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肇津、黄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肇津、黄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2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20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嘉璘汤琼张淼  有深意的二字昵称
【审理法官】叶嘉璘汤琼张淼 
毕业感言小学六年级感动到哭>清除缓存【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肇津;黄微;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周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立根小额再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民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肇津黄微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周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立根小额再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民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肇津黄微周洋 
【当事人-公司】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立根小额再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民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萌广东金凡律师事务所;钟恒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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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晓萌钟恒 
如何申请出国留学【代理律所】广东金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肇津;黄微;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周洋;广州立根小额再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民兴小额贷款股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借款的出借人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拍卖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2022退休时间表本院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借款的出借人问题。得心应手公司、张肇津、黄微、周洋称本案实际出借人为立根公司,为此其提交了聊记录、文件签收确认函、银行付
款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聊记录所涉及的内容不足以证明张肇津与立根公司商谈的事实即为本案的借款事实,文件签收确认函、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据未涉及本案合同,不能充分证明张肇津向立根公司支付的款项涉及本案借款,签订合同的地点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根据《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凭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认定得心应手公司、张肇津、黄微、周洋与民兴公司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及保证关系、民兴公司为本案借款人并无不当,故得心应手公司、张肇津、黄微、周洋称立根公司是本案实际出借人、其为规避法律假借民兴公司名义向其出借款项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得心应手公司、张肇津、黄微、周洋称中华保险公司操控其对外借贷,其提交的聊天记录、保险单、批单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张肇津逾期未还款,中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民兴公司进行理赔,依法取得向借款人张肇津代位求偿的权利。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得心应手公司、张肇津、黄微、周洋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得心应手公司、张肇津、黄微、周洋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立根公司、民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了到庭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39元,由上诉人张肇津、黄微、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周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1:37 
企业培训协议【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3日,民兴公司(甲方,债权人)与张肇津(乙方,债务人)签订编号为20180902002的《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000元,贷款期限1个月,从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0月3日止。贷款用于偿还大业信托·远成物流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第一期的优先级资金。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一次还本;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号;贷款期限届满或甲方依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必须完全履行,如乙方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欠款余额(包括本金及利息)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金的,除需支付前述违约金外,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鉴定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日,张肇津(债务人)、周洋(担保人)、黄微(担保人)、得心应手公司(担保人)与民兴公司(债权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周洋、黄微、得心应手公司共同为张肇津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保证期间自该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最后一期(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上述《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抬头处均为打印文本,载明甲方(债权人)为民兴公司。    同日,张肇津作为投保人,以民兴公司为被保险人,向中华保险公司投保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中华保险公司向张肇津签发《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予以承保。《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保险金额为5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3日零时起至2018年10月3日二十四时止。    同日,民兴公司依约将500万元贷款划入张肇津账户,相关借款凭证载明:金额500万元,合同编号20180902002,借款用途偿还信托资金,上述贷款已入借款人账户。该借款凭证抬头处打
印有“广州市民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凭证”,民兴公司在同一页的下方盖章,张肇津在同一页的下方签名。该借款凭证载明借款金额5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张肇津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得心应手公司、黄微、周洋也未履行担保责任。2018年10月11日,民兴公司向张肇津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载明逾期贷款本金合计500万元,要求张肇津于2018年10月18日之前一次性归还拖欠的款项,张肇津在该通知书上签收。中华保险公司称张肇津向民兴公司偿还了61万元款项,但张肇津、黄微、得心应手公司、周洋不予确认,认为张肇津未向民兴公司还过款。2019年2月3日,中华保险公司向民兴公司支付439万元。同日,民兴公司向中华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确认已收到中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合计439万元,并将对借款人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439万元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之权利主张)以及对担保人所享有的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中华保险公司,由中华保险公司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偿。中华保险公司已将上述转让情况通知张肇津、黄微、得心应手公司、周洋,张肇津、黄微、得心应手公司、周洋至今未向中华保险公司还款,成讼。中华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    庭审中,中华保险公司明确其是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张肇津、黄微、得心应手公司、周洋确认本案《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担保合同》、贷款催收通知书为其所
签,确认收到本案借款,同时确认本案借款是用于垫付大业信托·远成物流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第一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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