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所 | 江苏省南京市 区(市) 街道(镇/乡) 路(村/社区) 号_______________ | |||||||||
生产经营地 | □ 与住所相同(此栏不再重复填写详细地址) □ 与住所不同:江苏省南京市 区(市) 街道(镇/乡) 路(村/社区) 号_______________ | |||||||||
□设立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
自动挡汽车的正确驾驶步骤经营范围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项目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 |||||||||
经营期限 | □ 年 □ 长期 |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 个 | |||||||
雇工人数 | 总人数: 人 | 其中:下岗失业人数 人; 高校毕业人数 人;外籍人数 人. | ||||||||
□变更 | ||||||||||
储存卡无法格式化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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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
分公司 □增设□注销 | 名 称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登记日期 | 未来的电脑 | ||||||||
清算组 | 成 员 | |||||||||
负 责 人 | ||||||||||
其 他 |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 |||||||||
■申请人声明 |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备注:本表不够填写的,可附页续写。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码 | 出资时间 | 出资 方式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变更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正反复印) |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 ||||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 南京市 区(市) 街道 (镇/乡) 路 (社区/村) | |||
是否取得产权证 | 梅县旅游景点大全□是 □否 | 房屋用途 | □住宅(□城镇住宅 □农村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 |
产权所有人 | 产权所有人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其他: | 使用期限 | □长期 □至 年 月 日止 | |
经营面积 | □ 平方米 □无实体店铺 |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征收(公告已上墙) | □是 □否 | |
我(们)已阅读《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知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申请营业执照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了解当地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2010年7月1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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