱有别,上下有序?唯有“以教育、伦理、道德、风俗及社会制裁的力量维持之,且将其编入法典中,成为法律。”[19]儒家强调等级社会,所以法律要严格区分官吏与士庶,并且给予官吏家属以特殊的社会地位及权利。防止良贱之间的互通,严格维持等级制度。比如良贱为婚要受到法律制裁,这里指的是娶良家女。立法的原意值得我们注意。女子是从夫的,如果一个良女嫁与,那么她就沦为贱籍了。所以法律对良人加以保障,严紧以良人为妻。法律不仅立有良贱不为婚的专条,对于违犯者加以刑事制裁,更重要的是根本否认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而予以撤销的处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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