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公司章程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跑车品牌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及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1988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8)1509号”文批准,在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改组,以募集方式设立,已按照《公司法》完成了规范手续。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24935。
第三条高考祝福语 经典 公司于1988年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于1991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公司于1993年向境
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500万股,于1993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VANKE CO。, LTD.(缩写为VANKE).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51804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69,897,851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金毛犬电影是指公司的总经理、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不断探索促进经济发展;用规范化操作保证在市场竞争中成功,施科学管理方法和理念使公司得以长足发展,获良好经济效益让股东满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经发审证字第113号外贸企业审定证书规定办理).
第三章银行保函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于1988年发起改组设立的.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和平路50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石。深圳现代企业公司以其截至1988年10月31日止净资产13,246,680元折股13,246,680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369898751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3,822,000,639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547,898,112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山外青山楼外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组织。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