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龙、杨亚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云龙、杨亚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5 
什么是透明图片【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56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搞笑日剧姚兰莫雪马雯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云龙;杨亚雪 
【当事人】丁玲简介张云龙杨亚雪 
【当事人-个人】张云龙杨亚雪 
【代理律师/律所】王超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倩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郑蕾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汤愚泰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超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倩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郑蕾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汤愚泰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超刘晓倩郑蕾汤愚泰 
【代理律所】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健康饮食的重要性【原告】张云龙 
【被告】杨亚雪 
【本院观点】杨亚雪与张云龙是否系恋爱关系仅凭另案判决不足以认定,仍需结合本案证据综合认定,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与本案借贷法律关系无关,本院对证据1不予采信;最高院裁定对本案是否具有参考意义,仍需依据本案案情综合认定,本院对此于后文详叙。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杨亚雪与张云龙是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其一,本案现有证据仅能反映张云龙与杨亚雪有共同出行、张云龙有为杨亚雪网购商品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张云龙与杨亚雪系男女朋友关系;其二,即便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张云龙抗辩的案涉款项性质亦与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无关,故举证责任不因双方特殊关系而发生转移,本案仍应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 
懒洋洋的【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杨亚雪与张云龙是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首先,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张云龙于二审中提交(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中杨亚雪与张云龙系男女朋友关系,故不应适用前述规定由张云龙举证证明案涉款项系其他债务,而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杨亚雪举证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对此本院认为,其一,本案现有证据仅能反映张云龙与杨亚雪有共同出行、张云龙有为杨亚雪网购商品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张云龙与杨亚雪系男女朋友关系;其二,即便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张云龙抗辩的案涉款项性质亦与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无关,故举证责任不因双方特殊关系而发生转移,本案仍应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其次,关于收款人。张云龙主张黄某所转款项进入尾号0539账户,而该账户实际由优尼公司使用,因此收款人并非张云龙。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10万元在进入尾号0539账户五分钟后,即转入张云龙名下尾号9188账户,并于1分钟后转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而张云龙亦认可尾号9188账户由其本人控制并使用,故从款项流转来看,案涉10万元实际由张云龙收取并使用。并且,针对由谁从尾号0539账户将10万元转至尾号9188账
户,张云龙前后陈述不一。一审中,其称由杨亚雪操作;二审中,其先是陈述由优尼公司财务操作,后又改口称应该是其本人操作,其陈述前后矛盾,违反诉讼诚信原则。    最后,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张云龙抗辩案涉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然其一,张云龙对款项性质前后陈述不一。在一审中,其称10万元系公司出卖后的股东分红,二审中又称该笔款项系偿还张云龙先前为优尼公司垫付款项加上股权转让款。其二,不论是分红还是偿还垫付款、股权转让款,张云龙均未举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综上,张云龙对其抗辩的事实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张云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张云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
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药排骨汤怎么做
【更新时间】2022-03-01 08:35:56 
张云龙、杨亚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256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倩,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蕾,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愚泰,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云龙因与被上诉人杨亚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云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刘晓倩,被上诉人杨亚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蕾、汤愚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云龙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杨亚雪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杨亚雪承担。事实和理由:1.张云龙与杨亚雪从未达成过借贷合意,杨亚雪主张的借贷事实不成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张云龙尾号0539的账户并非由其本人使用,而是成都优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使用,则黄某转给该账户的10万元款项并非张云龙所借,而是优尼公司或杨亚雪所借;至于该账户转至张云龙尾号9188账户的10万元,因杨亚雪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系借款,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2.在张云龙与杨亚雪系男女朋友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张云龙系法律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严重不当,根据“谁主张,谁举
证”的规定,应由杨亚雪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及借款的事实。3.一审法院严重程序违法。杨亚雪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张云龙亦非本案借款主体,应驳回杨亚雪起诉;一审法院采信未出庭的证人黄某的证言,严重违法;一审法院遗漏了本案必要诉讼参加人优尼公司,严重违法。4.双方的微博私信聊天记录发生于案涉款项支付两年多之后,在此期间杨亚雪从未提及张云龙借款10万元,也未向张云龙主张还款,与常理不符。5.杨亚雪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张云龙作为公司账户的账户转款,而不自己向张云龙个人账户转款,与常理不符。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